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第三年。三年来,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所面临的国家发展战略和政策环境、市场环境、国际环境和法制环境均发生了深刻变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得到历史性的提升。保护知识产权不仅是中国履行入世承诺,创造良好的贸易和投资环境,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的需要,更是促进科技创新,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国民经济整体素质和竞争力提高的需要。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已成为人民法院的重要工作之一。
多年来,在各级党委、人大的领导和监督下,在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下,浙江省各级人民法院认真实施知识产权法律,采取多种措施,拓展审判领域,加大保护力度,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职能作用,依法审结了一大批具有社会影响的案件,浙江省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为实施“八八战略”和“平安浙江”的建设,为浙江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公正、高效的法律服务和司法保障。
一、基本情况及特点
2004年,全省法院共受理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806件,其中专利权纠纷404件,商标权纠纷121件,著作权纠纷145件,不正当竞争纠纷88件,技术合同纠纷40件;共审结一审知识产权案件762件,其中判决224件,调解102件,撤诉404件,驳回起诉10件,其他22件,调解与撤诉率占66.4%。
2004年,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二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91件,审结86件,其中判决37件,调解38件,撤诉11件,调解与撤诉率占57%。
分析2004年全省各级法院审理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主要有以下特点:
1、新收案件持续增长。随着经济、科技和文化的发展,知识产权产业化步伐加快,权利人维权意识的增强,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不断增多。入世三年来,浙江省知识产权案件呈逐年增加之势。2004年全省各级法院受理的一审知识产权案件比2003年的586件上升了37.5%,二审知识产权案件比2003年的66件上升了38%。由此可见,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修改相关知识产权法律对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已产生深刻的影响,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在今后将面临着更为繁重的任务。
2、高额索赔纠纷增多。2004年以来,标的金额达千万元以上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不断出现,如2004年省高级人民法院相继受理浙江南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诉宁波市萧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仿冒、伪造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诉被告温州叶同仁堂药品连锁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等,诉讼标的额均高达5000万余元。知识产权诉讼标的额的增加,充分表明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在企业经营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企业对知识产权的自主程度也越来越重视。
3、涉诉案件影响增大。随着浙江省经济发展战略的调整,各地普遍以高新技术企业作为当地经济发展的支柱,由此引发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受到社会广泛关注。2004年浙江省各级法院相继受理了红蜻蜓集团有限公司诉温州鹿城红蜻蜓皮鞋厂商标侵权纠纷、绍兴县咸亨酒业公司诉绍兴咸亨酒店商标侵权纠纷、杭州中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杭州分行商标侵权纠纷案等具有广泛社会影响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这些重大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充分表明浙江省各级人民法院通过知识产权司法审判,为先进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4、涉外案件比例增高。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与有关国家的经济、科技交流也日益频繁,涉及高新技术和重大利益的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也越来越多。据统计,浙江省各级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约有10%的案件为涉外案件,涉及的当事人分布在美国、德国、法国、意大利以及香港等国家和地区。2004年,浙江省各级法院受理并审结了高露洁公司诉杭州顶信纸业公司商标侵权纠纷、阿迪达斯国际有限公司诉金华市天地经贸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宝姿亚洲控股公司诉杭州宝姿服装公司商标侵权纠纷等具有较大影响的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这些涉外知识产权案件的公正审理,不但依法保护了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维护了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国际形象,营造了浙江省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环境。
5、多数案件调解结案。有些知识产权案件虽侵权事实清楚,但当事人要求赔偿的证据不足;有些案件是否构成侵权,界限不清,法律尺度难以掌握;有的案件当事人间是多年的协作伙伴;有的被控侵权人是知名企业,等等。为此,浙江省各级法院针对案件实际,努力以调解方式结案,案结事了,许多案件当事人经做调解工作后,不但平息了矛盾,还促成双方的技术合作。如温州华亨皮塑有限公司与温州华辉皮件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受理后,发现该案系温州敖江地区宠物用品出口企业之间的系列专利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之一,出口企业相互之间的诉讼已严重影响我国宠物用品在国际市场的声誉并导致市场份额的急剧萎缩,此案和则“双赢”。为此,承办人员主动与当地政府联系,通过政府与法院两方面的努力,终于促使各方当事人达成和解。2004年,浙江省受理知识产权案件最多的杭州、宁波、温州等中级人民法院,约有75%左右的案件以调解或者经法院做工作后以和解撤诉方式结案。
二、审判工作的新措施
