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案件审理情况
2004年全省各中院共受理知识产权一审案件245件,审结183件,结案率为75%。受理的案件中涉及专利权纠纷63件,商标权纠纷23件,著作权纠纷132件,商业秘密纠纷4件,植物新品种纠纷11件,技术合同纠纷7件,其他纠纷5件。
同期,省高级法院受理各类知识产权二审案件52件,审结46件,结案率为88.1%。受理的案件中,专利权纠纷案件27件,商标权纠纷案件8件,著作权纠纷案件12件,植物新品种案件1件,其他纠纷案件1件。
2004年,辽宁省审理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呈现如下特点:
第一,知识产权案件主要集中在经济、文化和科技相对发达的地区
沈阳、大连是我省经济、文化比较发达的地区,因此大量知识产权案件集中在这两个地区。2004年,沈阳、大连两地受理知识产权案件数量分别为120件和105件,占收案总数的91.8%,而我省其他地区知识产权案件的总和仅为20件,有些地方法院则一件知识产权案件也没有。
第二,一审案件中,著作权纠纷案件数量首次超过专利纠纷案件数量,成为比重最大的案件类型。
此前,专利权纠纷案件数量一直居于各类知识产权案件之首,但从2002年起,专利权案件比重开始下降。至2004年,著作权纠纷案件数量超过了专利权纠纷案件数量,成为比重最大的案件类型,这是我省知识产权案件类型结构的重大变化。
第三,专利纠纷案件类型不断丰富。
虽然专利权纠纷案件比重总体上呈现出下降的趋势,但审判领域却在不断扩展。除常见的专利侵权纠纷、专利权权属纠纷、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以及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外,2004年我省还受理了专利署名权纠纷案件,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案件等案件。
第四,知识产权一审案件调解结案率较高。
广大知识产权审判干部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贯彻调解原则,积极化解矛盾,促使当事人各方达成调解协议或和解协议,较好地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例,2004年该院共审结知识产权案件106件,以调解、撤诉方式结案的60件,调撤率达56%。
二、举办了辽宁省首次“全省法院系统知识产权审判业务培训班”。
为迎接知识产权审判新情况的挑战,促进我省知识产权审判队伍业务素质的全面提高,省法院邀请了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就《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对全省知识产权审判干部进行了专题培训,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从事知识产权审判的法官和部分中级法院的主管领导参加了培训。这次业务培训对提高全省知识产权案件审判质量的起到了巨大的促进作用。
三、召开了辽宁省首次“全省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
针对我省知识产权案件数量逐年上升、审判领域不断拓展、案件类型日趋复杂的实际情况,为加强全局性工作部署,进一步实现上下级法院间知识产权审判的沟通与交流,省法院民四庭根据年初工作部署,于2004年7月9日在沈阳召开了“全省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通报了我省知识产权审判的基本情况和存在的问题,省法院常务副院长赵日新同志对2000年以来辽宁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情况作了回顾并就今后的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与会代表交流了审判经验,并就目前我省知识产权审判实践面临的新形势和出现的新问题进行了深入而广泛地探讨。会议要求全省法院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把知识产权审判作为民事审判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来抓,要把知识产权执法任务的要求提高到履行国际义务、维护国家形象、防止发生知识产权国际争端的高度来认识,把知识产权执法与国家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联系起来,提高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将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作为关系到一个地区和整个国家发展的长久之计,作为关系到国家的改革开放进程的重要因素给予高度重视,要从国家司法形象的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审判队伍的建设,提高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要以审判工作为中心,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理念,实践“公正和效率”司法主题,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知识产权领域为辽宁老工业基地的振兴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使我省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迈上一个新台阶。
这次座谈会是全省法院系统首次以知识产权审判为主题召开的工作会议,为我省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四、开展了辽宁省首次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专项调研,形成了内容丰富的调研报告。
