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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xinhuanet.com 2005年10月21日 来源:新闻出版报 | 编者的话
网络侵权盗版,是一种发生在网络空间的侵权盗版行为。高科技是网络侵权的技术特点;跨地域是网络侵权的空间特点;数量大,取证困难,并具有一定的隐蔽性是网络侵权的案件特点,大量侵犯软件、电影、音像制品、mp3等作品的著作权和邻接权,是网络侵权案件的内容特点……这些特点,我们并不陌生。但是,和其他任何事物一样,网络侵权,自有其深刻的自身原因和外部条件,比如,大量的“三无”网站无视行业准入规章,擅自从事互联网运营服务,成为整个行业的害群之马;信息网络传播权作为一种新兴的权利,在产业界尚不能得到严肃的认同;网络海量的存储特点,搜索引擎威力无边的检索特点,技术在带来便利和快捷的同时,一次次与网络版权发生抵触;同样是技术上的特点,又使网络侵权盗版案件的查处举步维艰。本报特辟专版,试图从网络侵权的四个层面,向网络机构“问”个究竟,期望为打击网络侵权盗版的专项行动贡献绵薄之力。
釜底抽薪 因势利导
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不仅是保护知识产权的当务之急,也是网络空间健康发展的内在需要。
要遏制网络侵权盗版的浊流,首先要采取釜底抽薪之策。
——加大对经营性网站登记和非经营性网站备案工作的力度。对未经登记或者备案的网站、提供虚假信息骗取登记或者备案的网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网站和经版权部门认定专门从事侵权盗版活动的网站,一律依法关闭和取缔。
——依法严肃查处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的违规行为。对违反规定未经登记或备案的网站提供接入服务者,不按照有关规定记录或者保存有关信息、拒绝管理部门查询有关登记或备案信息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以及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要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著作权行政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及时作出严肃处理。
——加大技术、经营方面的查处力度。依法查处对生产、销售专门用于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技术措施的工具、设备的行为,查处网络游戏“外挂”盗用游戏源代码、私自架设盗版网络游戏服务器的行为,查处未经批准的以互联网技术支持的非法出版活动和文化经营活动,查处利用网络发布经营信息,并通过邮寄、现场交易等方式经营侵权盗版制品的单位和个人。
——要严厉打击网络侵权盗版行为,必须突出版权部门的主体地位。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一项出现较晚的著作权。不但不法分子侵犯网络著作权的行为肆无忌惮,就是一些版权权利人也熟视无睹。版权管理工作者具有专业优势和著作权法赋予的执法主体地位,是查处侵权盗版行为的重要力量,应该在对非法侵权网站的认定,对侵权案件的查处,与相关部门的合作等方面发挥积极主动的作用。
要形成网络健康发展的绿色空间,还必须因势利导。
——密切结合案件查处工作,加大宣传力度,形成强大的舆论攻势,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社会氛围。加大对侵权盗版网站和典型案件的曝光力度,对网络侵权盗版行为起到震慑和教育的作用。
——实行行业自律,加强互联网及其相关行业管理。鼓励、支持相关网络行业协会开展行业自律的宣传引导工作,从严规范网络接入服务、网络服务器主机托管业务机构、网站、网吧等的设立标准和从业标准,提高网络服务行业从业水平。从行业自律和网络接入服务的基础工作抓起,建立规范互联网产业健康发展的长效工作机制。
层面一
行业准入 登记备案:给网站上户口
●“经营性”和“非经营性”网站在准入标准上有何不同?
●非经营性网站备案制度为何曾一度流于形式?

