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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涉及的三类罪名

    新华网北京8月22日电(记者杨维汉、田雨)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处理可能涉及三类罪名。

    一是以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七种侵犯知识产权罪的相应罪名定罪处罚。

    二是以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中的相应罪名定罪处罚。司法实践中,有的被告人既
有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又将此假冒商标用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如伪劣药品或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有毒有害的或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等。依照刑法理论,这种行为应作为牵连犯,适用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包含九个罪名,其法定最高刑一般为无期徒刑。其中生产、销售假药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死刑,均重于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法定最高刑。因此,这类案件一般是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定罪处罚的。

    三是以刑法第225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该罪的法定刑也比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罪名更为严厉。司法实践中,有许多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最终是以非法经营罪或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判处的。(完)

    

文章出处:
本网发布时间:2005-8-22 21:4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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