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度,河南全省法院共受理一审知识产权纠纷案件323件,其中,专利权纠纷案件98件,著作权纠纷案件98件,商标权纠纷案件39件,技术合同纠纷案件29件,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48件,其他案件11件;2004年受理二审知识产权纠纷案件69件,其中,专利权纠纷案件16件,著作权纠纷案件14件,商标权纠纷案件10件,技术合同纠纷案件21件,其他案件8件。河南法院2004年共审结知识产权一审案件200件,二审60件。
具体各项工作情况如下:
一、两级法院依法行使审判职能,积极审理各类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一)著作权案件
2004年审理的著作权纠纷案件除在数量上较往年有所增多外,案件类型明显增多及案件复杂程度也明显增大。
首先,传统涉及著作权的权属问题的案件仍占一定数量,此类案件主要涉及到个人作品、职务作品、法人作品的著作权权属界定问题。由于我国著作权法对法人作品和职务作品规定的概念有交叉,在案件审理中对作品权利归属问题往往存在不同认识。如我省济源中级法院一审、省高院二审的周克勤诉水利部小浪底水利枢纽建设管理局作品署名权纠纷一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就是涉诉作品究竟应属职务作品还是法人作品的问题。
其次,新类型的著作权纠纷案件不断增多。如母碧芳诉河南博云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涉及网络传播权问题,母碧芳创作的长篇小说《惑之年》,被博云科技公司未经许可上载到其网站上,供用户浏览、下载。此案在认定侵权成立问题上没有争议,但在确定赔偿数额方面,一审法院是在参照文字稿酬规定的基础上酌情确定了赔偿数额,而博云公司认为其在诉讼前一经告知后即将该部小说从其网站删除,而且其网站中的书库栏目对外是免费的,故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赔偿数额没有依据。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另外还受理有涉及计算机软件侵权纠纷案件,如北京北大方正公司诉河南省地图院软件侵权案件,当事人争议的核心是软件最终用户侵权认定的法律依据及责任如何承担的问题。
再次,摄影作品侵权纠纷案件也占有一定数量。这类纠纷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未经许可将他人的摄影作品作商业性广告使用,如北京美好景象图片公司诉北京亚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等系列案件,我省一、二审法院系根据用于商业广告给侵权人所带来的商业利益情况,并参照了专业图片公司在正常商业许可使用情况下的收费标准确定赔偿数额;二是带有一定公益性质的广告使用摄影作品的侵权纠纷,如洛阳市政府要求一些机关、院校等单位自己出资制作宣传洛阳旅游的广告栏,在广告栏上显示了制作单位的名称和联系电话,对于此类案件一二审法院在认定侵权成立的基础上,在酌定的赔偿数额时采用了明显低于商业性广告使用侵权赔偿数额的标准。
此外,审理著作权案件中,还涉及到合作作品著作侵权案件中,如何举证证明署名的合作作者之一不应享有著作权的问题,如原、被告均为省委干部的徐发根诉崔树林案件。
(二)商标案件
2004年审理的商标案件中,传统的商标侵权案件较多,如河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诉北京张大宁中医肾病药物研究中心商标侵权一案,被告未经许可,在其药品促销活动中使用“希望工程”服务商标吸取捐款,但在活动后将捐款交到郑州市希望办公室,原告根据商标权人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许可授权提起诉讼,该案一审法院在认定侵权成立方面意见一致,二审对一审确定的赔偿数额做了变更。
此外,商标侵权案件中,还有一些问题,在审判实践中,值得研究。如企业字号与商标权的权利冲突问题;在商标侵权案件中,原告把认定涉案商标为驰名商标作为其中的一个独立的诉讼请求,但案件的处理与涉案商标是否驰名无关,法院如何处理该项请求,另当事人能否单独就法院对此项诉讼请求的处理提出上诉。如河南宇通公司诉某汽车配件公司、厦门联泰食品有限公司诉济南巧巧食品有限公司、巧巧(漯河)食品有限公司等商标侵权案件。
(三)专利案件
2004年审理的专利案件中,有多起案件属传统专利案件,如对专利技术是否为职务发明的认定,技术特征是否构成等同。但也涉及到如下几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如被控侵权人同时以因未覆盖专利技术特征而不构成侵权和享有先用权抗辩,如何审理;专利被许可人未履行缴纳专利年费的合同义务,导致专利无效,如何确定赔偿数额问题等。
除以上几类案件外,河南法院也审理了一批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几起涉及技术秘密侵权等不正当竞争案件、技术合同案件等。
二、积极开展调研活动,努力规范知识产权审判工作。
河南省法院民三庭在开展调研活动基础上,根据各地法院在审理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件中存在的问题,于2004年制定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件审理的若干指导意见》,以规范全省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审理。此外,河南省法院民三庭在对全省法院著作权案件审理中关于侵权认定和民事责任承担的问题进行了全面调研,并撰写出调研报告,2005年将在此基础上,制定指导意见,以对全省的著作权案件审理工作予以规范。
三、积极与河南省知产联席办公会及省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沟通、配合,开展知识产权宣传与保护工作
(一)加强与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的联系、沟通,加大对知识产权审判的宣传工作
河南全省两级法院在认真审理好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同时,重视对知识产权法律知识、法律法规、trips协议的宣传工作,特别是加强了与省知识产权主管工作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在“4.26”知识产权日,省法院及郑州中院组织知识产权审判人员进行知识产权宣传咨询活动,召开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到省电视台作访谈节目,宣传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配合省政府组织的知识产权专项活动,完成省知识产权联席办公会要求的各项材料工作。省法院、郑州中院分别组织召开了有省知识产权局、省新闻出版局、省工商局、省文化厅等知识产权工作部门及部分高新技术企业参加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座谈会,人民法院报、河南电视台、郑州电视台、河南日报、郑州晚报等多家新闻媒体作了广泛宣传报告。2004年,省法院又召开全省大型外资企业及高科技企业、外资企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座谈会,并派出专业审判人员到省知识产权局组织的培训班上授课等,这些活动的开展,不仅促进了河南省法院与知识产权相关主管部门的协调、配合,同时扩大了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影响。
(二)走访高新技术企业,为企业排忧解困
2003、2004年省法院民三庭组织郑州中院、洛阳中院等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骨干,先后深入到郑州日产、美国卡搏陶粒有限公司、洛阳北玻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10余家高科技企业调研,听取这些企业的意见,组织相关中院与这些企业的座谈会,还邀请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参加,为企业排忧解难。
(三)配合省政府开展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
国务院于去年9月份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最高法院于去年9月14日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通知》后,省法院民三庭及时与省知识产权局联席办公会及省知识产权局联系,通报河南省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情况,提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建议,并设专人配合协调省政府开展该项活动。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