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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评查情况报告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

 

 

为了加强对全省法院知识产权民事审判工作的调研、指导,及时掌握知识产权民事审判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增强知识产权审判的司法能力,规范知识产权审判的司法行为,促进知识产权审判司法公正,经院领导批准,本庭组成5人案件评查小组,由于小山同志担任组长,欧修平、岳利浩、欧丽华、肖海棠等同志参加,从2005年6月8日至7月8日在全省部分法院开展了一次为期一个月的案件评查工作,评查了7个中级法院3个基层法院各类知识产权案件313宗。在本院领导大力支持和各被评查法院的大力协助下,评查小组共同努力,充分利用时间,加班加点,圆满完成了评查任务。通过案件评查,整体把握了我省法院知识产权审判的基本情况,加强了上下级法院之间的沟通和了解,找出了各被评查法院知识产权审判中存在的问题,发现并探讨了目前知识产权审判中遇到的新情况,对今后我省的知识产权审判起到了促进作用。现将本次案件评查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评查组对评查工作的安排和落实情况

本次案件评查之前,评查组经过认真研究,拟订了评查方案,精心设计了《评查专利权纠纷案件情况统计表》、《评查商标权纠纷案件情况统计表》、《评查著作权纠纷案件情况统计表》、《评查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情况统计表》、《评查其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情况统计表》等五个表格。评查组还根据各被评查法院的情况,从节约时间提高效率的角度出发,精心策划了评查顺序和方式。由于广州中院和广州市东山区法院位于广州市内,而且也考虑到他们的办公条件问题,故要求他们将案件直接送到本院,评查完后一并送还该两法院,既不影响他们的工作,也加快了评查的进度。对其他法院,则根据距离远近,安排先后顺序,比如将珠江三角州同一方向的佛山、南海、江门、中山、珠海法院等安排一段时间集中评查,以减少路途往返时间。

在实际评查过程中,采取了以下基本步骤:1、由评查组各成员独立阅卷,认真查阅卷宗材料、仔细审阅裁判文书,对所查案件的程序、实体以及档案装订等方面的成功经验和不足之处做详细的记录,填写《评查案件情况统计表》,然后进行分析归纳和总结。2、评查小组集体讨论,着重研究被评查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整体情况、存在的问题以及需要进一步研究解决的新问题,形成评查小组的评查意见。3、召开座谈会,通报案件评查情况。与被评查法院面对面交流,指出各自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的优点和不足,探讨知识产权审判中遇到的问题。座谈会主要有三项基本内容,首先由被评查法院就该院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情况做汇报并对本院下发的《广东省法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三年规划》、《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案件诉讼调解的指导意见》提出修改意见等;然后由评查组通报本次案件评查的情况,指出优缺点;最后共同就知识产权审判中遇到的问题相互探讨。因此,在本次案件评查的同时,又展开了调研工作。实际上是完成了两项工作任务。

二、评查法院及案件数量类型等情况

(一)评查案件数量情况

本次共评查了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江门、中山、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7个中院2004年度以判决方式审结而未上诉的案件和广州市东山区、深圳市南山区、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从指定管辖以来审结的案件共313宗。其中七个中级法院共232件,三个基层法院共81件,即:广州中院84件,深圳中院45件,佛山中院19件,珠海中院9件,江门中院7件,中山中院15件,东莞中院53件,广州市东山区法院36件,深圳市南山区法院8件,佛山市南海区法院37件。

另外,由于汕头中院的案件较少,当事人对案件质量问题反映不多,而且近期该院民三庭领导都出差在外,故评查组经请示领导,未按照原来的计划去汕头中院评查案件。

(二)评查案件类型情况

1、专利纠纷案件69宗。其中广州中院37宗、深圳中院20件、珠海中院3宗、佛山中院9宗。在这些案件中,多数为专利侵权纠纷,共有67宗,占97.1%,专利技术合作合同及实施许可合同各一件,占2.9%。涉及外观专利的有55件,占79.7%,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有10件,占14.5%,涉及发明专利的4件,占5.8%。可见专利纠纷仍然以外观设计专利纠纷为主。在诉讼中,采取了诉前临时禁令措施的比较少,只有6件,仅占8.7%。采取了证据保全措施的案件有17件,占24.6%,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的有10件,占14.5%。