通过修改相关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总体上已经达到并且在某些方面已经超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要求的最低保护水准。最高人民法院先后颁布的有关知识产权司法解释,构建了符合trips协议要求的诉讼制度,使我国人民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类型几乎涵盖了trips协议规定的所有领域。要加大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力度,不仅要求审理案件要及时、公正,更要求执法措施要得力有效。2004年,浙江省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主要采取了以下新措施:
1、积极慎重运用诉前禁令新措施。诉前禁令,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权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诉前禁令是知识产权制度中及时制止侵权行为、有效防止权利人损失扩大的重要执法措施。在修订的知识产权法律中增加诉前禁令内容,既是wto规则的要求,也是我国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体现。2004年,浙江省人民法院在适用诉前禁令措施上进行了有益的探索。2004年8月5日,日本株式会社岛野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前禁令申请,要求责令慈溪市博威车辆配件有限公司、宁波力盟机械有限公司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其专利权的自行车配件,并封存两被申请人用于制造侵权产品的生产线、生产模具及其库存产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及时对日本株式会社岛野的申请进行了审查,在申请人提供了担保的情况下,认为日本株式会社岛野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在48小时内作出了诉前禁令,并立即派员执行完毕,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2、依法认定驰名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在知识产权审判中认定驰名商标,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能。 2004年,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红蜻蜓集团有限公司诉温州鹿城红蜻蜓皮鞋厂商标侵权纠纷、奥康集团有限公司诉温岭市奥康鞋业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分别认定“红蜻蜓”、“奥康”为驰名商标,在社会上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温州市政府基于“红蜻蜓”被人民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决定奖励红蜻蜓集团有限公司人民币100万元。通过驰名商标的认定,扩展了商标权的保护范围,有力打击了“傍名牌”等不正当竞争和商标侵权行为,维护了公正、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和秩序。
3、积极配合全国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国务院把保护知识产权作为今年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重点之一,决定从2004年9月起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国范围开展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最高人民法院也为此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配合开展此项行动。浙江省市场经济十分发达,但假冒、盗版等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亦十分严重,因此浙江省被列为本次专项行动的15个重点省份之一。为此,浙江省各级人民法院在加强与本地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的沟通与协调的同时,在知识产权审判中积极贯彻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的原则,在侵权的认定和民事责任的承担上,严格制裁侵权人,充分救济权利人,不让侵权人在经济上得到任何好处。
三、案件类型的新动向
随着科技的进步和市场经济的繁荣,浙江省知识产权案件审判领域不断拓展,知识产权保护客体不断扩大,新领域、新类型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也不断涌现。知识产权审判领域的扩展,给浙江省的知识产权审判带来了新的挑战和机遇,同时也给知识产权审判法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1、知识产权保护客体逐步扩大。以前,浙江省两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一般为专利权纠纷、商标权纠纷、著作权纠纷等常见案件,但在2004年,虚假宣传、侵害商业技术秘密等不正当竞争纠纷等新类型案件也逐渐增多。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还受理了美国安那络公司诉杭州士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纠纷案。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作为一种新种类的知识产权,虽然是一种与专利、商标、著作权并列的知识产权,但其专业程度非常强,侵权判断的程序也比较复杂,目前全国也还没有其他法院受理此类案件的先例。
2、新类型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不断出现。2004年,浙江省受理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已不再局限于动产商品的生产、销售等领域,从事不动产开发的房地产企业之间出现了多起楼盘名称侵犯服务商标纠纷、楼盘装潢不正当竞争纠纷等案件。如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浙江南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诉宁波市萧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仿冒、伪造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案,浙江南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宁波市萧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宁波开发的“南都花城”楼盘,不仅楼盘名称、售楼广告擅自使用了“南都”注册商标,而且楼盘风格、外观装潢等也与其开发的公寓相同,其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该案索赔标的高达5000万余元。另外,深圳东海房地产开发公司就宁波雅戈尔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东海花园”楼盘、浙江东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东海未名园”楼盘侵犯其“东海”注册商标专用权,分别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就浙江绿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世纪花城”楼盘侵犯其“世纪花城”商标专用权,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些新领域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出现,充分说明了知识产权已经逐渐渗透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
