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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官的“应知应会”

  

一、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程序

(一)知识产权案件收案范围

1、从纠纷性质分类:一般包括知识产权权属纠纷、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知识产权授权纠纷、一般知识产权行政纠纷。

2、从知识产权权利类型分类:一般包括专利纠纷、商标纠纷、著作权及邻接权纠纷、植物新品种纠纷、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其他科技成果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技术合同纠纷。

3、其他知识产权纠纷:包括但不限于诉前临时措施案件(诉前责令停止侵权、诉前证据保全、诉前财产保全)、确认不侵权诉讼等。

(二)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受理与分工

1、级别管辖:专利、植物新品种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的指定管辖;司法解释对著作权、商标和技术合同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其他知识产权案件的级别管辖。

2、地域管辖: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合同履行地;知识产权案件侵权结果发生地(侵权产品的储藏地和查封扣押地的理解);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地;共同诉讼的管辖(销售商为共同被告时的管辖确定);确认不侵权诉讼案件的管辖;因同一法律事实或者同一法律关系产生的确认不侵权诉讼、侵权诉讼和诉前临时措施案件的管辖争议的确定。

3、受理:利害关系人主要是知识产权被许可人的诉权;出具实用新型检索报告并非原告提起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诉讼的条件;确认不侵权诉讼案件的受理;在注册商标续展宽展期内起诉商标侵权的受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原告资格。

4、分工:专利、商标授权争议案件的审理分工;诉前临时措施案件的审查分工。

(三)中止诉讼

1、专利侵权案件的中止诉讼:答辩期与中止诉讼请求;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与中止诉讼;实用新型检索报告与中止诉讼;专利被宣告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但仍在行政诉讼期间时侵权案件的中止诉讼。

2、其他知识产权案件的中止诉讼:合同纠纷、侵权纠纷、权属纠纷之间相互交叉;植物新品种无效宣告与侵权诉讼、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稳定性与侵权诉讼(一般不中止)。

(四)知识产权诉讼证据

1、举证责任:“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原则;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侵权案件举证责任的倒置;侵权获利的举证与认定;出版者、制作者对合法授权的举证责任;发行者、出租者对合法来源的举证责任;销售者对商标侵权产品合法来源的举证责任;使用者、销售者对专利侵权产品合法来源的举证责任。

2、权利主体和权利有效性的证明。

3、证据取得方式的合法性:公证取证和“陷阱”取证;域外证据的证明手续。

4、技术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和法院依职权鉴定;鉴定机构的选择;鉴定事项(专业技术事实问题而非法律问题);鉴定对象(原告权利内容、被控侵权行为、公知信息);鉴定结论的质证与认证。

5、专家证人: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的诉讼辅助人制度;专家咨询。

6、开庭质证与当事人商业秘密的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对(美国)伊莱利利公司诉江苏豪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方法专利侵权纠纷上诉案的裁定。

(五)诉前临时措施制度

1、诉前临时措施制度基本框架:新修订的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等对诉前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临时禁令)、诉前财产保全和诉前证据保全的规定;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的诉前证据保全、不正当竞争案件和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中诉前禁令和诉前证据保全均没有法律依据。

2、司法解释对诉前禁令和诉前证据保全案件处理程序的规定:申请人的资格、管辖和受理、证据提交、担保、裁定时限和内容、复议申请的审查、禁令解除、申请错误赔偿、禁令有效期和违反禁令的责任等。

3、诉中禁令申请的处理;对不正当竞争案件起诉时提出此类申请的处理。

4、诉前禁令申请和复议的实体审查判断标准。

5、诉前证据保全申请的实体审查判断标准。

6、法院对待诉前临时措施制度的基本态度:既要积极,又要慎重。

(六)对知识产权的财产保全

1、可以作为财产保全对象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出质的知识产权和专利申请权等。

2、协助执行的义务主体。

3、保全期限和自动解除。

4、不得重复保全。

5、破产程序与对注册商标保全的解除、注册商标作为执行标的的处理。

(七)行政执法程序与民事诉讼程序的衔接

1、对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该行为人民事责任的,法院应当受理。

2、法院审理已经过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民事纠纷案件,应当对案件事实进行全面审查。

二、知识产权审判的共性实体问题

1、诉讼时效:一般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诉讼时效(2年);持续侵权行为的诉讼时效(停止侵权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

2、侵权认定流程:知识产权法一般对侵权行为进行了列举式的描述和规范,这构成了认定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法定标准。总体看,对各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认定,有一个基本相同的认定流程。该认定流程将法官的主观意志纳入一个相对固定的思维模式,保证法官的内心确信更具有客观实在性,更符合法律规定。对各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认定虽各有特色,但其共性决定该认定流程的基本步骤为:(1)原告权利及其保护范围的确定;(2)分析原告权利保护范围的构成要素;(3)针对被控侵权物提出并确定其权利实现范围;(4)分析被告权利实现范围的构成要素;(5)将两者被确定的范围和具体构成要素进行分析对比,准确适用各项判断原则和方法;(6)相同或相似性的判断;(7)得出侵权或不侵权的结论。

