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百学者联名反对判决 呼吁还学术公正 近日,在天津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的一场名誉权官司非常引人注目。天津市语言学会批评副教授沈履伟剽窃,被沈诉至法庭,并一审败诉。之后,230多名教授学者联合签名,要求人民法院伸张正义,还学术以公正。 反映有人剽窃,语言学会被告名誉侵权 2003年下半年,天津市语言学会得到举报:天津市外国语学院文化学院副教授沈履伟为申请正教授职称,在其出版的论文集《求是集》中严重抄袭。 语言学会经调查,认为举报属实。《求是集》中有13篇论文是他人曾经公开发表的。其中包括:吴云与董志广联合署名的3篇,成其圣与董志广联合署名的2篇,董志广独立署名的7篇,以及封野独立署名的1篇。而《求是集》的封面赫然标明:沈履伟著。 据此,天津语言学会常务理事2004年7月3日全体会议一致通过:《关于天津外国语学院老师沈履伟〈求是集〉的剽窃问题》,并以“致天津市有关领导和天津外国语学院公开信”的形式,发表在学术批评网上。 公开信中称:“像这样连标题带正文只字未改的全文剽窃,字数之巨,篇数之多,手段之拙劣,实属罕见,已成学术腐败一典型……但剽窃者迄今仍趾高气扬。这很不正常!” 沈履伟认为这封信的内容严重失实,以名誉权受到侵害为由,一纸诉状将语言学会和学术批评网告到法院,要求对方赔礼道歉;支付精神损失费1万元。 2005年5月30日,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原告出版的《求是集》涉案的13篇文章,系与他人合作,不是其独立完成,但也不是剽窃。故判天津市语言学会败诉,并赔偿沈某精神损失费1000元。 对此判决,天津语言学会会长、南开大学教授马庆株用“十分震惊”来表达自己的态度。他说:“如果主持正义算侵犯名誉权的话,将开一个极其恶劣的先例。反对学术腐败,加强学术批评,将无法进行。” 剽窃还是合作 由天津古籍出版社2003年4月出版的《求是集》封面印有沈履伟著,翻开这本书,没有前言、后记,所收论文均没有标明原出处。 据马庆株教授介绍,会员发现《求是集》中的剽窃并不是一下子发现了13篇文章,而是不断发现的,因为每一篇都没有注明发表的刊物和期号,查证难度很大。语言学会许多人充当了志愿者查找大量文献才查明。而且有一个过程,最初发现2篇与人家雷同,沈履伟就说这两篇是合作的;发现10篇雷同,沈履伟就说这10篇是合作的;发现13篇雷同,沈履伟又说这13篇是合作的。 沈履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这本书出的确实是有瑕疵,因为这些文章都是自己当年与他人合作过的成果,如果出书时写上合著或是编著就好了。沈履伟说,自己当时在韩国任教,为了申报正教授职称,决定出一本论文自选集,由于不方便回国,就留下书稿,让妻子代为处理。因妻子不了解情况,所以就写成了自己“著”。 在沈履伟的这本论文集中,有12篇均是董志广独自或与他人合作以前发表的。董志广,天津师范大学副教授,沈某的大学同学。沈某说,董志广以前发表这些论文都是他们两个人讨论过的,沈履伟还为董查找过一些资料。但是当时发表的时候,并没有署上两个人的名字。 董志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对于此事的态度与他在法庭出据的证言相同:“我和沈老师经常彼此提供文献资料和学术观点。故在我目前已完成的文章中均含有沈老师的劳动与启发。”董志广还说,和沈履伟曾合作创作多篇作品,但是都没有联合署名。 但是涉及董志广的12篇文章中,还有5篇是当初发表时董与他人共同署名的。其中3篇的第一作者是吴云。 吴云,天津师范大学教授。吴云先生曾因此事出具一封证言:“我与沈履伟素不相识,更无合作之可能。董志广更未与沈履伟合作。坚决不给沈履伟作证人。” 对此,董志广说,吴老师确实不认识沈履伟,当然不知道在论文的撰写过程中,自己得到过沈履伟的帮助。 而第13篇论文作者封野称:他发表该论文时是1998年。2000年以后,他与沈履伟成为文友,有学术方面的探讨。沈履伟将他的论文收入自己的论文集,是经过他同意的。 沈履伟和董志广都说,12篇文章都是当时两人合作完成的,可是文章第一次发表为什么都没有沈履伟的署名? 天津语言学会查明,董志广1993年申报副教授时,明确申明7篇论文皆为其独立完成,而这7篇在10年后,却成了共同合作。 对此,董说,当初两人或是合作,或是自己受到过沈履伟的帮助。沈老师觉得他只是提供资料或帮助,没有署名的条件。因此文章发表就只署了自己一个人的名字。 可是董强调,沈没有署名,并不等于没有著作权。因为著作权法规定,合作有不同的形式,只要有所帮助就是可认定为合作。 天津语言学会不服河西法院的判决,已提起上诉。而记者联系河西法院审理此案的审判长,其拒绝接受采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