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国防专利局,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
根据《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三十号)的规定,我局即将开展2005年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年检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按照《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关于年检的有关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各地方知识产权局)以及国防专利局应当于2005年9月1日至2005年10月31日期间完成2005年专利代理机构及其办事机构和专利代理人的年检审核工作,并如期将年检结果报我局。
各地方知识产权局和国防专利局可以根据具体条件和情况,制定本辖区2005年度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年检的实施方案和程序。
二、年检的主要目的是核实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是否符合《专利代理条例》和《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各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应当认真填写《专利代理机构年检登记表》和《专利代理人年检登记表》的各项内容,不得缺项。各地方知识产权局和国防专利局应当核实登记表的各项内容,作出年检合格或者年检不合格的结论,并填写《专利代理机构年检汇总表》,与《专利代理机构年检登记表》和《专利代理人年检登记表》一并报我局。
三、我局将分批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的年检结果向社会公告并在因特网上发布,具体步骤如下:
(一)对2005年10月31日之前年检合格的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我局将于2005年11月30日之前予以发布。
(二)经年检发现专利代理机构或专利代理人不符合《专利代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需要限期改正的,各地方知识产权局或国防专利局应当在2005年12月31日前核实其是否已按照要求进行改正,并将结果报我局。我局将于2006年1月31日之前向社会发布其中通过年检和未通过年检的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以及撤销的专利代理机构名单。
除上述两次公告之外,我局不再针对个别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的年检结论向社会发布公告。
对年检不合格和未参加年检的专利代理机构,我局将严格按照《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停止办理其新的专利代理业务。年检撤销的专利代理机构及其办事机构应当尽职尽责地完成各类委托,按照《专利代理条例》和《专利代理管理办法》以及我局的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尚未办结的各种事项。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违法违规的行为,我局将按照《专利代理惩戒规则》给予惩戒。
四、其他具体事项
(一)2004年12月31日前经我局批准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及其办事机构和在机构中执业的专利代理人应当参加2005年年检。
(二)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的核实可以参照国家知识产权局网址上公布的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名单。专利代理机构合伙人或者股东的人数和姓名应当与我局公布的信息一致。
(三)我局在发布年检结论时,将一并发布根据我局数据统计的各专利代理机构2004年度代理专利申请案件的数量。
(四)《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有关财务的内容纳入到《专利代理机构年检登记表》中,本次年检可以不要求专利代理机构提交其他财务报表。
(五)年检期间(9月1日至10月31日)暂停受理专利代理人转换专利代理机构变更手续和新设机构申请手续。对于2005年8月31日之前已经同专利代理机构正式办理了解聘手续的人员不受此限。
(六)香港地区注册的专利代理机构的年检材料直接报我局。
特此通知。
附件:1.2005年专利代理机构年检登记表
2.2005年专利代理人年检登记表
3.2005年专利代理机构年检汇总表
二○○五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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