3、民事责任:知识产权侵权的主要民事责任形式(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但侵权行为不涉及人身权、商誉权的,不应判令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损害赔偿的计算依据(侵权受损、侵权获利、参照许可费和法定赔偿等);侵权受损和侵权获利的计算方法;法定赔偿的考虑因素;权利人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的范围(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善意使用或销售赔偿责任的免除。

4、民事制裁:对于情节严重的侵权行为,除依法判决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外,还可视具体情况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给予民事制裁;罚款数额可以参照有关知识产权法律的规定确定;行政管理部门对相同的侵权行为已经给予行政处罚的,法院不再予以民事制裁。

三、专利审判

(一)专利侵权判定

1、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专利权利要求书的必要技术特征;等同特征;禁止反悔;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2、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不受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内容;相同或相似产品的判断;相同或近似外观设计的判断(判断主体、判断方法:整体判断与要部判断)。

3、专利侵权行为认定:法定的发明与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行为;法定的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行为;专利共同侵权行为(一般共同侵权行为与特殊共同侵权行为);假冒专利行为;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对借鉴适用多余指定原则的限制。

4、侵权抗辩:公知技术抗辩;不视为侵权抗辩(权利用尽、先用权、临时过境和科研实验)。

(二)专利复审和无效案件审判

1、基本概念:发明和实用新型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外观设计的新颖性(不相同和不相近似);不丧失新颖性的情形及其宽限期;优先权;专利申请文件修改的限制;专利权的期限、终止、恢复。

2、专利无效宣告理由:专利主题非法定的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主题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不予专利保护的专利主题;专利主题缺乏新颖性、创造性或实用性;说明书未充分公开发明或实用新型;权利要求书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权利要求书不清楚、不简明,或未记载必要技术特征等。违反专利申请主题的单一性并非无效理由。

2、专利复审和无效程序。

3、无效宣告决定的效力。

四、商标审判

(一)商标侵权判定

1、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与禁用权。

2、商标侵权行为: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商标司法解释(法释[2002]32号)第一条。

3、商标侵权判定:相关公众的概念;相同商标与近似商标的概念;相同与近似商标的判定原则(整体比对、要部比对、隔离比对);类似商品或服务的判断。

4、对注册商标的正当使用: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5、驰名商标保护:驰名商标的认定采取个案认定、请求认定和根据案情需要认定(跨类别保护,注册、使用域名恶意的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的因素;使用未注册驰名商标的民事责任。

(二)商标评审、异议、撤销案件审判

1、基本原则和概念:自愿注册原则;一商标一申请原则;申请在先原则和同日申请使用在先原则;商标注册的国际优先权和展览优先权;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三维商标、地理标志的概念;注册商标有效期、续展和转让手续。

2、商标的可注册性:商标的显著性(固有显著性和使用获得显著性);绝对不予注册事由和相对不予注册事由(地名的第二含义)。

3、商标评审、异议、撤销程序。

五、著作权审判

(一)著作权法基本内容

1、著作权的取得:作品的原创性;自动产生;固定要求与口头作品;版权标记、版权登记与版权的取得。

2、著作权客体: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种类及其内涵;不受保护的作品;著作权法不适用于的对象。

3、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的种类及其内涵。

4、著作权归属和保护期。

5、著作权权利限制: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三步判断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6、邻接权的种类、权利内容、期限及其限制。

7、计算机软件:软件著作权保护范围;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利内容;软件合法持有人的权利;软件的合理使用;。

(二)著作权审判实务

1、侵犯著作权、邻接权的行为和民事责任。

2、一般著作权审判实务:作品发表(公之于众)的界定;作品署名顺序的确定;委托作品委托人的使用权;代笔人的权利;使用者对室外公共场所艺术作品的合理使用成果的权利;传播时事新闻的法律责任;报刊转载的法律责任;软件用户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的法律责任;出版者的注意义务和法律责任;出版者丢失、毁损作品的法律责任。

3、计算机网络著作权案件审判实务:网络转载、摘编的法律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著作权人的警告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移除;链接构成侵权的法律适用。

六、不正当竞争审判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律适用基本问题

1、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与民法通则的适用关系;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

