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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蒋志培庭长知识产权执法与司法保护报告提纲(2)

    二、知识产权案件的类别和司法保护手段

    (一)依法确认权利状态,准确界定产权的归属和范围,维护权利的稳定性和预见性,降低市场交易成本,从根本上激励创新

一项知识产权,只有合法有效,才能获得法律的保护;只有明确了权利归属,才能向他人主张权利,才可以有效地进入市场流转;也只有界定了权利范围,才能认定他人是否侵犯其权利。

 

    在前一时期媒体所报道较多的沈从岐、沈俊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和第三人叶新华“天下第一刀”实用新型专利无效行政案中,应第三人的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以沈从岐和沈俊的名称为“天下第一刀”的实用新型专利与沈从岐1994年申请的“中山宝刀”实用新型专利相比不具有创造性为由,宣告本专利7项权利要求全部无效。

 

    专利权人起诉认为,“天下第一刀”是中央军委确定的解放军三军仪仗队、武警天安门国旗护卫队等军队仪仗专用产品,其技术特征与其使用的特殊场合及代表的意义紧密联系,而“中山宝刀”则是可以流通买卖的普通商品,专用军品不能等同普通商品,请求撤销专利复审委的无效决定。北京高院二审认为,专利权利要求3符合专利法关于实用新型创造性的要求,据此判决撤销专利复审委的决定,并宣告在权利要求3的基础上维持该专利权有效。

 

    由于知识产权意识和合同意识淡漠,许多国内企业没有建立和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引发了大量的知识产权权属争议。在当事人之间存在雇佣、委托、合作和投资关系的情况下,更容易产生这类纠纷。特别是涉及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技术成果权属纠纷目前较为突出。对这类案件的裁决,既要有利于单位技术权益的保护和积累,也不能挫伤科技人员发明创造的积极性。

 

    在海南金鼎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诉吴一凡专利权属案中,吴一凡担任金鼎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级工程师期间,从19967月至20001月,通过主持公司技改项目研究,以他自己的名义陆续陆续获得了有关“集装箱”的五项实用新型专利。吴一凡不再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后,反过来指控公司专利侵权。金鼎公司遂起诉请求确认专利权归属。

 

    海南高院终审认为,这些发明创造的研发过程体现了公司已将有关技术改造问题纳入公司业务和任务,有关技术方案是吴一凡在本职工作范围中履行职务行为时与有关技术人员共同完成的,公司还为此提供了一定的物质条件,应认定为职务发明创造。遂判决确认涉案五项专利权归金鼎公司所有。在该案中,因公司对专利申报和管理混乱,最终酿成纠纷。

 

    知识产权作为保护智力成果的无形财产权,其权利范围不像有形财产那样形象直观和易于把握。知识产权侵权判定中首先就是要依法科学合理准确地确定一项具体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对知识产权权利范围的解释,必须体现出对权利人和公众对自己行为后果的可预见性和公平性,既不能失之过宽,否则就会妨碍公众对智力成果的正常利用;也不能偏之太严,否则也会影响知识产权制度的激励创新功能。这一问题在涉及专利等技术性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上尤为敏感和重要。

 

    在北京市王码电脑总公司诉中国东南技术贸易总公司“优化五笔字型”专利侵权案中,原告“优化五笔字型”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之一是220个字根组成的编码体系,而被告使用的五笔字型技术是原告发明的并且已进入公有领域的199个字根组成的编码体系,比专利方案少21个字根。

 

    专利权人在专利异议复审程序中为使其申请获得专利权曾经书面答辩称,这220个字根的选取及其最终的排列组合才是本发明的精华和核心,是缺一不可的有机整体,增加、减少或者打乱这些字根,都会使得本发明成为任何人都无法实施的技术。

 

    法院根据禁止反悔原则,认定原告的“优化五笔字型”专利技术与被告在其东南汉卡中使用的五笔字型第四版技术是两个计算机汉字输入方案,二者不存在覆盖和依存关系,被告不构成专利侵权。

 

    (二)严厉制裁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给权利人以充分及时的刑事司法救济,保障其法定独占权的实现

