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略)杭州游汉生
游汉生同志你好:
来信收悉,就你信中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仅供参考。
关于你提到“1999年11月17日专利被专利局判为(视为撤回)…”,不清楚具体情况,但就有关法律规定,分析如下:
首先,导致该专利被视为撤回的情况可能是:该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3年内,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国家专利行政部门进行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专利法第35条)或者,专利局进行实质审查后,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或修改申请的,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该申请被视为撤回。(专利法第36条)
其次,就你信中提供的信息来看,你的专利被专利局撤回的原因是没有按照规定缴纳专利年费。按照专利法第44条的规定,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但专利权人开始缴纳年费是从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的。所以,你的专利到底是否已经被授予了专利权呢?请注意申请日、公布日、授权日是三个不同的法律时间点,有着不同的法律意义。
从你反映的情况看,产生争议的关键是在合同上。按照专利法第10条规定,专利申请权是可以转让的。你所签订的合同很可能是专利申请权的转让合同,你应当按合同的具体条款来确定责任。若你同意将自己发明的专利申请权转让给对方,你有权得到合同约定的转让金,但你无权主张就该专利被撤回所引起的损失。
最后,如果你欲以诉讼渠道解决纷争,请注意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就专利申请转让合同产生纠纷的,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两年的普通诉讼时效。一般在没有中断事由的情况,为知道和应当知道你的权益被侵犯起2年内。建议你就你的具体问题向有关律师等法律服务人员进一步咨询,以解决你的问题。
祝
秋 安、心怡!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站
二○○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