2、反不正当竞争法本身法条规范之间的关系:一般条款与具体规范的关系;知识产权保护条款与非知识产权保护条款的关系。

3、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调整的竞争关系:竞争关系的主体应当限于市场经营者之间;竞争关系一般是指经营者经营同类商品或服务,经营业务虽不相同,但其行为违背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竞争原则,也可以认定具有竞争关系;有权提起不正当竞争诉讼的人须与被告之间存在特定、具体的竞争关系,不特定的经营者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特定的侵权人主张权利。

(二)各类不正当竞争案件审判

1、假冒行为:假冒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知名商品、特有和混淆误认的认定,使用在先原则);假冒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假冒质量标志或者伪造产地。

2、虚假宣传行为:对“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理解(虚假宣传和引人误解的宣传)。

3、商业诋毁行为:对“虚伪事实”的理解(虚假的事实和引人误解的事实)。

4、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秘密性、价值性和保密性)及其具体掌握;商业秘密案件的举证责任;商业秘密侵权判定基本原则和方法(“接触┼实质相同-合法来源”);客户名单的保护;竞业禁止与商业秘密保护。

七、知识产权合同审判

(一)知识产权合同基本内容

1、合同法总则和第十八章的规定。

2、知识产权合同类型:按权利种类分类(专利合同、技术秘密合同、商标合同、著作权合同等,或者分为技术合同和其他知识产权合同);按合同内容分类(开发或创作合同、转让合同、许可合同)。

3、知识产权许可方式:独占许可、排他许可、普通许可。

4、知识产权合同效力:对外转让专利权或其申请权和植物新品种权或其申请权的批准与合同效力;实行许可证管理的技术进出口合同的效力;知识产权转让合同的登记、核准等与合同的效力;知识产权许可合同的备案与合同效力;技术合同登记与合同效力;知识产权转让合同与在先知识产权许可合同的效力。

(二)技术合同审判实务

1、一般规定:技术成果和技术秘密的概念;职务技术成果与非职务技术成果的判定;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科研组织订立的技术合同的责任承担;技术合同无效事由及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处理(技术秘密善意使用人的权利和义务);技术合同的解除(迟延履行催告解除期限);技术成果出资或约定权属比例发生纠纷的处理;在技术合同案件审理中发现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合同无效事由时的处理。

2、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化合同的概念;技术开发合同当事人的使用权和转让权(对共有技术秘密成果的实施和转让的权利、对技术成果“自己实施”的权利)。

3、技术转让合同:专利申请的法律状态对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的影响;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让与人维持专利权有效性的义务;技术秘密转让合同让与人的保密义务与申请专利的权利;技术许可实施范围的确定;排他实施许可合同让与人“自己实施”的权利。

4、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特定技术项目和特定技术问题的概念;技术咨询合同当事人的保密义务;受托人发现委托人提供的资料、数据、材料等有明显错误和缺陷或者不符合约定时的通知义务和赔偿损失的责任承担;转让公有领域技术或合同履行中标的技术进入公有领域的处理;技术培训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技术中介合同中中介人报酬和中介费用的区分与承担。

5、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计算机软件的转让、许可合同的法律适用。

八、知识产权新类型案件审判

1、植物新品种审判:授予品种权的条件(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和适当命名);品种权的内容和归属;品种权保护范围的确定;侵权判定方法和技术鉴定方法;侵权物的处理;农民特权。

2、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审判:布图设计保护条件(独创性和非常规设计);布图设计专有权内容和侵权行为类型。

3、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解决:基本原则(保护在先权利、诚实信用、维护公平竞争);专利侵权案件中权利冲突的解决(保护在先权利);外观设计与在先合法权利冲突的解决途径;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域名、通用网址等冲突的解决;注册商标与注册商标冲突的解决;注册商标与著作权冲突的解决。

4、确认不侵权诉讼:受理条件;管辖确定及管辖争议的解决;判决形式。

九、涉外知识产权审判

(一)涉外知识产权案件的法律适用

1、民法通则第八章: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条。

2、对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适用:巴黎公约和伯尔尼公约在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中的适用;trips协定的国内适用问题;trips协定的主要内容(基本原则,各类知识产权的效力、范围和使用标准,知识产权实施的民事和行政程序及临时措施、知识产权取得和维持程序的基本要求)。

3、各单行知识产权法和行政法规对外国人知识产权的保护规定:对外国人作品的保护;对外国人发明创造的保护;对外国人商标的保护;对外国人布图设计的保护;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的适用。

(二)涉外知识产权民事诉讼程序

1、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章)。

2、送达(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章)。

十、主要知识产权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

(一)法律和行政法规

1、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

2、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

3、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4、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5、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

6、合同法(总则和第十八章技术合同)、技术进出口合同管理条例。

7、反不正当竞争法。

(二)主要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若干问题的解释。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涉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整理)

                                                                                        2005926

文章出处:
本网发布时间:2005-9-29 13:3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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