为全面了解和掌握全省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状况,提高知识产权审判水平,省法院民四庭对全省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进行了专题调研,完成了《关于我省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现状及相关对策的调研报告》。这次调研是省法院建院以来对全省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第一次大范围、大规模、多方位的全面调查研究,具有十分深远的战略意义。调研通过对我省知识案件数量、类型及审判机构建制、人员配备等的现状进行摸底式调查,对全省知识产权案件审判工作状况作出了客观、公正的分析与评判。调研报告通过对全省知识产权审判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案件审理、存在问题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系统的分析,作出了客观、公正的评价。针对知识产权审判领域前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前瞻性、可操作的建议和对策。报告报告统计数字真实准确、内容详实具体,具有相当的决策参考价值。
五、加强工作交流,组织外出考察
为吸取外省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先进经验,全面提升辽宁省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水平,省法院民四庭组织部分知识产权审判干部赴重庆、佛山考察交流审判经验。这是我省首次专门组织知识产权审判干部到省外考察。参加考察的同志认为,通过这次考察开阔了视野,增长的见闻,学到了经验,丰富了审判思路,这次考察对今后一段时期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必将起到促进作用。
六、确立了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基本原则
为贯彻全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精神,省法院确定了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若干基本原则,在这些原则的基础上,制定了《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站在事关国家安危、民族兴衰和现代化事业的成败的高度,从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工作重点和工作要求四个方面,贯彻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加大保护力度的司法原则,对刑事、民事、行政等审判领域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方案反映了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最新成果,体现了对权利人保护力度的加大,标志着辽宁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从观念到制度的飞跃,其中具体的保护措施已经应用到个案审判实践,特别是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司法原则更是得到了社会各界和有关职能部门赞同与支持。
七、审判实践中需要解决的问题
知识产权是一门不断提出新问题的学科,由于法律法规不完善、不具体,理论研究跟不上审判实践的步伐,在审理过程中尚有若干法律问题有待解决。综合各中院反馈的意见,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在审理专利侵权案件时缺乏统一的专利侵权判定标准,实践中一般参考北京高院制定的《专利侵权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急需最高法院制定有关司法解释,统一侵权判定标准;
(2)专利侵权纠纷中有关技术问题,是应以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标准衡量,还是以专家的标准衡量;依专利法规定应以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认知为标准考虑等同替代,在司法实践中是否可以请有关的普通工程技术人员参加庭审;
(3)在现有阶段对于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被告已向专利复审委提出宣告原告专利权无效请求的情况时,法院的专利侵权案件中止审理。复审委的审查决定如果维持了原告的专利权有效,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后,是否还需要等待行政诉讼的结果。如何掌握这个度。
(4)商标转让纠纷,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25条规定,当事人在转让商标过程中,应当将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一并转让。原、被告约定只转让特定的商标标识在实践中如何处理,转让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又注册了新的商标,前述的转让行为如何履行;
(5)如果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的注册商标存在注册不当或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情形的,法院应否中止审理,商标侵权案件中止审理的标准如何掌握;
(6)商标侵权案件中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如何确定;特别是如何确定文字、图形组合的商标,如何认定这类商标的要部,如何判断被控侵权物突出使用的行为;
(7)商标权与企业名称中的商号权的冲突问题;如商标权在先,商号权在后并在使用过程中突出使用,一般原则应认定为侵犯商标权,但在赔偿问题上是否按商标侵权的赔偿标准考虑还是综合其他因素(不正当竞争行为)考虑赔偿。如果商号权在先,商标权在后的情况下,能否视为商号权为一种在先权利给予保护;
(8)在著作权侵权纠纷中,对于文字作品侵权的赔偿标准,实践中主要的依据为99年国家版权局的《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原创作品每千字30-100元,该标准不易掌握,并且依据此标准赔偿数额过低,这类问题如何处理;
(9)在著作权侵权中,版权页上标注的印数,被告否认,法院能否直接认定为实际印数,从而依此确定总码洋及赔偿数额;
(10)在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中,用dna方式鉴定被控侵权品种与品种权人保护的品种权是否为同一品种时,存在的差异特征在什么范围内,可以认定为不是同一品种,目前司法实践中尚无统一标准,希望最高院制定可操作性强的规范及植物新品种鉴定的相关程序。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四庭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