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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志培庭长在最高人民法院会见了美国前联邦法院法官barbara a. caulfield

9月13日下午,蒋志培庭长在最高人民法院会见了美国前联邦法院法官barbara a. caulfield。首先,ms. caulfield就目前美国法院对生物基因专利权的授予发表了自己的看法。蒋庭长介绍了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在全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的作用。双方就专家证人、中国公司在海外应诉中遇到的问题、专利复审案件的诉讼程序及举证责任等方面交换了观点。

现代生物技术产业中知识产权保护涉及的范围很广,其中最具生物技术特色也最为重要的保护就是专利的保护。国际上早已敞开了对生命物质进行专利保护的大门。ms. caulfield谈到生物技术领域的专利时认为,在生物基因的专利授予中,对基因专利与创新的问题要慎重把握,基因专利的授予是不同与医药的。结合最近美国联邦法院对一相关案件的生物物质未授予专利的情况,她认为生物物质作为科研的工具,太早的授予专利会影响科学的发展。就有关生命技术发明的专题主题必须是具有创造性、新颖性与工业实用性的可专利性问题上,ms. caulfield 谈到了所有权(ownership)的确定对实用性(high utility)的积极推动作用。

ms. caulfield回答蒋庭长提出的美国法院在知识产权审判中对专家意见的适用问题时,介绍了专家证人(expert witness)制度的相关情况。她说,专家证人是由当事人一方聘请,而不是法庭或者法官聘请。当事人提出专家证人的名单及资格条件后,法官确认其专家证人的资格,准许其作为证人出庭。专家证人的费用由双方当事人来承担。她说,专家证人作证时要求当庭进行,而不仅仅是提供书面的证明意见。她强调说由于双方当事人都可能委托各自的专家证人为其主张提供证明,因而就形成了对抗性。所以,专家证人作证提供证明一定要经过对抗式程序(adversary procedure)。在美国,专家证人的证言要在陪审团面前提出,向陪审团作证,由陪审团确认专家证言的真伪。而不是一方的专家作证之后,法官对该证言直接进行判断。

 

在回答蒋庭长提出的中国企业的董事、经理等在海外被诉成为被告是否在美国企业的诉讼中常见的问题时,ms. caulfield介绍了美国公司的诉讼保险制度;并解释说,作为一般规则,实践中在没有相反的充分理由出现时,公司被视为一个法律实体,是具有独立人格的。公司的董事和经理其个人(individual)是不会被诉。投资人利用公司的人格独立制度规避法律损害债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时,要刺破公司面纱(pierce the corporate veil)。此时,就会存在个人会被起诉并承担责任。为保护公司的债权人,法院可以揭开公司的面纱,否定股东与公司是分别的独立人格,判令股东直接负责清偿公司债务。

接着,双方就知识产权专利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对专利申请无效的诉讼程序作了相互介绍。针对不同于中国法院的行政诉讼程序,ms. caulfield解释了美国法院适用民事程序进行审理时,在burden of proof方面更强调private party的举证责任。

ms. caulfield还介绍了美国联邦法院就同一专利不同的销售商在不同州涉诉时,法官可以对此进行合案审理的作法。

 


 

文章出处:
本网发布时间:2005-9-15 23:5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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