2、商标纠纷案件37宗。其中广州中院11件,深圳中院10件,佛山中院1件,珠海中院1件,江门中院3件,中山中院5件,东莞中院4件,广州市东山区法院1件,深圳市南山区法院1件。这些案件中以商标侵权纠纷案件为主,共28件,占75.7%。其余较少,其中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纠纷2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纠纷1件,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1件,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纠纷3件。诉讼中,当事人很少提出诉讼保全、财产保全以及诉前临时措施,仅有3件采取了证据保全措施,占8%,2件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占5.4%。

3、著作权纠纷案件188件。其中广州中院31件,深圳中院12件,佛山中院8件,珠海中院3件,江门中院3件,中山中院6件,东莞中院48件,广州市东山区法院35件,深圳市南山区法院5件,佛山市南海区法院37件。这些案件中,主要是发行权纠纷和复制权纠纷,其中发行权纠纷77件,占40.9%,复制权纠纷65件,占34.6%,另有邻接权纠纷28件,作品署名权纠纷8件,保护作品完整权纠纷4件,使用作品报酬权纠纷4件,改编权纠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出版合同纠纷、信息网络报酬权纠纷各1件。诉讼中,法院采取证据保全和财产保全的很少,只有2件采取了证据保全措施,2件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另有两件经过司法鉴定。

4、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10件。其中广州中院3件,深圳中院2件,佛山中院1件,珠海中院2件,中山中院1件,深圳市南山区法院1件。这些案件中,主要是侵害商业秘密纠纷,共有7件,占70%,另有伪造、冒用产品质量标志纠纷、虚假广告纠纷和仿冒伪造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各1件。诉讼中根据当事人申请采取了证据保全的有3件,财产保全的1件,进行了司法鉴定的1件。

5、其他知识产权纠纷9件。其中广州中院2件,一件是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一件是商标注册代理合同纠纷。深圳中院1件,属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江门中院1件,属技术开发合同纠纷。中山中院3件,其中2件是技术服务合同纠纷,1件是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东莞中院和深圳市南山区法院各1件技术服务合同纠纷。诉讼中,有1件进行了司法鉴定,均没有采取证据保全和财产保全措施。

(三)审限情况

在本次评查的313宗案件中,绝大多数案件都能在法定的审理期限内审结。但仍有一部分案件超过了法定的审理期限。超审限的案件总数为74件,占所评查案件的23.4%。其中广州中院31件,占该院被查案件的34%;深圳中院14件,占该院被查案件的31%;珠海中院1件,占该院被查案件的11%;佛山中院1件,占该院被查案件的5.2%;江门中院2件,占该院被查案件的28.5%;中山中院5件,占该院被查案件的30%;东莞中院18件,占该院被查案件的33.4%;深圳市南山区法院1件,占该院被查案件的12.5%,广州市东山区法院和佛山市南海区法院没有超审限案件,均在法定审理期限内审理终结。总体看,超审限的案件以广州中院、深圳中院、中山中院、东莞中院为多,但在这些超审限的案件中,有41件,约占56%的案件,都按照规定办理了审限延长手续。超审限的主要原因是:有的案件当事人下落不明采用公告形式送达,有的是经过司法鉴定,有的是正好立案后遇到春节假期,有的是因为承办人工作调动,有的是因为案件复杂多次研究,还有的案件是因为承办人手中的案件确实太多,没有在法定的审理期限内审理终结。

(四)涉外及港澳台情况

在本次评查的313件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中,有31件涉及外国、香港、澳门或者台湾地区,占总数的9.9%,其中约一半是涉及外国的,一半左右是涉及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可见涉外港澳台的案件在知识产权案件中的比例不高,多数是国内当事人。

三、所评查案件的裁判质量情况及存在问题

评查组认为,从所评查的313宗案件看,无论是专利纠纷案件还是商标、著作权以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等,各级法院都能够严格依法审理,审判质量较好。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审判程序合法。各级法院都能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程序依法审理,做到了程序合法,没有发现审判程序违法的情况。