知识产权具有创造成本高、风险大、周期长,但利用成本低、收益高的特点。在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完善的过程中,一些市场主体受利益驱动,为实现资本的快速积累,公然、肆意地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不思进取”、“不劳而获”,攫取非法利益;有的则对他人的成果“改头换面”、“移花接木”,企图规避法律制裁。

 

 

    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主要取决于对侵权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尤其是假冒和盗版等是严重和明显的知识产权侵权犯罪行为,必须予以严厉惩处。目前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定罪处罚的案件,主要集中在侵犯商标犯罪,2004年这类犯罪占全部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82.94%,而且主要是假冒驰名或者著名商标。

 

 

 

    在黄味金等七人假冒注册商标犯罪案中,被告人黄味金与常荣芳共谋生产假冒名酒,购进“绵竹大曲”、“江口醇”等低档酒然后更换成“五粮液”、“剑南春”等商标及包装后予以销售。四川省绵竹市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6名被告人有期徒刑1年至36个月,并各处罚金2000元至1万元,1名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

 

    在陈定中、陈后苏等人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犯罪案中,陈后苏因犯贩卖毒品罪刑满释放后,伙同陈定中在浙江省义乌市制作“nike”(耐克)、“adidas”(阿迪达斯)商标的印版并进行印刷。工商机关当场查获“nike”(耐克)商标吊牌63,900只、“adidas”(阿迪达斯)商标吊牌69,400只。浙江省义乌市法院以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分别判处陈定中、陈后苏有期徒刑3年和36个月,并各处罚金1万元。

 

    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在各类知识产权犯罪中居第二位,2004年这类犯罪占全部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13.43%

 

    2005513日深圳中院终审裁定的曾在全国it界引起广泛关注的深圳华为公司前员工王志骏等三人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中,华为公司于1995年至2001年投入巨资及大量专职科研力量研发高科技项目光网络设备,完成了包括2.5g光网络设备metro 1100技术并形成产品。

 

    经评估,华为公司光网络设备专有技术在20016 30日的许可使用费为1.84亿元。被告人王志骏、刘宁、秦学军均曾任职华为公司硬件工程师并参与光网络设备的研发,均签订有保密协议。

 

    三被告辞职离开华为公司时,将其用光盘拷贝的涉及华为公司的部分技术机密文件带走,在上海成立了沪科公司,利用在华为公司工作期间掌握的、窃取的光网络设备的相关技术资料,完成了有关产品技术文档的制作,并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给贝尔公司。贝尔公司据此生产出相关产品并销往黑龙江。法院经两审认为,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给予刑事制裁。

 

    (三)制裁民事侵权行为,为权利人提供充分及时民事司法救济,使其损失依法获得赔偿

    人民法院在依法审理好传统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同时,积极受理各种新类型案件。在植物新品种、民间文学艺术、地理标志等方面,我国占有一定优势,对其加强保护有利于提升我国在国际知识产权利益格局中的地位,增强我国在国际上的知识产权竞争实力。

 

 

    在山东省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诉山东省莱州市农业科学研究所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案中,原告发现被告的400多亩“汇元53号”玉米制种田实际繁殖的是自己已获得品种权的玉米杂交种“登海9号”。经技术鉴定,呼和浩特中院认定本案侵权成立,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431,200元,并限期销毁所生产的侵权品种。

 

    在黑龙江省饶河县四排赫哲族乡人民政府诉郭颂、中央电视台等侵犯著作权案中,法院查明涉案署名方式为“作曲:汪云才、郭颂”的《乌苏里船歌》系源于赫哲族传统民间曲调《想情郎》和《狩猎的哥哥回来了》的改编作品。法院认为,世代在赫哲族中流传的涉案民间音乐曲调形式,属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四排乡政府既是赫哲族部分群体的政治代表,也是赫哲族部分群体公共利益的代表,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

 

    法院判决,郭颂、中央电视台在有关报刊上发表有关《乌苏里船歌》系根据赫哲族民间曲调改编的声明,以任何方式再使用《乌苏里船歌》时应当注明“根据赫哲族民间曲调改编”;驳回四排乡政府赔偿精神和经济损失的要求。本案是人民法院第一次尝试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保护,明确了民间音乐曲调的作品地位,并解决了涉案权利主体、诉讼代表、权利内容和保护方式等尚无法律规定的问题。

