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9月2日下午,蒋志培庭长以“知识产权执法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为题国家行政学院有关专题研讨班作了报告。他报告的提纲为:
知识产权的执法与司法保护问题
最高法院民三庭庭长、法学博士蒋志培
www.chinaiprlaw.cn
judgejiang@china.com
2005年9月2日北京
中国入世已经三年多了,进入了入世的后过渡期。中国在入世前,根据世贸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修改了著作权法、商标法和专利法等知识产权法律;入世后trips协议成为中国必须遵守世贸组织重要法则之一,并通过中国各部知识产权法律的规定对全社会产生普遍拘束力。
对中国来说,实行改革开放、市场经济的制度已经不可逆转。中国要建立让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与世界其他民族平等和平相处的小康社会。在知识产权领域,中国人民的这种努力,不但加入世贸组织时与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密不可分,而且在入世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全部运作和进一步改革开放建设小康社会中,都不能不与保护知识产权的政策和制度紧密相连。
预计今后国际的贸易日益增长但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贸易摩擦也会不断出现。总之,中国重要的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已经建立和正在不断完善中,它还有不足之处,但是它在积极的、富有创造力的工作。
一、知识产权与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
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是一种“信息”,此种信息依附于一定的载体之上。不断被复制的这些载体,在市场上价值的体现主要在于其所蕴含的信息。此种信息主要来源于人类的智力创造性劳动。
信息的属性,是人类智力创造的一种知识财产和相关的精神权益。而知识产权则正是此种知识财产和精神财富在法律上的体现,知识财产和相关精神权益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人类不能不保护知识财产,不能不拿出智力劳动创造出的一部分给与知识财产的创造者,只有给人类的智慧之火不断添加知识产权之油,智慧之火才能越烧越旺,人类社会才能不断发展,才能最大的满足人类本身的需要。
正像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前总干事阿帕德·鲍格胥博士在wipo日内瓦总部大楼大厅圆顶的题词所说的,“人类的聪明才智是一切艺术成果和发明成果的源泉。这些成果是人们美好生活的保证。国家的职责就是要保证坚持不懈的保护艺术和发明。”
人类智力创造的知识财产及相关精神权益,是知识产权所保护的客体;
知识产权是知识财产和相关精神权益的法律体现,是国家法律赋予智力创造主体并保障其创造的知识财产和相关权益不受侵犯的一种专有民事权利。
它也是一种“对世权”,任何人都有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义务。否则承担刑事、民事、行政责任。
知识产权的范围 以国际条约和国际公约、内国知识产权法规定的知识财产和相关精神权益的范围和表现形式为标准,既把握权利的实质又掌握各类知识产权领域具体情况和表现形式,把握权利的法定范围,及处于发展、变动状态的国际条约、内国法和知识产权界约定俗成的知识产权的范围。
知识产权,国家通过立法使其地位得到确认,并且通过知识产权法律的施行而使其取得现实的法律保障。知识产权对法律和法律的施行依赖程度较其他有形财产的民事权利要高得多。然而知识产权的保护决不仅仅是行政执法和打“官司”,而是一项系统工程。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含含义起码包含五个方面:
知识产权,国家通过立法使其地位得到确认,并且通过知识产权法律的施行而使其取得现实的法律保障。知识产权对法律和法律的施行依赖程度较其他有形财产的民事权利要高得多。然而知识产权的保护决不仅仅是行政执法和打“官司”,而是一项系统工程。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含含义起码包含五个方面:
首先是立法保护,即指国家通过立法赋予民事主体对其知识财产和相关的精神利益享有知识产权,并予以法律拘束力的一种保护。没有知识产权立法,就没有知识财产的法权形态,就没有其创造者和其他权利人的法律地位。
其他财物(产)还可以通过储藏、占有等手段进行保护,但知识财产的特性决定如果其脱离、失去国家法律的保障,其创造者或其他所有人就会一无所有、丧失一切。即使他保有了知识财产的物质载体,但其知识财产并未因此获得保护。假冒、盗版、未经许可使用等将会成为不受法律追究的行为,权利人的知识财产被彻底剥夺。
一个科学、先进、完备的知识产权立法,是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基础,是知识产权执法的前提和准绳。因此,建立和不断完善知识产权立法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首要任务。
其次,是行政保护,即指国家行政机关对当事人某些比较严重违反知识产权法律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以及对某些知识产权向权利人予以授权等的行政行为。对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是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具有特色的“双轨制”的体现。
从发达国家来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主要通过司法途径保护。他们的行政执法职能主要指海关的边境措施,以及贸易委员会对他国和地区的盗版、假冒严重的,在双边贸易中的经济制裁等。一般没有类似我国各个行政机关对侵权行为的罚款等行政处罚的情况。