2、在实体处理基本正确。各级法院都基本能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有关实施细则和司法解释,实体处理并无明显不当,此点从当事人的角度也得到印证,所查案件都没有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3、执法措施有力。在部分知识产权案件中,尤其是专利纠纷案件中,不少的当事人都向法院申请采取诉前临时禁令措施、财产保全措施和证据保全措施,尽管工作量大,有的当事人还同时提出几项请求,人民法院经过审查,都能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或者临时禁令措施,依法保护当事人的权利。

4、严格遵守法院内部的审判规程,工作细致。从立案受理、起诉状的送达、证据交换、开庭通知、合议庭成员告知、开庭审理、案件评议、文书撰写、文书审核、裁判文书宣判送达等,都严格按照规定办理,工作细心,疏漏较少,符合审判规范的要求。比如对于不能在审限内审理终结的案件,基本上都办理了延长审限手续,层层报批。又如对一审案件的宣判,多数法院都有宣判环节,尤其是南海法院,宣判时全体合议庭成员都参加,这在案件多人手少的情况下,是非常不容易的。

5、注重业务研究和审判经验总结。对审判实践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和新发现的问题,多数法院都非常重视,并且通过不同的方式进行了研究和探讨,总结了审判规律。比如江门中院,去年受理了一大批涉及cd、vcd录音制品邻接权纠纷案件,被告从不同的角度进行抗辩,该院就将不同被告的理由进行了归纳,总结出20条抗辩理由,并对这些理由进行了研究,以统一认识,统一裁判文书的写法。

6、裁判文书质量较好。裁判文书是案件裁判结果最直接的体现,其质量直接影响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法院司法公正和司法能力的评判,因此,从评查的案件看,各级法院都非常重视裁判文书的撰写,而且认定事实比较清楚、说理较透彻、引用法条准确,裁判文书质量比较高。有的法院还根据知识产权案件的特点,创新裁判文书的制作。比如佛山中院,在涉及外观设计专利的案件中,将原告专利的图片和被控产品的图片都附在判决书上,比文字描述更准确和直观,一目了然。这也是值得推广和借鉴的做法。

7、超审限的案件比例小。从所评查的案件看,近80%的案件都能在法定的审理期限内审理终结,只有较少部分超过了审理期限,有的法院,如广州市东山区法院和佛山市南海区法院的案件,都在审理期限内审理终结,没有超审限的情况。其他法院,尽管有超审限的情况,但都有比较充分的客观原因,比如司法鉴定问题、财产保全问题等等。值得注意的是,案件多也确实是部分法院超审限的主要原因之一,比如广州中院,法官平均每人有70多宗案件,作为一审案件,合议庭成员都要参加开庭,占用时间相当多,要按期结案有比较大的困难。又如深圳中院,根据该院同志反映,由于法院的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以及执行案件都比较多,一般案件在立案后,要经过大约2个月的时间才能将案件移送到承办法官,因此,对于承办法官而言,审限实际上比法定的6个月缩短了2个月,难免出现超审限的情况。

8、案件归档及时,物证保存较好。

从评查的案件看,在案件审理终结后,都能及时归档,而且档案装订仔细,材料齐全,没有发现遗漏证据材料的情况。对于物证的管理,各级法院都有固定的地方存放物证,对于能够装入卷宗的物证尽量入卷。比如南海法院,将案件所涉及的cd或者vcd碟另装一卷,与书面证据材料一并归档,有利于今后查阅。这是值得肯定的。

在评查案件过程中,评查组也发现,少数或者个别案件中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改进和提高。评查组在与各法院交换意见过程中都一一进行了交流。归纳起来,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案由不准确。案由不准确问题,主要集中在著作权纠纷案件中,而且多数法院都存在这个问题。有的法院比较笼统,无论何种著作权纠纷,都简单的将案由确定为“著作权纠纷”或者“著作权侵权纠纷”,有的法院又确定为“销售盗版cd光盘侵犯制作权赔偿纠纷”等等。而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的规定,著作权纠纷的案由分为著作人身权纠纷、著作财产权纠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等等,著作权财产权纠纷又分为复制权纠纷、发行权纠纷、展览权纠纷等等。因此,应当根据案件中的法律关系和具体争议,参照最高法院的前述规定确定案由。这才能做到准确、规范和统一。