3、权利人注重维护其法定的新类型权利。网络传播权是新修订的著作权法赋予著作权人的新的权利类型,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新力哥伦比亚音乐股份有限公司诉绍兴伏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即涉及链接是否侵犯网络传播权的判断问题。2004年,浙江省还出现了有关音乐电视、背景音乐著作权纠纷问题,如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华纳唱片公司诉酷比龙文化娱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这类案件不仅涉及对音乐电视、背景音乐的著作权判断问题,还涉及版权人、社会公众和传播者之间的利益平衡等问题,因此司法实践和公众舆论对此类案件持有不同的观点,如何实现知识产权制度所追求的利益平衡目标,也是审理此类案件中的难点。
四、制度建设的新发展
为应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带来的挑战和机遇,2004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总体要求,结合浙江省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的实际情况,浙江省各级法院主要做了以下工作,以提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
1、审判体制化,加强审判组织。2002年机构改革后,省高级人民法院成立民事审判第三庭,专司知识产权、海事海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审判和指导工作。杭州、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市级人民法院成立了专门负责知识产权审判业务和涉外民商事审判业务的民事审判第三庭。在最高法院于2004年4月指定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部分专利权纠纷案件后,浙江省已经形成了浙北、浙东、浙南各有专利案件一审法院的布局,但在浙中、浙西尚无审理专利纠纷案件的一审法院。为改变这一局面,完善审判体制,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在2004年12月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请求指定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为审理专利纠纷案件第一审法院。
通过机构改革,一批高学历、高素质和年富力强的法官调整、充实到知识产权审判队伍中来。目前,全省从事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法官64名,平均年龄38.3岁,绝大多数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有硕士学位以上的有36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共12人,11人具有硕士学位,是省高级人民法院平均年龄最低、学历水平最高的业务庭。
2、重视学习培训,加强业务指导。随着浙江省知识产权案件数量的不断增多,范围和类型不断扩大,审判工作中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学习培训已成为浙江省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重中之重。多年来,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一直以加强业务学习培训为提高全省知识产权办案质量的突破口,积极鼓励审判人员自学,2004年就有27篇论文在省级和国家级报刊发表,一些论文在全省和全国法院系统的学术研讨会上得奖。坚持定期与下级法院一起进行集体业务学习,共同探讨知识产权审判疑难问题。省高级人民法院通过举办知识产权法律业务培训班,全省从事知识产权审判法官的业务水平明显提高。
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积极探索多种业务指导渠道,通过总结审判经验、研究疑难问题、开展案件评查等形式,加强业务指导。先后对专利侵权损害赔偿、商标权的跨领域保护、商业秘密纠纷案件的审理和证据规则在知识产权中的适用等审判实践中急需解决的法律问题进行了研讨,在2004年年初形成了《关于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讨论综述》的业务指导性文件。针对知识产权案件二审改判、发回重审率高的特点,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与上诉案件最多的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分析研讨二审改判案件的法律问题。另外,还先后对宁波、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年来审结的知识产权案件进行了案件质量专项评查,同时邀请其他中院相关业务庭的人员参加,起到了相互借鉴、共同提高的作用。
3、积极调查研究,解决疑难问题。入世后,国际社会始终关注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和实施情况,今后将会更多地转向评价我国是否遵守国际公约和履行承诺。如果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在司法实践中不能达到trips协议规定的最低要求,有可能引发国家间的贸易争端并进入wto争端解决机制,因此,我们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不断提高司法水平,维护我国的国家主权和经济安全,树立我国良好的司法国际形象。针对近几年来浙江省企业在国外被诉侵犯知识产权案件数量迅速上升的情况,2004年上半年,分管院领导和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的同志一道,在调查的基础上形成了《对浙江省企业在国外被诉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调查与分析》的调研材料,受到政府主管部门、企业和行业协会的重视。2004年下半年,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对四年来全省法院审理的不正当竞争案件进行调查,分析情况和特点,探讨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形成《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特点、问题及对策》的调研材料,供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相关司法解释作参考。2005年,我们还将对已由省科委立项的《市场经济背景下民营企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问题》的课题专门组织人力、物力进行调研。这些调研成果不仅厘清了我们的工作思路,明确了努力的方向,也扩大了浙江省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社会影响力。
(浙江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