诉讼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证据问题解决好了,收集不片面,又有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范围限定,就可以在一个相对清晰的基础上节省审判资源地适用法律……
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从诉讼开始的案件的受理立案,到依法审理、调解和判决等阶段,从某种意义上而言都是围绕证据问题展开的。法官最根本的、最基本的本领就是对诉讼证据的收集、判断。近年来,证据的研究和立法越来越受到重视。过去法律中很少有对证据的规定,供法官直接运用的证据法律规范条文规定就更少,特别是知识产权法律方面的规定。我国知识产权法从上个世纪80年代初开始不断地颁布,到90年代,多项立法中关于法官用的证据和举证责任等的条文仍然很少甚或几乎没有。这与我国刚开始立法时的关注点在知识产权的授权管理上,及法律的起草者是熟悉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的机关和人员而参与立法的有司法审判经验的人很少有关。怎样具体去运用这些法律规范,证据规则如何对法律的实体规范进行支撑的相关规定因此很少。而国外的相关立法,不论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司法界、律师界参与立法活动的很多,议会许多重要成员本身就是诉讼律师出身。在所起草的法律条文中蕴涵的可供法官具体操作的条文以及有关证据的规定的条文也就非常多,如美国有联邦证据规则,详细规定了如何适用证据和举证责任。
诉讼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证据问题解决好了,收集不片面,又有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范围限定,就可以在一个相对清晰的基础上节省审判资源地适用法律。所以,判断证据、适用证据规则是法官的看家本领。不能正确判断案件事实和准确适用举证责任规则,也就不能正确审理案件。知识产权的证据问题又有其特殊性。而这也正是本文论述的重点,即知识产权诉讼证据的特殊性问题。(摘自《知识产权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研究》,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蒋志培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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