 

    近年来关于音乐作品、电影作品和录音录像制品使用方面的案件因社会影响面广、涉及多方面经济利益而成为音像出版界的焦点。尤其是涉及卡拉ok使用音乐电视作品侵权案和网络下载音乐作品侵权案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引起了相关行业的震动,如何既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而又不阻碍娱乐业和网络业的发展成为当前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个新课题。

 

    如法院涉及卡拉ok和故意链接盗版网站的侵权案件作出了处理。

 

    为及时制止侵权行为,有效防止权利人损失的扩大,人民法院根据高度重视并依法适用诉前临时措施和诉中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等诉讼措施。据对北京等六省市的不完全统计,法院对诉前临时措施申请的实际支持率达到90%以上。

 

    在申请人吕学忠、萧朝兴与被申请人上海长江服装机械厂“缝纫机用拉布装置的安装装置”实用新型专利诉前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案中,申请人申请对正在“2003年中国国际缝纫设备展览会”参展的被申请人的涉嫌仿冒产品下达诉前禁令。上海一中院审查后在24小时内作出裁定,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停止在该展会上宣传、销售pspfpl型同步牵引机的行为,并于当日执行。

 

    知识产权侵权的行为方式变化多端,法律不可能预先对各种具体侵权行为都一一作出详尽规制。人民法院通过长期的司法实践建立和完善了一系列涉及各类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裁判原则和方法,努力统一司法标准,保证法律适用的统一性。比如,在专利侵权判定中采用的全部技术特征原则、等同原则、禁止反悔原则和公知抗辩原则等。

 

    在宁波市东方机芯总厂诉江阴金铃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一种“机芯奏鸣装置音板的成键方法及其设备”发明专利侵权案中,最高法院提审后认定,被告将专利中固定盲板和导向为一体的导向板这一个技术特征,分解成分别进行固定盲板和导向的防震限位板和工件拖板两个技术特征,属于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的等同物,对于具有机械专业知识的普通技术人员而言,无需创造性的劳动就能实现。被控侵权产品和方法落入了专利保护范围,构成专利侵权。

 

    (四)规范市场竞争行为,制止“傍名牌”、“搭便车”,维护公认的商业道德和诚实信用原则,保障自由竞争和公平竞争

    “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是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和任务。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既要保证自由竞争和充分竞争,但也必须是公平竞争、诚信竞争和有序竞争。近年来“傍名牌”、“搭便车”成为经济生活中的一种常见现象,因此引发的不正当竞争案件也不断增多。

 

    人民法院通过对有关知识产权的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审判,制裁侵权违法行为,规范市场竞争行为,维护公认的商业道德和诚实信用原则,引导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和诚信守法的社会信用体系。

 

 

    当前我国市场竞争领域一个相对突出的问题是一些人利用商标、企业名称、域名、外观设计、著作权等不同法律制度,人为地制造所谓的知识产权权利冲突。尤其是涉及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相冲突的案件近年来大量涌现。有的将他人知名商标中的文字登记为企业名称,有的将知名企业的字号申请注册为商标;登记注册的行为有的发生在境内,有的发生在境外;获得登记注册之后,有的自己直接使用,有的则以授权形式许可他人使用。

 

    人民法院在解决这类问题时,从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的目的出发,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严格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民法通则规定的诚信原则予以处理。

 

    在报喜鸟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报喜鸟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诉乐清市大东方制衣有限公司、香港报喜鸟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中,香港报喜鸟公司的股东明知注册商标“报喜鸟”品牌的知名度,为规避法律,以“报喜鸟”为字号到香港注册香港报喜鸟公司;大东方公司作为同样生产西服的企业,亦明知“报喜鸟”品牌的知名度,却接受香港报喜鸟公司的委托,生产并销售或授权他人销售香港报喜鸟“德派”西服。

 

    法院经两审认为,两被告有明显的“傍名牌”的故意,并且在事实上已经发生了误导性的后果,违背了诚实信用和公认商业道德的原则,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法院同时认定,香港报喜鸟公司将与“报喜鸟”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并授权大东方公司在相同商品上使用,而大东方公司在侵权产品上突出标注“报喜鸟”字样,造成了消费者的误购误认,也构成商标侵权。

