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上午9:00 20法庭
原告体育新闻电视诉北京电视艺术中心、广州电视台、深圳市电视台作品播放权纠纷两案
【案情简介】原告体育新闻电视诉称,被告北京电视艺术中心未经许可传播、被告深圳电视台、被告广州电视台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播放原告独家摄制,独家享有播放权的节目。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停止侵权;2、被告分别赔偿原告损失1.599万元、1.572万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11月1日下午13:30 20法庭
原告连云港市安易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络驿在线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安易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域名纠纷案
【案情简介】原告诉称,2004年10 月18 日原告从被告处购买了互联网域名anyi.com.cn,注册期限为两年。2005年5月9日,被告违背协议,终止了原告的域名权。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恢复原告注册的互联网域名anyi.com.cn的所有权,并在互联网上赔礼道歉,消除因域名给原告造成的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万元;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11月4日上午9:00 第19法庭
朱耀廷诉北京泛亚太经济研究所,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11月4日 上午 9:00 20法庭
原告健康第一有限公司(pte)诉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江苏省物资集团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商标撤销复审行政纠纷案
【案情简介】原告健康第一有限公司于2001年10月24日以连续三年未使用为由申请撤销第1129187号“gnc”注册商标,商标局于2003年4月21日作出《关于撤销第1129187号gnc商标的决定》,对申请商标予以撤销。第三人江苏省物资集团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于2003年12月24日对商标局的该撤销决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05年5月19日作出《关于第1129187号“gnc”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对该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原告健康第一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提起诉讼,认为第三人提出撤销复审申请的时间已超出法定期限以及被告撤销复审决定所依据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决定。
11月4日 下午13:30 19法庭
原告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诉被告华普超市有限公司北京复兴路分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
[案件简介]原告诉称: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是派克商标的合法使用人,并且原告经(英国)派克笔有限公司特别授权,有向嫌疑参与侵犯“派克”商标专用权的销售商、分销商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被告华普超市有限公司北京复兴路分公司销售了侵犯“派克”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原告对被告的侵权行为故提起诉讼,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派克”商标专用权的商品;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因侵害“派克”商标专用权经济损失20万元整;3、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因原告制止被告侵犯“派克”商标权的合理指出费用8953元整。
11月4日 下午15:30 19法庭
原告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星城大世纪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
[案情简介]原告诉称: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是派克商标的合法使用人,并且原告经(英国)派克笔有限公司特别授权,有向嫌疑参与侵犯“派克”商标专用权的销售商、分销商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被告销售了侵犯“派克”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故原告对被告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派克”商标专用权的商品;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因侵害“派克”商标专用权经济损失20万元整;3、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因原告制止被告侵犯“派克”商标权的合理指出费用8990元整。
11月4日下午13:30 20法庭
杨守权诉陈龙、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著作权侵权纠纷
11月7日 上午9:00 第19法庭
原告广州市英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世纪英雄电影投资有限公司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原告诉称:2003年3月30日,原告与被告签署了《电影版权买卖合约书》,据此合约书,原告向被告支付人民币七百八十万元,以购买电影《茉莉花开》在中国大陆地区的所有家用录影及镭射产品之独家发行权、制作权及独家制碟权;同时双方亦约定,若被告未能于2003年之前安排该电影于中国大陆首轮上映,则原告有权终止合约并要求被告予以相应赔偿。鉴于被告没有履行该合约书项下义务,原被告双方遂于2004年6月30日签署了《(茉莉花开)和解协议》。据此协议,被告应向原告返还已收取之著作权转让费计人民币六百二十四万元,并约定了具体的还款计划及违约金计算方式。截止本诉讼提起之日,被告仍未返还原告著作权转让费人民币四百零九万五千四百元,及未支付违约金余额计人民币五十八万四千零八十元。故原告请求被告返还上述款项,公开赔礼道歉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11月7日 上午9:00 第20法庭(公告送达)
原告李征诉被告刘欢、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国际文化艺术公司、中国国际文化交流中心、中国国安文化传媒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华唱兄弟广告有限公司、国际文化交流音像出版社、广东美卡文化音像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原告诉称:2004年1月18日,原告与被告刘欢以及刘欢个人演唱会组委会订立协议书。协议书规定:由原告为被告刘欢拍摄人物图片;对于所拍摄的图片,原告拥有著作权;被告刘欢演唱会组委会各成员对图片的使用权到组委会解散之日截至。但在组委会解散之后其仍然继续使用上述图片,且没有给原告署名,原告认为被告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故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实施侵权行为,停止侵权产品的销售,将侵权产品收回并销毁;判令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在北京青年报、北京晚报、新浪网明显位置上刊登致歉声明,消除因其侵权所造成的影响;判令被告赔偿原
