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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江苏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

 

 

2004年,我省法院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主题,依法审结了大量知识产权案件,并积极配合知识产权专项治理行动,参与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综合运用各项法律手段,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及时打击各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

一、基本情况

据统计,2004年全省法院共审理一、二审知识产权案件1295件,审结990件,诉讼标的总金额为13770.8587万元。其中判决结案395件,调解结案152件,撤诉及撤回上诉376件。    

(一)案件受理数持续上升。2004年,全省法院共新收一审案件825件,同比上升19.57%。在各类一审案件中,著作权案件239件,同比上升6.22%;商标权案件98件,同比上升36.11%;专利权案件200件,同比上升2.56%;不正当竞争案件177件,同比上升103.44%。不正当竞争案件中商业秘密侵权、虚假广告案件收案数均增加了23倍。知识产权案件的增加与我省经济、科技发展密切相关,同时表明了我省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保护意识不断增强,还表明我省市场竞争秩序亟待加以规范。

(二)涉外知识产权案件大幅增加。2004年我省新收一审涉外知识产权案件28件,虽然绝对数不大,但增幅近400%。涉外知识产权案件的增加,一方面说明我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逐步提高,另一方面也对我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案件地区分布不均,但各地均呈上升趋势。从全省情况看,2004年南京中院新收案件数再次超过300件,居全省第一。全省案件地区分布相对集中于苏南、苏中等经济发达或较发达地区。据统计,南京、无锡、苏州、南通、扬州、常州六地法院受理的一审知识产权案件占全省一审知识产权案件总数90%以上。而苏北地区由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知识产权案件与其他民商案件相比数量仍然偏少,最少的中院年收案仅有3件,但各地收案绝对数同比均有所上升。

(四)同一原告起诉的系列案件继续增加。在系列案件中,既有原告因数项知识产权被同一被告侵犯而分别起诉的案件,也有原告因一项知识产权被数个被告侵犯而分别起诉的案件。据统计,2003年2月以来,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在我省法院起诉著作权侵权系列案件达67件,涉案总标的额高达342.2374万元,美好公司实际获赔金额高达100多万元。此外,2004年,南京中院受理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提起著作权诉讼20起,南京绿江种苗开发中心、江苏省油力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起植物新品种纠纷10起。值得注意的是,国际唱片业协会以及华纳唱片公司等已在我省南京、苏州、扬州、常州等地提起系列音像制品著作权案件。

2004年我省法院进一步加大了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力度。全省各级法院共审理一审涉嫌“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2865人。其中,新收案件2657人,结案2557人,案件数同比上升12%,涉案人数同比上升25%。从一审受理案件的案由来看,近两年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相对集中于假冒注册商标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侵犯商业秘密罪, 2004年三类案件数达到2661人,占全部案件数92.86%,涉案人数占全部人数的93.84%以上。2003年全省法院审理的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涉案金额多集中在200万元以下,而2004年则出现了1000万元以上的案件,案值大幅飚升。

2004年我省知识产权行政审判因无案件仍未启动。

二、疑难复杂和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

2004年我省法院受理的涉及权利冲突、责任竞合、多重法律关系交织、反诉赔偿、多项诉讼请求的案件明显增加。如某外国公司与我省某公司之间因专利权纠纷,双方围绕请求确认不侵犯专利权以及诉前禁令等共提起四起系列案件。还出现了诸如植物新品种、评弹口述作品著作权、网络域名侵权、卡拉ok侵权、请求保护发型等一些新类型案件。由于相关法律规定还不够完善,这些案件的审理难度较大。

(一)立体发型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并受保护。2004年,徐州中院受理的施辉诉徐州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徐州市总工会等著作权侵权一案中,原告诉称其设计的富有创意和美感的获奖立体发型被他人擅自使用,其著作权受到侵害。我们倾向认为,立体发型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不受法律保护。其理由有:1、立体发型依附于人体,并构成人体的一部分,不属于民法上“物”的范畴。人体之组成部分不能成为法律关系之客体。2、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须具备独创性和可复制性。发型本身无法保持和固定,不具有可复制性,不符合著作权法中规定的作品构成要件。3、公众有选择和自我设计发型的权利,如对特定发型进行保护,会不恰当地限制公众所应有的权利,可能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故对此不宜予以保护。但对立体发型的设计图及摄影后的照片应按图形作品和摄影作品给予保护。此案因原告申请撤诉而终结。

(二)分别实施方法专利中的不同步骤构成间接侵权。在专利侵权案件的审理中,通常的间接侵权行为表现为间接侵权人制造、出售专门用于专利产品的关键部件或者用于实施专利方法的专用设备或材料。而对于不同被告分别实施方法专利中的不同工艺步骤构成间接侵权的情形较为少见。2004年,南京中院在审理“高压电器用无碱无蜡玻璃纤维绝缘带的制作方法“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中,认定两被告分别实施原告专利权利要求的前后两个步骤。虽然其单独实施的行为都不落入原告专利权保护范围,但两被告存在共同侵权的故意,其共同目的是为了规避法律,整体实施原告专利所保护的技术方案。两被告的行为属相互提供便利条件的间接侵权行为。

(三)未披露商业秘密仍构成违约。通常的商业秘密侵权案件或违约纠纷案件,是由于被告违反诚信原则,擅自披露、使用他人商业秘密而引起。2004年省院审结一起被告将他人商业秘密发至其个人电子信箱,虽尚未对第三人披露秘密内容,但构成违约的案件。我院认定被告在工作期间,擅自将原告公司的部分保密信息和资料从公司内部局域网的工作信箱发送至公众网上其私人电子邮箱,使得该资料信息脱离单位掌控,属于将公司信息资料带出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其与公司保密协议中关于“公司文件资料和电脑软件,若非因公司业务需要,不可私自带出公司”的约定,判令其承担继续履行保密协议并支付违约金的违约责任。

(四)地名商标权人不能禁止他人在自己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上表明该商品或服务与地名间存在某种实际联系。在省院审理的句容市联友卤制品厂与柏代娣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法院认定,“茅山”系地名商标,柏代娣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包装上使用“茅山”字样是一种正当使用,不会误导公众,其行为不构成对联友厂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供稿)

 

文章出处:
本网发布时间:2005-8-11 19:3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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