 

    仿冒、虚假宣传和商业诋毁等是长期以来比较多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的变相仿冒他人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有的借用知名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权威机构等的名义从事经营,有的利用媒体和广告等对商品和经营业绩等作引人误解或者虚假的宣传,有的捏造、散步涉及他人的虚伪或者引人误解的事实。

 

    在今年初湖南长沙中院审结的湖南著名作家王跃文诉河北王跃文、北京中元瑞太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以及不正当竞争案中,知名作家的姓名也成为仿冒的对象。华龄出版社在2004年全国书市上推出一本作者名为“王跃文”的新书《国风》,并以“《国画》之后看《国风》”的口号大张旗鼓地对外征订。《国风》仅在封三内侧以极小文字注明:“王跃文,38岁,河北遵化人氏,职业作家。发表作品近百万字。”

 

    经查,河北“王跃文”原名王立山,是一名农民,只有小学文化,在做煤炭生意。湖南书商杨德荣对王立山说,他的煤炭生意之所以不好做,是因为笔画不吉利。王立山于是于2004年改名“王跃文”,重新办理了身份证。之后,杨德荣借用“王跃文”的身份证,找到华龄出版社,出版了署名“王跃文”的《国风》。原告湖南王跃文提出,被告河北王跃文不具备创作长篇小说的能力,其与其他被告共同实施的假冒原告署名的行为,已构成对其著作署名权的侵害,也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认为,被告王跃文改名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公民从事的职业与文化背景并不影响其独立创作作品,因此被告不构成著作权侵权。但被告王跃文在没有发表过作品的情况下,在自书的简介中作出“已发表作品近百万字,并触及敏感问题,在全国引起较大争议”的虚假宣传,加之改名行为,使人产生其作品与原告王跃文相关的联想;

 

    中元公司在明知被告王跃文与原告王跃文之间不存在任何关系的情况下,在其制作的广告宣传资料上突出使用王跃文名字,并使用“《国画》之后看《国风》”等词句,使人将“王跃文”、“《国风》”等关键词与原告王跃文及其畅销小说《国画》联系起来,由此混淆了作品的来源。据此,法院认定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10万元。

 

    驰名商标的形成凝聚了商标权人巨大的心血,代表着企业的基本市场形象,具有重大的经济价值,也是一些不法之徒搭车仿冒的重点对象。根据巴黎公约和我国商标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驰名商标予以重点保护,切实保护中外品牌权利人的合法利益,推动实施品牌战略。

 

    截至今年4月,人民法院通过个案共认定了29件驰名商标,其中6件驰名商标的权利人是外国人。如“dupont”(化工、电子等)、“safeguard/舒肤佳”香皂、“中化”(进出口代理服务)、“华能”(电和电能等)、“国美电器”(广告、推销等)、“报喜鸟”服装、“红河”烟草、“奇正”藏药、“paic”图形+“平安”组合商标等。

 

    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一直较多,且对企业的影响较大,一项技术秘密有时关系到企业的生死存亡。这类案件往往因职工“跳槽”所引起,多涉及技术秘密和客户名单等经营信息。对这类案件的处理,既要保护商业秘密拥有者的合法权益,制止非法披露、提供使用他人商业秘密,又要保证人才市场的自由流动,保障劳动者的择业自主权。

 

    在海鹰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无锡祥生医学影像有限责任公司、莫善珏、吴荣柏、顾爱远商业秘密侵权案中,莫善珏等3人曾为原告单位主管b超探头和主机技术的工作人员,掌握原告的有关商业秘密,离开原告后共同出资组建了祥生公司并生产出祥生500b超。经委托鉴定、审计并进行专家咨询,最高法院二审确认,原告主张的12项技术中,有9项构成商业秘密,而祥生公司利用了其中4项,构成对该4项商业秘密的侵犯。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承担保密责任,共同连带赔偿损失50多万元。

 