不论今后我国行政执法的趋向如何,对我国当前严重的盗版、假冒等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利用行政处罚手段,对知识产权给予保护仍不失有效措施之一。从几年的情况看,在某些知识产权领域如商标,行政执法占据重要的地位。
再次,是司法保护。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是指对知识产权通过司法途径进行保护,即由享有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或国家公诉人向法院对侵权人提起刑事、民事诉讼,以追究侵权人的刑事、民事法律责任,以及通过不服知识产权行政机关处罚的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进行对行政执法的司法审查,以支持正确的行政处罚或纠正错误的处罚,使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得到切实的保护。
其保护的范围包括对专利、商标、著作权(版权)、邻接权以及防止不正当竞争权等涉及人类智力成果的一切无形财产的财产权和人身权的保护。
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庭还将有关技术转让、技术合作等各类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作为自己的收案范围。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关键一环,是最重要的知识产权法律实施活动。
对各类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是通过对形形色色的各类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审判实现的,即主要通过人民法院三大诉讼途径来实现的。也正是这三大诉讼途径演义着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源远流长但年轻的历史,它作为重要的一翼,使共和国焕发出创新的勃勃动力和生机。
第四,是知识产权集体管理组织保护。集体管理组织是知识产权创造者或其他权利人自身权利予以保护的社会组织。在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形成的历史中,较弱小的知识产权人为维护自身利益与势力往往强大的使用者如出版商、广播电视公司等相抗衡,为保护权利起到很大作用。各国法律一般赋予知识产权集体管理组织应有的法律地位,我国的音乐著作权协会就是类似的组织。
第五,技术保护。所谓技术保护,是指利用技术措施或手段对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保护。这在以计算机软件为代表的著作权领域以及网络信息领域等都越来越被人们所重视。为了对付未经授权的进入或使用,将会越来越多地采用技术手段对计算机程序和其它作品实施保护。通常所采用的技术手段主要是加密或使用密码等。
采用技术手段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也会不可避免地带来另一个规避法律的行业出现,这就是制造或出售可破解、回避加密等技术措施的设备或信息的行业。因此,对他们的行为的制裁又是知识产权法的任务之一。
第六,是知识产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自我救济。知识产权属于私权,法律对私权保护的程序往往需要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方能启动。知识产权人与其他利害关系人与其享有的知识产权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对侵权、盗版往往有切肤之痛。他们本身的知识产权及其法律意识有无或高低,对知识产权保护意义重大。同时他们对自己拥有的某些民事权利出于某种动机予以放弃,或者对某些侵犯其权利的行为放任不管,也并不违反法律。
发达国家的公司、企业等都十分重视自身知识产权的保护,设有专门从事知识产权法律事务的部门,并制定了一系列如何保护知识产权、如何在开展业务中避免对他人侵权等的具体措施和手段,以完善地保护自己的权利。
我国的企业相对来说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不懂得利用多种知识产权保护和发展自己的知识财产,对屡屡发生权益被侵犯、域名被强注、误将公知技术当“专有技术”受让当“冤大头”等,有的将发明专利的专利号等仅起到包装装潢作用等。知识产权人的自我救济范围很广,在主张权利阶段,就包括向侵权人提出警告、交涉,各类请求权的行使等等。
上述六个方面的保护互相渗透、互相配合,形成社会综合治理的立体防线,才能有效的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才能及时制止、制裁侵权行为,才能为人类智慧之火,添加知识产权保护之油,才能保障科技创新的战略任务得以实现。此外,最为基础、最为重要、最为迫切、难度也最大的,是树立和提高全社会、全民族的知识产权意识,有了此种意识才能实现知识产权的全面保护,实现社会的真正文明。
这种全社会、全民族的知识产权意识的上位概念,就是创新型国家的重大战略。
中央决策在建设小康社会过程中,推进自主创新,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增长方式。必须更加坚定地把科技进步和创新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首要推动力量,把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提高国家竞争力的中心环节,把建设创新型国家作为面向未来的重大战略。
知识产权保护的上位概念,是整个知识产权制度,包括知识产权的创造、知识产权的管理、知识产权的应用和知识产权的保护。
我们常感觉,知识产权保护已经作了很多工作,但还并没有使智慧劳动的财富充分涌流出来。是没有从大视野看知识产权问题。不是办理一个案件能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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