要净化网络空间,打击网络侵权盗版,追根溯源应当把好网站的准入关。然而对于经营性和非经营性这两大类网站而言,两者的准入门槛却似乎做不到一碗水端平——“过去国家把管理重点都放在了经营性网站身上,而相关法规对于非经营性网站的备案制度相对而言涉及的较少,缺乏具体操作规定”,一位业内人士如是说。在国家八部门近期开展的打击网络侵权盗版行为专项行动中,特别强调的一大重点就是:加大对经营性网站登记和非经营性网站备案工作的力度。这一做法不仅对于经营性网站延续了以往一贯的严格登记制度,对于非经营性网站也下了前所未有的大力气。
(资料链接: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
非经营性网站:难逃法规约束
今年3月20日,《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备案管理办法》”)正式出台,其中第五条中规定,未经备案,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互联网上的众多个人网站以及拥有域名和空间的blog就必须按照这个行政规章的规定,依法要履行备案手续,否则就会受到法律制裁。
“事实上,非经营性网站备案的规定早就有了。”中国互联网协会秘书长黄澄清曾对媒体表示,2002年出台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对此就有规定,“但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没有严格实施。”
对于黄秘书长所说的“种种原因”,据有关人士介绍,主要是“过去国家把管理重点都放在了经营性网站身上,相关法规对于非经营性网站的备案制度涉及的比较少,没有配套规章,缺乏具体操作规定,使得几年来对非经营性网站的备案要求流于形式”。
这几年来,我国互联网业取得了长足发展,各类非经营性网站的大量涌现,为丰富网络信息、深化网络应用、促进网络发展产生了积极的作用。与此同时,由于各类非经营性网站缺乏必要的管理和约束,也带来了一些新的社会问题。这些网站让网民们很容易接触到大量第一手的信息,同时大量违法信息也充斥其中,自然也不乏通过网络传播侵权盗版制品,进行非法交易的行为。因此为了保证互联网用户的合法权利,促进互联网服务业的健康发展,落实《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完善非经营性服务备案及备案管理制度,《备案管理办法》顺势而出。
《备案管理办法》颁布后,信息产业部立即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声势浩大的互联网站备案登记工作,全国各省市通信管理局和数十万网站参加了这项行动。
“网站备案,等于给网站上个户口,对网站实行‘户籍制’。”业内人士指出,信息产业部此举实质是对非经营性的个人网站实施实名制,国家将不断完善对互联网的监控。
此外,根据信息产业部规定,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备案后,还应该在每年规定时间履行年度审核手续,这一规定使备案制度的严格程度,已经类似对经营性网站的许可制度。
在信息产业部的统一部署下,各地开始狠抓落实。
今年6月5日,天津《今晚报》刊登了名为《本市上千网站将遭封杀》的文章,报道天津的互联网站备案要求在5月31日完成,可到6月4日,仍有上千个网站没有及时备案,天津市通信管理局令行禁止,全部暂停了这些网站的接入服务。据记者了解,今年上半年,各地公安机关网监部门对全国未备案中小网站已经进行了清查,至7月底,备案工作已经全面完成,各地都有数目不少的网站被依法封闭——被专业软件屏蔽而无法访问,相关网址则公布在各地通信管理局网站上。
经营性网站:延续登记制度
与非经营性网站过去一直未得到足够重视的状态相比,国家对于经营性网站一直采取较为严格的准入制度。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六条中规定了经营性网站所应具备的资质: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除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二)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第七条中规定,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应当持经营许可证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在《办法》第十九条中还强调,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超出许可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网站。(记者 方圆)
层面二
行业氛围 “网络盗版”压迫产业神经
●产业界能否理性对待网络版权问题?
●产业界如何在线维权?
一位学者曾经对记者说,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是难以预测的。其时,国内网站纷纷萌芽,内容产业方兴未艾,“眼球经济”理论正大行其道。然而,人们没有预测到的,还有网络侵权盗版对互联网产业以及传统文化产业的巨大伤害。

几年前,对于很多网站来讲,追求“点击率”是一项想当然的基本运营思路,许多网站不惜为此接连“烹制”免费大餐。一些网站因为忽视网络著作权,造成了对传播内容一次“竭泽而渔”的过度开采。网络盗版则暗长于网络深处,借助网络快速发展的顺风车,盗版商在网络经济的喧嚣声里攫取了大量利润,极大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几年后,当产业卸下风华,渐渐趋于理性平稳发展时,数字英雄们忽然发现,网络已经不能承受侵权盗版之重。今年8月,首届数字出版博览会上,一位业内人士发问:产业界现在是否足够理性对待网络版权问题?
