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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案件诉讼调解的指导意见

 

 

 

广 东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粤高法发[2005]27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案件诉讼调解的指导意见》(试行)

的通知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广州市东山区、天河区、白云区人民法院,深圳市罗湖区、南山区、龙岗区人民法院,佛山市禅城区、南海区人民法院:

诉讼调解是我国一项重要的民事诉讼制度,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重要方式,在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一直发挥着独特的作用。2004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的施行,极大推进了人民法院诉讼调解工作。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知识产权审判中诉讼调解工作,今年四月中旬,本院民三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及我省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结合知识产权案件的特点和审判规律,研究起草关于知识产权案件诉讼调解的指导意见(试行)》(草案),并在今年5月23日召开的全省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暨反不正当竞争法培训班上,印发给各中院和部分有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征求意见。该指导意见坚持以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为基础,重在增强操作性,针对知识产权诉讼调解过程中的突出问题和适用司法解释不明确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指引。印发试行,在试行过程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报本院民三庭。

 

 

 

 

 0 0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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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出处:
本网发布时间:2005-9-6 19:2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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