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博士,
向您请教一个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技术秘密的每个共同共有人可以在没有与其他共同共有人约定的情况下, 以普通许可的方式许可给第三方使用,并独占由此所获利益.
请问该条款适用于专利吗? 以上规定是否有悖与民法通则对共同共有的规定?
谢谢您的指教.
李涛
李先生:
您好!因工作繁忙,迟复信请谅解。
这是根据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的规定进行的解释,本意是对合同约定成果权属不明的一种处理,并且考虑到了技术是用传播的特点而制定的。司法解释的意思,实际上对当事人使用和转让权利的范围的限制,限定于普通实施许可。专利的情况与技术秘密的情况不同,权属清楚,有专利文件可证明。专利应当适用专利有关的规定。此条合同法是对技术秘密合作开发和委托开发的规定,因此不能扩大适用,也没有必要扩大适用。这也与我国民法的共同共有不同,是法律的特殊规定。因此也谈不到有悖民法通则。供参考。
蒋志培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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