这句话道破困扰网络出版产业界发展的关键问题。网络盗版已经成为卡在网络出版深喉的一根“鱼刺”。
网络盗版:捂不住的“潘多拉”盒子
版权问题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产业界许多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网络内容产业(尤其是网络出版产业)实际上也是一种版权交易的产业,版权是连接整个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最主要“链条”,离开了版权的支撑,网络内容产业不仅名不正、言不顺,而且容易滋生盗版的问题。但过去的几年,网络内容厂商们的配套办法往往慢半拍,尤其在网络内容业务迅猛起跑之时,许多网络内容厂商只顾跑马圈地,忽视了版权问题。有一批网站,在片面追求点击率和数字资源积累方面花费了大量精力,却没有考虑到解决网络版权。1999年,6作家状告世纪互联,网络出版侵权诉讼自此接连不断。2002年北京大学法学专家陈兴良诉国家数字图书馆;2003年多家大学学报诉重庆维普公司;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诉超星、书生数字图书馆、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郑成思等七位知识产权专家诉书生公司、2004年北京中文在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硅谷动力商务有限公司侵犯莫言小说著作权案……百度、搜狐、新浪等国内多家知名网络公司也官司不断,网络图书、音乐、电影、软件等网络内容传播形式无一遗漏,诉讼案件逐年增加,赔偿金额不断增高。
网络侵权盗版问题引起了产业界的反思。几年来,网络厂商们花费了许多气力来挽回因版权问题造成的负面影响。产业界发现,由于前期维权意识淡薄,如今网络侵权盗版已经压迫了产业的发展神经,在产业链上,侵权影响产业机体的健康,盗版则梗塞了健康发展之路。一位网络企业的总经理对记者说,网络盗版比传统盗版更容易,成本更低,盗版厂商对“正版”企业伤害则更大。他认为,目前“显形”的网络盗版只是冰山一角,更
多的盗版在深度链接等技术手段中伪装了,“正版”没有利润可言。
侵权盗版的“潘多拉魔盒”伤害还不仅仅限于此,业界有人士指出,严重的“在线侵权盗版”行为不仅剥夺了出版人对其投资和创造性劳动的合理回报,减少了国家税收和就业机会,还削弱了网络内容产业的国际竞争力。从另一个角度看,盗版将最终剥夺用户享受更好的产品的机会,而保护知识产权将使更多的厂商为广大消费者提供更多更好的产品和服务。
在线维权:放不下的产业“心事”
记者感到,版权问题是网络内容产业发展中的瓶颈,解决版权保护问题才能促进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攻克侵权、消灭盗版成为产业界一项放不下的“心事”。
产业界人士分析,在维权实践中,有几方面的困难:侵权者手段比较隐蔽,侵权者极力通过技术手段来规避法律;有的侵权者身份隐蔽,是未经备案的网站或资金小的公司,采取维权措施得不偿失,但一经传播,危害后果仍然严重;网络数据易删除,对发现盗版、快速取证的要求比较高;在质证、认证过程复杂,需要法律专业知识;侵权者滥用诉权、找寻公证瑕疵,甚至通过申请撤消公证程序等方式拖延责任认定和赔偿;权利人权利意识单薄或者畏惧维权之路的复杂和艰辛而被动放弃等。
针对这些问题,产业界人士指出,当从法律、自身意识以及技术方面入手。最近几年,国家积极促进保护知识产权的系列立法工作,相继颁布或制定《著作权法》(2001年),《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3年),《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信息网络传播权行政保护办法》(2005年),《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2005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指导意见》(2005年)等法律、法规。国家逐步加大对盗版和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从民事处罚到刑事责任及完全损失赔偿(包括精神损失赔偿),给网络版权保护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从网络内容厂商自身来说,刻不容缓的是加强网络版权保护意识,在网络传播之前,应当首先获得版权方面的认可,没有授权的内容不能传播。接受记者采访的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副总裁周劲还指出,网络盗版是靠新技术滋生的,解决盗版最有效的方式就是技术,反盗版技术的提高也将最终克制网络盗版。
在采访中,多位产业界人士还提出,打击网络侵权盗版还要依靠整个产业共同维护。整个产业应形成尊重正版、传播正版,共同打击和抵制网络盗版的风气和氛围。值得一提的是,今年7月,在国家版权局的指导下,国内多家出版社和知名网络出版公司联合发起成立了中文“在线反盗版联盟”,旨在形成产业合力,打击遏制网络盗版。(记者 程晓龙)
层面三
技术经营 谁开启网络侵权盗版方便之门
●搜索引擎是否该为网络音乐盗版负责?
