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略。)……专家同志,请问专利与等同物各有几项特征……,请您一定帮我一次……
新疆尹金垂
尹金垂同志:
您于2005年7月28日发出的来信收悉。
对于您所询问的您的名称为“房屋太阳能热水管水管固定结构”发明专利(专利号00131575.7)的保护范围的确定问题,建议您认真阅读一下随信所附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就大连仁达新型墙体建材厂诉大连新益建材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提审一案所作出的(2005)民三提字第1号再审判决书。该判决书的许多判理内容有助理解您所提的有关问题,比如:
“从权利要求书的撰写要求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权利要求书应当有独立权利要求。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应当认为,凡是专利权人写入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都是必要技术特征,都不应当被忽略,而均应纳入技术特征对比之列。”
“从权利要求书的作用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为准。权利要求书的作用是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即通过向公众表明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所包括的全部技术特征,使公众能够清楚地知道实施何种行为会侵犯专利权,从而一方面为专利权人提供有效合理的保护,另一方面确保公众享有使用技术的自由。只有对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给予全面、充分的尊重,社会公众才不会因权利要求内容不可预见的变动而无所适从,从而保障法律权利的确定性,从根本上保证专利制度的正常运作和价值实现。”
另外,人民法院在专利侵权技术对比判定中,一般要遵循以下标准:被控侵权物包含了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的,或者被控侵权物的个别或者某些技术特征虽然与权利要求记载的相应技术特征不相同,但依据等同原则属于与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相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控侵权物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被控侵权人构成专利侵权。被控侵权物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项或者多项技术特征的,或者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对应技术特征相比,有一项或者多项技术特征既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控侵权物没有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被控侵权人不构成专利侵权。而所谓的等同特征,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您可以就您的具体问题向当地律师等法律服务人员进一步咨询,以解决您的问题。
以上答复,供您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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