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杭州10月2日专电(郑黎 陈海滨)在宁波纷争两年的“永和豆浆”商标侵权案终于有了一审判决结果。宁波市中级法院于9月30日驳回上海弘奇公司关于宁波“永和”商标侵权的诉讼请求。 永和豆浆最早源自我国台湾省,2001年至2004年间,上海弘奇食品有限公司从他人手中获得了该商标,拥有在 第42类服务上注册的“稻草人”图形商标、在第43类服务上注册的“稻草人头像”和“yonho”组合商标这3个商标在大陆地区的独家使用权。与此同时,上海弘奇陆续在全国各地开出了为数众多的永和豆浆加盟店。然而,在宁波市区,上海弘奇直至去年年底以前,仍未能开出一家加盟店。 早在2001年以前,宁波市海曙区和江东区已经先后经工商注册登记分别开出了“宁波海曙永和豆浆店”和“宁波江东东胜永和豆浆店”,根据工商企业登记法规中同一注册地不得重名和注册在先等规定,上海弘奇想在宁波推广加盟店遇到了困难。今年2月,上海弘奇将海曙永和豆浆店和江东东胜永和豆浆店告上了法庭,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索赔30万元经济损失。 在庭审中,主审法官认为,宁波海曙永和豆浆店和江东东胜永和豆浆店提供的永和豆浆餐饮服务,与上海弘奇核准的“永和”豆浆商品是否类似,是此案认定中侵权与否的关键。 据了解,宁波两家永和豆浆店分别于1997年和2000年经工商核准登记为永和豆浆店,“永和”是两家豆浆店企业的字号。宁波两家豆浆店在店招上使用“永和豆浆”是对企业名称的简化使用;两家豆浆店的菜谱上仅列写“甜豆浆”和“咸豆浆”两种豆浆食品,并未提供上海弘奇所使用的“永和牌”豆浆或标注为“永和甜(咸)豆浆”,因此宁波永和餐饮服务所使用的豆浆商品与上海弘奇的豆浆商品并不存在特定联系。 主审法官据此认为,上海弘奇状告宁波永和的商标侵权诉讼不成立。此外,法院还判决,宁波两家永和豆浆店须停止对上海弘奇获得独占许可使用的第42、43类上注册的“稻草人”图形商标和“稻草人头像”和“yonho”组合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同时赔偿上海弘奇3万元经济损失。(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