●交易网站的非法信息该由谁来把关?
●谁在庇护“私服”和“外挂”?
网络搜索引擎:是否该对内容负责

今年9月16日,北京海淀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百度的音乐搜索侵犯了上海步升文化传播公司的音乐版权,判百度赔偿后者6.8万元人民币。此后,包括索尼、bmg、华纳、百代以及环球等5大唱片巨头也纷纷起诉百度。消息一出,立刻在提供搜索业务的互联网公司中引起了极大反响——如果百度最终败诉,那么免费的网络音乐搜索就有可能将退出网络舞台。
音乐搜索似乎从诞生的那天起,就一直让传统唱片公司如鲠在喉,因为据估计,音乐搜索特别是免费搜索中,90%以上的音乐有盗版嫌疑。最近一段时间,侵权官司更是频频发生,在百度被起诉之前,就传出九天音乐网与21cn网站被告侵权的消息,结果被告不得不花高额费用买断了某唱片公司的版权。随着市场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公司可能会被牵扯到音乐版权的纠纷中,提供mp3下载服务的其他搜索引擎也面临被起诉的危险。
对于将网络维权的矛头指向提供链接的搜索引擎的这种做法,业内人士提出了不同的意见。雅虎中国搜索事业部总经理李锐指出,版权问题实际上是音乐产业的企业与网民需求及习惯之间的矛盾,音乐搜索只是反映网民需求的一种平台。搜索引擎的工作是从网络上获取信息,如果出现盗版现象,有关方面应当加强源头的清理整顿,而不是将矛头对准音乐搜索。
中国搜索总裁兼首席执行官陈沛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表示,目前,关于音乐下载的版权问题是有一些争论,但是国家的相关法规也没有定论。而其中的搜索引擎是一种信息搜索工具,提供这种搜索服务,并不能为各个网站的内容负责。
针对音乐搜索引发的知识产权问题,网易公司今年8月宣布停止了mp3搜索业务,成为首个吃螃蟹的公司。网易表示,之所以停止mp3搜索,是因为随着《互联网著作权行政管理办法》的实施,互联网的版权问题已经越来越被社会所重视。mp3搜索虽然跟歌曲版权没有直接关系,但一定程度上对真正侵权人的侵权行为起到了帮助的作用。网易并不希望年轻用户因为mp3搜索而习惯“拿来主义”。
像网易那样关掉搜索引擎固然可以避免盗版嫌疑,但是似乎也破坏了互联网的链接自由精神。那么,如何寻找一条合适的途径既能满足网民的下载需要,又保证来源的合法性?据悉,百度已经和一些国际及国内音乐版权组织的版权授权监控方达成协议,从10月份开始将铃声下载服务指向正版合法的音乐下载地址,并逐步将音乐下载中的非法链接取消,在铃声下载的收入中获得分成。此外,百度还与合作厂商重新设计了影视检索和下载的流程,以包月的形式进行在线影视下载业务。
为盗版提供交易平台:该不该承担责任

网上交易是近年来兴起的交易形式,“淘宝”、“易趣”、“易拍”都是在国内颇有名气的在线交易网站。然而虚拟的交易平台在让人们享受在线买卖乐趣的同时,一些非法交易信息的出现也让人们顾虑重重。
对于网民发布的个人交易信息,网站有没有审核的义务?当出现了侵犯知识产权的现象,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这些问题在今年的“淘宝网”侵权案中都已经浮出水面。