    自由竞争和公平竞争是发展市场经济内在要求,是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客观需要。统一的市场要求有统一的规则、统一的法制、统一的司法和行政执法。人民法院通过对限制竞争案件的审理,遏制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强化市场的统一性,不论当事人的身份、地域、经济状况,一律依法予以保护,保障所有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在赛恩(天津)新技术有限公司诉中国华北电力集团公司北京供电公司不正当竞争案中,被告下属的一些电管站曾经购买原告的单相电能表产品。20028月,被告下属朝阳供电分公司采用比价采购的方式统一代购农网二期用表,并经被告所属计量管理所推荐了四家企业的产品。200211月,朝阳供电分公司作出[2002]24号《关于农网改造工作中表计使用若干问题的通知》,除确定上述计量所推荐的四家企业外,又增加了一家企业大华厂。被告所属供电所向原告声明,其不能再购买赛恩公司产品。原告遂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院经两审认为,农网改造所需电能表系由农民自行出资购买,其有权选择购买电能表。北京供电公司采取比价采购方式确定四家中标企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但确定大华厂为中标企业则无法律上的依据,有明显的随意性,客观上也限制了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判令北京供电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五)明确权利义务内容,确保知识产权交易的有序进行,加速知识产权产品的流转、应用和传播知识产权的真正价值不仅在于创造行为本身,更重要的是在于对创造成果的充分利用。智力成果的创造和利用不同于常规产品的制造和使用,存在很多难以预测的开发和转化风险;知识产权的无形性也容易导致当事人对各自权利义务的理解和解释的不确定性;同时由于市场诚信度低和合同意识差,因知识产权的创造和利用过程中的违约等行为引起的纠纷大量存在。

 

 

    对涉及知识产权的合同案件的处理,既要及时明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保证社会交易关系的稳定性,又要有利于知识产权产品的创造、流转、应用和传播,促进全社会经济技术文化水平的普遍提高。

 

    在山西省科林环境保护技术中心诉山西大学技术合作开发合同案中,双方合作开发研制出工业化生产光合细菌菌肥工艺及“培养光合细菌菌液的装置”和“厌氧产酸装置”两项技术成果。两装置均由山西大学申请并获得实用新型专利。双方还进行了利用光合菌生产抗癌类药的研制并各自进行了一系列临床实验。

 

    19964月,山西大学将光合细菌菌肥技术和光合细菌杭癌类药中间技术转让给案外人华博公司。19971月至19984月,科林中心也单方许可4家单位使用光合细菌菌肥技术。双方为此互诉对方侵权。

 

    最高法院二审认定,涉案光合细菌菌肥工艺技术和两项专利系双方合作期间共同完成,由双方共有;双方均有擅自转让技术成果的行为,互有侵权,损失可相互抵销,互不支付;关于光合细菌抗癌类药中间技术成果,由于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双方就此进行了合作开发。

 

    (六)合理平衡权利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防止滥用权利

    知识产权时一种法律授予的“垄断权”,其权利边界和范围的宽与窄,直接涉及权利人的权利与社会公众的利益的平衡,而且知识产权比较容易被滥用。因此,知识产权审判中要特别注意私权与公众利益的合理界定,不仅要保障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的垄断权益,也要保障市场中技术和知识的自由流动和充分竞争;

 

 

    既要避免保护不力,也要防止权利的滥用,以实现现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促进商品和各种要素在全国范围自由流动和充分竞争”,“维护公平竞争”、“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的目标。

 

    在去年底最高法院发布的关于技术合同的司法解释中,对滥用技术权利的行为明确予以禁止,规定,限制技术研发、限制使用或不对等交换改进技术、限制技术来源、阻碍技术实施、搭售、限购和禁止对知识产权有效性提出异议等情形属于“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因此订立的合同无效。在个案审理中也要特别注意私权与公益的合理平衡。

 

    (七)高度重视案件的政治社会影响,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知识产权审判不单纯是对私权的简单的法律保护问题,许多案件的结果直接影响到社会稳定、民族团结、产业发展、企业兴亡和对外关系等重大社会政治问题。人民法院对有关案件的裁判必须要弘扬法律精神、反映理性民意、引导社会舆论;必须要尊重历史背景、抓住现实矛盾、着眼未来发展;必须依法审慎、统筹兼顾、顾全大局。

 

    例如,在十世班禅大师雕塑头像著作权案、末代皇帝溥仪《我的前半生》著作权案等产生广泛影响的案件中,我们都较好地处理了这些关系,收到较好效果。

 