2、合议庭笔录不够细致和全面。尽管合议庭笔录属于内部材料,不对外公开,但它是案件裁判结果形成的内部依据。根据《广东审判工作规程》民事经济审判部分第八十三条规定,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中的不同意见,书记员必须如实记入笔录。合议庭评议记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在案件评查过程中,发现有的法院的合议庭笔录比较细致,但有的法院的合议庭笔录记录不全面,不能全面真实反映裁判结果形成的过程,尤其是在记录完承办人的意见后,其他合议庭成员的意见仅仅用“同意承办人意见”一句话概括。有的甚至连最后的合议庭一致意见也写得不够清楚。而且有的案件在审理终结后,个别合议庭成员还没有在合议庭笔录上签名。这是需要改进和完善的地方。

3、事实认定不够详细。对专利纠纷案件、商标纠纷案件,基本上都能清楚的查明和认定事实,明确表述当事人的权利范围所在和争议焦点。但在著作权纠纷案件中,往往对当事人究竟争议的是著作权还是邻接权,是发行权还是复制权,是署名权还是保护作品完整权,没有表述清楚。有的对当事人争议作品的表现形式或者制品的内容究竟如何,比如vcd或者mtv,究竟其内容是什么样的,原告与被告争议的歌曲或者画面是否一致,都没有做出明确的认定。这是需要改进的地方。

4、裁判理由不够透彻。尽管多数案件的裁判文书质量较好,但仍然有部分裁判文书在说理上不够透彻,甚至出现不准确的情况。比如有的裁判文书缺乏针对性,对原、被告提出的理由没有全面回答,只是笼统的讲。对当事人关于赔礼道歉请求不予支持的理由,阐述不清,有的就以“法院已经判决赔偿”为由而驳回赔礼道歉的请求,明显缺乏说服力。对于诉前临时禁令措施的裁定,通常理由是“原告提供了其享有专利权和被告正在实施侵权行为的证据,并且提供了担保”。这并没有反映出诉前临时禁令措施裁定与证据保全措施裁定等的区别,在未审理之前就确定为“侵权”,也不妥当。如何规范诉前临时禁令措施裁定的写法,也是值得今后继续研究的问题。另外,有的裁判文书中对知识产权中特有的概念表述不清楚,甚至混淆,比如将著作权与邻接权混淆,将歌曲名称与音乐作品本身混淆等。

5、诉讼费用的分担不当。知识产权案件的诉讼费分担,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并结合知识产权案件的特点来确定。尽管多数法院能够考虑到知识产权案件的特点,但仍然有少数法院没有注意,把知识产权案件作为普通的财产纠纷案件,仅仅是按照原告起诉金额获得支持的比例分担诉讼费用,因此,尽管原告胜诉,却负担的诉讼费比被告多。关于如何当事人如何承担诉讼费,本院已经在全省会议上作了说明并下发了材料,并引起了各级法院的重视。

6、裁判文书落款日期不统一。根据评查情况,我们发现,究竟裁判文书上的落款应当以何时为准,各地不统一。有的法院以合议日期为裁判文书落款日期,有的法院以签发日期为裁判文书落款日期,有的法院以宣判日期为裁判文书的落款日期。该问题在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究竟以哪个日期为准还没有明确的依据。但至少在一个法院内部应当统一做法,评查时发现同一个法院的裁判文书上落款日期也不统一。

四、评查中发现的需要研究的新问题

在案件评查过程中,通过交流和讨论,发现了一些需要研究解决的新问题,主要是:

1、基层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程序问题。从所评查的案件看,基层法院管辖的知识产权案件,少数案件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多数案件是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究竟该用简易程序还是普通程序,还是两种程序都可以?本院在指定这些法院进行审理时,并没有明确究竟该用何种程序,这是需要规范统一的问题,而且也是今后指定基层法院受理知识产权案件时应当明确的问题。

2、案由确定的问题。不少法院在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时所确定的案由与最高法院公布的案由不一致,不少案件确定为“著作权侵权纠纷”或者“著作权权属纠纷”。应当说知识产权权属纠纷和侵权纠纷是两类重要的纠纷类型,而最高法院公布的关于著作权案件的案由中并没有这两类案由。但在有关专利、商标的案由中,却有“专利权属纠纷”、“专利侵权纠纷”、“商标权权属纠纷”、“商标侵权纠纷”。因此,是否可建议最高法院确定的知识产权案由更完善更细致些,是否可以增加这两类案由。