在线交易网站“淘宝网”,今年7月刚刚过完两周岁生日就被卷入了“中国首例网络电子交易平台音像侵权案”中——湖南某音像出版社向其索赔54万元,原因是有人在这个交易平台上出售侵权盗版制品。据了解,去年7月,金蜂音像以2.8万美元的价格,从韩国独家引进了在韩国内外都很火的韩剧《火鸟》,并获得了国内的独家版权,正当金蜂音像看着如雪片般飞来的各地订单喜出望外的时候,情况却急转直下,批发商陆续取消了大部分订单。与自己惨淡经营状况相比,淘宝网上《火鸟》光盘买卖却截然相反。正版定价180元36集的《火鸟》光盘,正在被56个用户以24元的价格叫卖,显然,这些都不可能是正版货。金蜂音像说,不包括购买版权、翻译、报批投入的费用,仅被取消的订单就损失了200多万元。尽管网上售卖的是个别网友,但金蜂音像认为淘宝网的作用就像超市中的销售服务,虽然卖的不是自己生产的东西,但这个交易平台却犹如租赁柜台,真实地存在着。金蜂音像认为,如果没有淘宝网在整个交易过程中,为提供通知付款、通知发货、通知结算等交易信息服务,售卖盗版音像制品不会如此如火如荼。
为盗版光盘提供网上交易平台而成为被告的淘宝网,认为自己难成侵权主体。因为自己只是一个信息服务提供商,而不是信息内容的发布者。网友发布信息、进行买卖,淘宝网并不对实质内容进行选择、编辑和修改,免费提供货款支付平台和中介服务,并不意味着参与到出售涉嫌侵权的音像制品过程中。
这一案件目前虽然仍然没有结果,但是只要稍稍浏览一下国内这些交易网站就会发现,销售侵权盗版出版物绝对不是个别现象。记者分别在“淘宝”、“易趣”、“易拍”的“分类查找”中搜索了时下流行的电视剧、电影制品,发现大部分价格都低的惊人,电视剧光盘的售价普遍是4—5元一张,电影光盘的价格大多不超过10元,其中有不少影视剧根本没有被国内出版社引进过——很显然是网络下载后刻录的。
其实对于网络侵权,提供平台的交易网站并非完全没有考虑到这一问题。在用户注册这些网站的时要接受的一个“服务协议”中,都有相关条款注明“不得发布非法信息”或“不得出售违反国家法规的商品”,然而,用户只要注册成功,在提交产品信息的时候都不必经过网站审核,这使得“服务协议”实际上并未起到约束作用。
打击“私服”“外挂”:电信服务也应垒起一道关
如果说网络音乐搜索引擎和在线交易网站是否助长盗版是个有争议的话题,那么对于网络游戏而言,电信服务企业扮演的角色也十分尴尬。
“外挂”的最初意思是外部调用程序的通俗称法,在此主要指那些可能对游戏的运行造成不良影响的相关程序。“私服”是指没有得到网络游戏的制作商法定许可而私自存在并运营的服务器。“私服”、“外挂”问题一直以来被称为是网游致命硬伤,既破坏了游戏的公平性,又侵害游戏厂商的利益。因此成为此次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行动打击的重点之一。
今年10月13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因架设网络游戏私人服务器(简称“私服”)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3个犯罪嫌疑人选择网络游戏《传奇3》作为发财的工具,购买了游戏网络版本以及相关的器材后,他们私自架设服务器,推出90元和300元的会员制(远低于官方价格)招揽全国各地的《传奇3》玩家。据了解,如果法院认定非法赢利金额50余万元成立,那么两被告面临的将是3到7年的有期徒刑以及一定数额的罚金。据悉,这是全国首例网络游戏私服案,该案的审理及判决对于全国范围内的“私服”非法营运者无疑是个打击。
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如中国网通、中国电信等在各地的分公司一般都建有服务器机房并向社会提供主机托管业务。“私服”“外挂”网站的服务器一般都托管在网络服务运营商的机房中,由这些网络服务运营商代为管理和维护服务器。执法部门在查处此类案件的过程中主要通过查找网站服务器所在地,对服务器托管用户的资料及其存储内容及时进行取证。
