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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志培博士:链接不是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侵权行为,故意链接盗版内容或者盗版网站构成共同侵权

 

 

    2005831日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蒋志培博士在“网络与it法律人沙龙”第四次专题讲座上,以我国网络与it领域知识产权的司法环境为题进行了讲座。

 

    蒋志培博士回顾了我国网络著作权司法保护的历史过程,介绍了最高法院制订网络著作权保护司法解释的指导思想、界定的重点问题,对著作权法报刊转载在网络环境下的应用,网络著作权侵权的认定,网络传播权的法律内涵,对破坏技术措施等新侵权纠纷的处理等等。蒋志培庭长介绍说,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一个重要考虑是保护网上著作权,规范网上著作权法律秩序;另一个考虑要给网络服务商以“安全港湾”,根据网络特点促进我国网络信息业的发展。

 

    蒋志培庭长说,我国著作权法并没有规定链接为侵犯著作权的行为,链接等网络的一些先进技术不能一律以法律予以封杀。要依法确定网络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当事人的行为。网上的盗版内容和以非法上载他人音乐、电影等各类作品的,构成侵犯权利人的网络传播权。不以链接盗版内容或者盗版网站,链接的网络服务商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与直接盗版者共同的侵权责任。对有证据证明服务商明知侵权内容人就链接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追究其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对原来确实不知而链接了侵权内容或者侵权网站,权利人可以提出移除侵权内容的警告,链接网络服务商应当移除有关内容;仍旧不移除的,依照最高法院网络著作权司法解释第四条追究法律责任。

 

    蒋志培庭长还对我国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起草制定提出了建议。

 

    讲座后蒋志培庭长回答了与会者的问题。这些问题涉及网络著作权的损害赔偿、数字图书馆、网络商标专利侵权、通用网址的性质、追究网络侵权责任的主观要件、itip立法展望等等。

文章出处:
本网发布时间:2005-9-3 7:5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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