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付出的调查费用、律师费用20350元。
11月7日下午13:30 19法庭
原告王燕利诉被告北京市昌平区殡仪馆侵犯专利纠纷
11月7日 下午 1:30 20法庭
原告慈溪市发达家电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上海泰昌健身器材有限公司实用新型行政无效纠纷案
11月8日 上午 9:00 20法庭
原告重庆三力达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专利复审委、第三人胡云平实用新型行政无效纠纷案
11月8日上午9:00 第19法庭(公告)
北京塞翁信息咨询服务中心诉孙湲、夏志军、北京太阳驹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
11月8日 下午 13:30 19法庭
原告广州市镕海璐皮具有限公司诉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案情简介】原告在第18类钱包等商品上提出“聖恶王子sacropr及图形”商标的注册申请,商标局以原告申请商标文字部分与la lacoste s.a.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940231号“lacoste及图形”的商标近似,不符合《商标法》第二十八条为由予以驳回,商标评审委员会维持商标局的决定,不予初审公告。原告不服,向我院提起诉讼。
11月8日 下午 14:30 19法庭
原告美发俱乐部有限公司诉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案情简介]原告于2001年4月20日在第42类美发服务上向商标局提出“hair club及图”商标的注册申请,被商标局以zc1956601bh1商标驳回通知书驳回。原告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于2002年7月8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复审委在2004年8月9日作出第2001063426号“hair club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原告在第42类美发服务等服务上申请注册的“hair club及图”商标,予以驳回,不予初步审定公告。原告不服被告做出的决定,认为裁定与事实不符,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决定。
11月8日下午13:30 20法庭
原告王露平、侯锺林、侯競诉被告王松娥(北京和平门馄饨侯餐厅业主)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11月8日下午15:00 20法庭
原告王露平、侯锺林、侯競诉被告北京惠丰酒家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11月9日上午9:00 19法庭
广东大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北京永盛世纪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盛雅世纪音像部、北京永盛潮流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11月9日上午9:00 20法庭
唐磊诉普新纪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著作权独占许可合同纠纷
11月9日 下午13:30 第19法庭
原告陈金钊诉被告中南大学出版社、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11月9日 下午15:00 第19法庭
原告陈金钊诉被告山东友谊出版社、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11月9日下午13:30 20法庭
原告张甦妍诉被告李尔葳、经济日报社、北京大地印刷厂、北京市新华书店王府井书店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11月10日 上午 9:00 19法庭
原告中山市力高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建发电器制品(深圳)有限公司外观设计专利行政无效纠纷案
11月10日上午9:00第20法庭
北京光线传媒有限公司诉北京北方国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案
【案情简介】原告诉称:原告注册了”e”商标,并广泛适用在网络、报刊电视节目及各种发布会、娱乐活动范围覆盖全国。随着原告制作的节目覆盖范围的扩大,”e”商标已成为公众认知度较高的著名传媒娱乐品牌。被告在1997年抢先注则www.e.com.cn域名,而且并未使用,而是将这些域名放在网上标价销售以牟取暴利。请求法院认定“e”商标为驰名商标,2、判令由原告注册使用域名www.e.com.cn;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未提交答辩状。
11月10日 下午13:30 第19法庭
原告广东星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尖锋伟业音像制品经销部、北京亿客隆昊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侵犯录音制作者权纠纷两案
【案情简介】原告诉称:原告享有林俊杰《第二天堂》、沙宝亮《温暖》、亚东《心灵净土》、黄伊汶《emme》合法音像制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专有发行权,在原告发行上述音像期间发现被告在其经营场所公开销售以上音像制品的盗版制品,原告认为被告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专有发行权。为此,原告请求:1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上述盗版作品的行为;2、在报纸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3、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2.8万元;4、赔偿原告因制止上述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人民币2902元;5、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11月10日下午15:00 19法庭
原告广东星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亿客隆昊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侵犯录音制作者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原告诉称:原告享有沙宝亮《iii》、容中尔甲《容中尔甲2003》、《宋祖英印音画珍藏》、《望月》、林俊杰《第二天堂》合法音像制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专有发行权,在原告发行上述音像期间发现被告在其经营场所公开销售以上音像制品的盗版制品,原告认为被告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专有发行权。为此,原告请求:1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上述盗版作品的行为;2、在报纸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3、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2.8万元;4、赔偿原告因制止上述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人民币2913元;5、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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