然而当执法部门追踪到服务器机房,试图调查取证时,却往往遭到这些服务器机房管理者的拒绝,理由是保护“客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他们声称:未经客户许可,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对电信内容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对电信内容进行检查。因此,行政执法部门不能以查处“私服”“外挂”为理由进入电信机房,也不得对涉嫌侵权的网络服务器进行查封、扣押。
同时,一些提供主机托管业务的单位经营管理比较混乱,对于委托其进行主机托管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的资料不严格进行登记,还有不少提供主机托管业务的单位同时为委托人提供ip地址和互联网接入服务,但是对委托人的真实身份以及相应资质也不作核实。一些提供网络接入和主机托管业务的网络服务商甚至连委托人的面也没有见过,只要收到银行汇款,就提供相应服务,而一旦这些网站因侵权被查处时,其又以自己只是为他人提供主机托管业务,并没有实际运营这些网站为由逃避法律责任。(记者 方圆)
层面四
内容授权 网络内容提供商:亟待加强自律
●网络如何加强自律?
●sp是否成为网络侵权盗版又一源头?
●电信运营商如何制止侵权行为?
如果将网络技术服务商与网络内容提供商和网络运营商之间的关系比喻为环环相扣的“链条”话,那么,防止网络侵权盗版的重任无疑落在了这根链条的中间环节——网络内容提供商身上。如果中间环节出现了问题,前、后两个环节也将不可避免地被牵扯进版权纠纷中。因此,加强网络内容的监管和自律已经成为网络内容提供商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网络=盗版”:看法能否改变

1998年网络开始在中国兴起。令全球刮目相看的是,2001年中国互联网用户数量仅为3370万,到2004年已经上升到10400万。有专家机构预测,预计2006年其用户数将达1.46亿,超过美国成为第一大互联网市场。而其中的宽带用户中国将在2005年底拥有3400万(而美国为3900万),到2007年中国的宽带用户总数更将达到5700万,超过美国的5400万,成为世界最大的宽带市场。据中国互联网中心发布的报告显示,目前中国网民数量已经突破1亿,网民上网时间长达到每周13.4小时,其中比例高达32.2%的网民将休闲娱乐视为上网的首要目的,而许多人更养成了到网上免费下载音乐的习惯(往往是未经授权的),这种现象使传统唱片业受到了巨大冲击,唱片销量连续下滑。“网络=盗版”似乎成了唱片业对于网络业的定性。长期背负着这种骂名的确使许多网络经营者坐立不安,因为谁不想合法地赚钱,因此,部分网络经营者开始重点对网络内容进行自律监管。
目前许多内地网络内容提供商已纷纷与拥有版权的国内外唱片公司签约,以免发生版权纠纷,这无疑是自律的具体行动。据记者了解,腾讯等十几家网站近期与中国唱片总公司签订了歌曲和乐曲的版权授权协议;32530中国彩铃网也与包括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等多家音乐制作公司签订了流行歌曲的授权协议;今年春季,中国最大的网络游戏运营商盛大网络与全球著名的环球唱片结成战略伙伴关系。盛大今后在其互动娱乐平台及游戏场景中,以流媒体播放的方式、并在未来以下载方式向其庞大的用户群提供环球唱片的音乐作品。这也是环球唱片有限公司在中国市场首次提供在线音乐服务。据新京报分析,盛大与环球的合作将可能打破国人一直以来的网络视听习惯,同时也可能对唱片业与网络业的产业链产生巨大影响。说得简单一点儿,就是网民们免费午餐没的吃了。笔者也以为,环球与盛大的联姻是建立在双方均具有雄厚的业务基础上的。作为网络游戏运营大鳄的盛大经过几年市场的洗礼已经积累了成功的网络下载管理机制及盈利模式。为什么下载游戏能收费,下载音乐就不能收费?打击网络盗版的一项具体行动就是将未经授权的免费下载改为经授权的收费及免费下载,不仅需要唱片公司的呼吁,更需要网络业经营者的自律以及管理部门出台相关法规。
