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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红”侵犯“红河” 云南红河集团赔千万
www.xinhuanet.com  2005年10月13日   来源:广州日报

    全国知名上市公司云南红河在商标抢夺战中失败 改名后又因侵权再惹官司

    备受各界关注的“红河”商标纠纷今年初在佛山再起硝烟。全国知名的上市公司、云南省龙头企业云南红河集团因为生产“红河”商标的啤酒和饮品遭起诉后,又将产品商标改为“红河红 ”,结果仍以侵权被告上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近日,这场纠纷得到了短暂的平息,佛山中院以云南红河在啤酒产品上和产品宣传时使用“红河红”商标侵犯了原告“红河”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一审判令云南红河向两原告支付损害赔偿金人民币1000万元。云南红河已不服上诉。

  昔日之争:“红河”商标应归谁家

    原、被告双方对“红河”商标的争议由来已久。早在1994年,云南红河就向云南省开远市工商局提出申请,要求在啤酒和饮料产品上注册红河商标。当时商标申请实行的是核转制,开远工商局以红河为县级以上地名为由驳回申请未予核转。

    出乎意料的是,1997年6月7日,大兴安岭北奇神保健品有限公司的第1022719号“红河”商标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2000年11月,这个握着红河商标却没生产过一天红河牌啤酒的公司,把红河商标转让给了山东省济南红河饮料制剂经营部。易主数月之后,济南红河饮料制剂经营部就对云南红河光明提出侵权指控,由此提出巨额索赔。该经营部先是向云南省工商局投诉,后又在2001年10月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法院马上冻结了云南红河光明银行存款178万元。

  济南红河成赢家

    面对侵权指控,2001年8月13日,云南红河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该商标的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查认为,“红河”具有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以外的其他含义,并据此作出维持“红河”商标的裁定。

    云南红河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据此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云南红河又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3年7月,二审法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至此,双方关于“红河”商标的确权纠纷终于尘埃落定,“红河”商标最终归属于济南红河。

  今日之争:“红河红”是否侵权?

    然而,双方就“红河”商标发生的纠纷远未平息。2003年10月,云南红河在其啤酒产品上转用“红河红”商标。

    2004年3月,济南红河公司和获“红河”商标的独家使用权的山东泰和公司决定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云南红河停止生产、销售和宣传侵犯“红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红河红”啤酒,并索赔人民币1000万元。又一场“红河”大战在佛山打响了。经过半年多的审理,近日佛山中院对上述两个焦点表达了自己的意见。

  法院称“红河红”构成侵犯

    佛山中院认为,原告的“红河”商标是文字商标,被告商标上行楷体的“红河红”文字与原告商标上楷体的“红河”文字非常相似,只是增加了一个“红”字,而且“红河红”可以理解为对“红河”这条河流红色状态的具体描述,含义与“红河”非常近似。由于商标的使用既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也包括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因此,云南红河在啤酒产品上和产品宣传时使用“红河红”商标均构成对“红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1000万赔偿与侵权获利相当

    佛山中院认为,被告云南红河从2002年4月16日至2004年4月2日一直在使用“红河红”商标;至于被告在此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根据被告云南红河2002年、2004年年度报告,在被告的侵权期间其啤酒产品的总毛利约为4520万元。被告在侵权期间曾同时生产“红河红”和“光明”两种啤酒,由于双方均不能举证证明两种啤酒在被告生产的啤酒中所占的份额,故法院以侵权期间被告啤酒产品总毛利的一半作为被告生产“红河红”啤酒的毛利,即侵权期间被告生产“红河红”啤酒所获毛利大约为2260万元。

    综上,原告主张的赔偿额处于合理范围之内,基本与被告的侵权获利相当,因此,法院确定被告云南红河应向原告支付损害赔偿金人民币1000万元。宣判后,被告云南红河表示不服判决,已提出上诉。  文/本报驻佛山记者刘艺明 通讯员陈笑尘、李强

文章出处:
本网发布时间:2005-10-14 6:1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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