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已有成就 | 法律法规 | 审判机构 | 政策精神 | 审判信息 | 案例分析 | 文书精选 | 法官论坛 | 学术讨论 | 行政执法 | 诉讼讲座
      专家专栏 | 记者专栏 | 来稿选登 | 协会动态 | 网友论坛 | 国际条约 | 域外法制 | 环球科技 | 读者来信 | 对外交流 | 各地法院
      照片选登 | 问题解答 | 随      笔 | 书       讯 | 站点地图 | 中文繁体 | english   | 在线投诉 | 我要在线投诉
 
您的位置:首页 - 记者专栏
与国际接轨 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制

培根 “知识就是力量”的论断从工业革命中走来,在知识经济的时代再一次得到了验证,各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无疑为此提供了生长环境。在中国,“知识产权”伴随改革开放的春风抚面而来,人们对她的了解不再是“养在闺中人未识”,但要想达到“会当临绝顶,一览众山小”的境界,还需要我们持续的关注。

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不足?还是超前?

“无所谓超前,中国政府既然承诺了,就要按法律严格执行”作为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的蒋志培博士站在法律的角度这样回答。“如果说是执法过严,还不如说是立法过严呢?但实际情况并不是这样。我们看问题要看矛盾的主要方面,抓住主要矛盾,目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突出问题是某些地区、某些领域的盗版侵权情况还很严重,当然也存在一些人钻法律的空子,利用专利权来谋求不正当的利益。但不能因为少数人就放弃了多数人的利益。有些人认为,各国的国情不同,知识产权保护也应该有所差异,但是为了能够获得参与世界市场平等竞争的资格,从长远利益讲,我们有必要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不是超前,只是要满足trips协议的要求。” 为抑制进出口环节的侵权盗版活动,中国各口岸海关将查处进出口假冒和盗版产品作为海关执法的重点。1996年至2004年,全国海关共查获各类进出口侵权案件4361起,案值6.3亿元人民币;2000年以后,海关每年查获的案件都以30%左右的幅度增长,有力打击了进出口侵权货物的违法行为,净化了口岸秩序,维护了权利人的利益。

谈到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蒋庭长认为:很多中小企业家“只知其然却不知其所以然”。从2003年国际七大公司坐收我国dvd厂商30亿元专利费的时候,到2004年国内企业不堪巨额专利费已停止普通dvd出口,直到今天我和一些企业主聊起这件事的时候,他们很疑惑“只知道那是别人的专利,但他们的专利中到底包括哪几项?到底是什么技术?”所以普及知识产权是十分必要的。江苏省20044月征求意见的“知识产权战略”草案中,把“5年内让50%的居民懂得什么是知识产权”作为一项任务,实在是符合中国实际的。

为什么要与国际接轨?如何接轨?

世界需要中国:目前,中国已成为专利和商标的注册登记大国,国外企业到中国注册商标登记,申请专利保护的有很多,而我国企业在国外执行登记的却屈指可数。究其原因,很大一部分在于我们自主创新不足。“外国人为什么要跑到中国来申请专利呢?因为他们瞄准这里是个大市场,需要法律来保护自己创造性的劳动成果。”蒋博士指出问题所在。

中国需要世界:与国际接轨,为的是让更多的产品走出去的时候能有和外国商品同等的地位。在建设小康社会的过程中,要推进自主创新,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增长方式,必须更加坚定地把科技进步和创新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首要推动力量,把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提高国家竞争力的中心环节,把建设创新型国家作为面向未来的重大战略。知识产权法律机制在实现这一重大战略中会起到特殊的作用。到有一天中国的多数企业都能够像海尔、华为那样借助知识产权制度开拓国内外市场,而不是总被别人以知识产权大棒追打,我们便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接轨。知识创新或者信息创新决不仅仅是技术创新的问题。不创自己的牌子,只图省事去仿冒别人的牌子,除了会遭侵权诉讼外,永远只能给别人打工。

如何与国际接轨?蒋博士认为:政府对引导企业是非常必要的。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应运而生。在这方面,与国际社会沟通交流是十分重要的。因为别人有一些先进的经验可以学习,走过的弯路可以避免。尤其在立法方面,要加强对国际动向研究,在信息电子领域需要加强预警机制的建设。在涉及我国利益的国际法领域,主动参与国际组织的法学研讨会等多形式的活动,要让世界听到中国的声音,听到中国积极建立完善知识产权体系的呼声。

路漫漫其修远兮,吾辈上下而求索

90年初,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每年十几例、几十例到2004年的全年刑事、行政、民事审判的知识产权共计一万五千多例,充分说明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正在飞速的发展。正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伊德里斯博士所说“没有一个国家在这方面(知识产权保护的工作)发展像中国这样迅速”。

为准确适用法律、统一执法尺度,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经验的基础上,依法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司法解释,完善了一系列重要的知识产权法律适用原则,对及时解决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指导各级人民法院正确审理知识产权案件,产生了重要作用。如:20016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为及时制止侵权行为、有效防止权利人损失扩大提供了诉讼措施;1998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有关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2004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布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严格遵守刑法的规定,综合考虑中国国情和司法实际,适当降低了有关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定罪标准,提高了刑法相关条文的可操作性,为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提供了具体的适用法律依据,对有效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事实表明,在过去短短二十几年时间里,中国政府为保护知识产权付出了艰苦的努力,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取得了有目共睹的重大进展,走过了发达国家通常需要几十年甚至逾百年的历程。但是,中国政府清醒地认识到,作为一个有13亿人口的发展中大国,在经济相对落后和科技水平不高的情况下,建立起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绝非一朝一夕之事。在中国,保护知识产权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任务相当艰巨。

 

文章出处:
本网发布时间:2005-8-18 7:30:39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回到顶部]
 

 

 

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