电信网络:能否堵住侵权盗版
网上非法mp3免费下载一直被唱片界视为网络侵权盗版的洪水猛兽,因为它没有给唱片业带来一丝好处,因此,令音乐版权人痛恨不已。但另一方面,面对火爆异常的手机铃声下载,又令唱片界对电信网络感激不尽,因为它的巨量增长意外地盘活了日渐衰落的唱片业。据了解,中国移动通讯公司目前拥有3.4亿手机用户,它在2005年4月发布的“中国无线音乐排行榜”榜单中显示,有10首彩铃在一个月内的下载量均超过了1000万次,累计超过了1亿次,以平均每首歌曲2元的标准计算,中国移动10首歌曲一个月就创造了不低于2亿人民币的收入。彩铃、炫铃、七彩铃等无线增值业务所创造“神话”令唱片业欣喜不已,也令亟须利润增长点的sp们感到获得一次拯救和新生。据统计,2004年1月中国移动彩铃用户不足100万户,2004年底,超过了4000万户,中国移动每月结算给sp的彩铃信息费高达4000万元,全年超过5亿元人民币。

诱人的市场和诱人的巨额利润也使网络盗版者瞄准了这块“富得流油”的宝藏。而其中的违规sp公司(注解:sp—serviceprovider,为拥有电信接入资源的服务提供商的简称。一般将sp视为数字音乐内容的主要提供商,他们将音乐内容提供给电信部门,通过互联网或者手机等渠道让手机客户下载)无疑成为了网络侵权盗版的又一源头。因为中国无线增值业务使sp公司快速成长,也导致了很多问题的出现,如产品简单,内容重复等,这也使得他们为增加业务量而不惜参与侵权盗版活动。
这一行业曾有这样的说法:sp想要盈利挣钱,只要你足够胆大,通过利用运营商系统监管的缺陷,就不用愁收入上不去。许多sp不规范操作实际上变成了挣昧心钱,这一经营理念使知识产权受到了极大的伤害,而运营商为此也背了黑锅。运营商当然不想老当冤大头,因此,中国移动开始对违规sp大开杀戒,从去年7月份之后的一个月内,先后处罚企业多达25家,搜狐等知名互联网公司赫然在列。
今年9月20日前后,中国联通更清退了多达125家sp公司。引人注意的是,这是联通增值业务部门对sp进行的首次“手术”。对于此项决定,联通增值业务部相关人士称,除资质问题外,此次清退主要还是根据业务考量,对一些业绩长期上不去、达不到考核指标的sp执行退出机制,其中也有一些sp是由于严重违规(主要是涉及内容)而被清退。这说明,电信网络运营商已经开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采取了具体行动。许多sp对联通此举表示理解。一些sp老总表示,虽然这次整顿的理由是业务不达标,但如果sp违规太多,提供的东西太过分,客户投诉太多,联通是不会让这种现象继续下去。
据作为国内第一家以网络平台模式进行在线版权保护及交易的企业——北京源泉(r2g)公司有关人士称,移动所有的彩铃内容都是通过授权才能面向客户运营的。早在2002年,中国移动、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及众多移动梦网sp在经过沟通和协调后,便已就音乐类服务达成了共识,并签署了合作备忘录。三方共同约定,移动梦网的sp在申请开展音乐类服务前,必须出示合法的音乐著作权使用授权。基于此,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将提供必要的帮助。sp在取得授权后,其业务才能在移动的平台上“上架”,同时sp需按照既定规则履行保护音乐著作权的义务。移动相关人士向媒体表示,彩铃作为音乐类服务的一种,中国移动在运营这项业务时也是严格遵循此项约定的。只有符合版权的彩铃才能通过移动向客户发送。因此,对内容严格审查把关将是网络各运营商自律、防止侵权盗版的有效措施。(记者 赖名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