    司法保护手段包括:

    1、停止侵权;2、返还财产;3、赔偿损失;4、消除危险;5、消除影响;6、确认权属;7、确认不侵权;8、民事罚款等。

诉讼前和诉讼中的临时措施包括:1、证据保全;2、财产保全;3、临时禁令等。

 

    三、知识产权侵权审判
    认定的流程

    知识产权法都对侵权行为进行了列举式的描述,都对侵权行为作了种种规范性的规定,这也就构成了认定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法定标准。因此,我们研究侵权行为的认定,必须首先研究和讨论认定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法定标准。

 

    从总体的情况看,对各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认定,都具有一个大体相同的认定流程,法官一般均按照该流程或者思路细致、严密地对所要认定的行为进行是否为侵权行为的客观判断。该认定流程将法官的主观意志纳入一个相对固定的思维模式,便于法官的认识进入一个可见又易于操作的程序,保证法官的内心确信更符合客观实际,更具有客观实在性。

 

 

    虽然对各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认定各有特色,但它们的共性决定该认定流程的基本步骤为:

    第一步,权利及保护范围的确定;

    第二步,分析其保护范围的构成要素;

    第三步,针对被控侵权物提出并确定其权利实现范围;第四步,分析其权利实现范围构成要素;

    第五步,将两者被确定的范围和具体构成要素进行对比,准确适用各项判断原则和方法;

    第六步,相同或相似性的判断;

    第七步,做出认定侵权或不认定侵权的结果。

 

    四、从审判看引导企业对知识产权策略的运用

    1、要有这个思想意识和观念,对知识产权战略的作用要有清醒地认识。要在市场中生存,一个国内市场,一个国际市场;保护自己的智力劳动和科技成果,另一个是避免侵权,绕过开发、合作、许可使用(交叉许可)、互相制约等。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要将开发新技术、新领域放在重要地位。分清发明与实用新型专利。

 

    2、要设立法律部,大的要设立知识产权部,有专门人员从事知识产权法律工作。不但是最后维权打假,而是计划设计生产销售等全过程进行监控。

    3、员工的保密同业竞争知识产权权利归属等规章制度、合同等的制定问题。跳槽、泄密、权属不清等等问题。当然遵守劳动法,不能过分。

    4、搜寻监控专利、商标、版权、外包装装潢等信息,注册登记情况,不做无谓的开发,随时检索。开发维权等,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极为重要的信息。不但国内市场,国际市场。感兴趣市场国家地区的相关法律、执法情况。如美国专利法和相关侵权法令,特别是美国关税法337条当关程序,不打无准备之仗。有的企业不知道相关权力技术情况,盲目开发生产,盲目交钱等。

    5、“净室政策”,一项技术的开发,或者作品的完成如计算机软件,保证科研人员不接触他人权利技术,是绝缘的,有意识的建立隔离带,以便避免侵权。或者明确借鉴他人及属于自行创造技术的权属边界。设计生产工序都有完整地记录,证明是清白的或者是无辜的。

    6、技术秘密问题,在交易、谈判是要注意,不要落入陷阱。防止经济技术间谍,泄密等等。台湾的案例,在交到手中fbi用摄影机录下全过程。用刑法安全法来惩治。上海的案例人家签合同等为的侵权证据,在海关、在国外司法机关等你。

    7、打击盗版侵权一要看自己的权力可靠性;二是取得侵权的必要证据。对利益重大的,要运用行政或者司法手段进行。

    8、应对他人索要权利金,以及善意警告,要求索要者明确告知;请专家进行评估分析(文意侵害还是等同侵害后者更复杂,有必要请外国专利律师判断,这个意见书可作为不顾以侵权证据。交涉全部记录要保留日后举证用);有关外国专利律师分析一次性权力用尽等。不要不理睬,并认定为故意。要由一个程序安排。签约的索赔条款。等等。

 

 

 

    更多的信息请访问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站:www.chinaiprlaw.cn ; 诸位遇到有关法律问题建议意见也可以通过电子邮件与我联系:judgejiang@china.com

    不当之处多提意见,谢谢!

文章出处:
本网发布时间:2005-9-3 8:3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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