3、诉前调解问题。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专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人民法院采取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后15天不起诉的,人民法院解除有关采取的措施。司法实践中,在法院采取措施后,原告起诉前,当事人往往达成和解,诉讼已经成为不必要。当事人为稳妥起见,要求法院出具调解书。但此时法院并没有受理案件,是否制作调解书?是目前法律以及司法解释中的空白。对当事人而言,尽管双方同意销毁模具等,但模具已经由法院查封,他们自己无权处理,对法院而言,是否同意当事人处理,又无任何法律文书做依据。尤其是有关调解达成一致的赔偿数额,原告也希望有法院的调解书作为依据制止侵权或者获得赔偿,可以在被告反悔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由于没有调解书,在法院采取措施后起诉之前,双方当事人都愿意及时解决纠纷的情况下,反而因为没有诉前调解程序可调解书,双方纠纷得不到解决,需要进行诉讼。这与司法效率是不相符合的。

4、知识产权案件赔偿标准问题。尽管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对如何确定知识产权案件的赔偿数额有规定,但审判实践中却出现一些新的情况,仍然难以把握。比如乙公司因侵犯甲公司的专利权,双方通过私下自愿协商,达成协议,乙公司停止侵权,乙公司还向甲公司出具《保证书》,明确表示“如果今后再侵权,就自愿赔偿甲公司100万元”。在保证书订立后,甲公司又发现乙公司继续侵权,则将乙公司起诉到法院,请求赔偿100万元。从目前的规定看,这100万元的请求既不是原告的实际损失,也不是被告的实际获利,也不是许可使用费等等,而酌情赔偿一般在50万元以下。因此,按照哪一种赔偿方式都不恰当,是否应当在知识产权赔偿方式中再增加一种赔偿方式?按照当事人诉讼前关于赔偿的承诺确定赔偿数额?

5、有关音像制品案件的处理问题。在本次检查中,根据统计,大多数著作权纠纷案件涉及到音像制品,有的法院几乎全部都是该类案件。比如南海法院的37宗案件,全部都是音像制品的案件。这类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比较复杂,适用法律难度大。因此,不少的法院都要求我们加强对该类案件的审判指导。评查组在与各级法院进行交流时,也要求他们认真总结经验,向省法院反映情况。尽管这些案件已经审结不少,而且今年上半年该类案件已经明显减少,但毕竟还有一部分没有审结,故我们认为,仍然有必要对该类案件进行专门研究,总结审判经验。

6、司法鉴定问题。根据不少法院反映,司法鉴定问题仍然是知识产权审判中的疑难问题,至今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无论是鉴定机关的选择、鉴定人员的确定、鉴定结果的采信问题等等,都有不少的困难。尤其是鉴定人出庭问题、鉴定费用的预交问题,都有不少具体的难题。比如鉴定人出庭,由谁承担出庭的费用,没有规定。当事人双方都不愿意预交鉴定费,法院又认为需要鉴定才能作出判决,鉴定费用由谁交等等也没有规定可参考。尽管这些是实际操作过程中的具体问题,但由于缺乏相关规定,实践中难以处理。因此,有关鉴定的问题,也需要进一步研究。

在评查案件过程中,还发现不少过去就存在并讨论过的问题,比如公证材料的采信问题、著作权纠纷案件中诉讼主体资格的认定问题等,这都需要进一步探讨。

五、对评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本次案件评查,是民三庭成立以来,也是1994年我院成立知识产权庭成立以来,第一次进行案件评查。因此,评查组对评查工作没有经验,只是在评查的过程中一边评查一边总结。我们体会到,各级法院对评查工作是非常欢迎的,通过评查,不仅发现了问题,交流了看法,总结了经验,也加强了沟通。因此,案件评查对被评查的各个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和本院的知识产权审判,都是有益的。建议今后可以不定期地组织案件评查或者针对突出的问题有重点地调研。

 

2005年7月11日

民三庭案件评查组

文章出处:
本网发布时间:2005-9-8 19: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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