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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球唱片有限公司与青岛捷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录音制作者权侵权纠纷案判决书(1)

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青民三初字第355

 

原告环球唱片有限公司(universal music 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北京道115楼。

法定代表人洪迪,董事。

委托代理人郭春飞,北京市天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翁才林,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捷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辽宁路2282711房间。

法定代表人郭丰,总经理。

原告环球唱片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捷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录音制作者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郭春飞、翁才林,被告的法定代表人郭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环球唱片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于2004326日发现被告青岛捷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上(网址为http://www.qdinfo.net)向公众提供下列歌曲的下载服务:李克勤演唱的:1、一生不变(粤);2、后会有期(粤);3、夏日之神话(粤);4、大会堂演奏厅(粤);5、月半小夜曲(粤);6、深深深(粤);7、眷恋(粤)。

以上曲目共计7首,经原告审查确认,上述曲目的录音制作者权均归原告所有,而原告从未许可被告通过互联网向公众传播上述曲目。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权益,并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为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享有录音制作者权的歌曲之网络传播权的侵害,停止提供涉案歌曲的下载服务;2、被告在其经营的网站主页及《法制日报》上发表声明,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3、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4万元人民币,为调查被告侵权行为和起诉被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5万元人民币,合计金额19万元人民币;4、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青岛捷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答辩称,1、原告所诉网站(www.qdinfo.net)非我公司所有,被告公司注册于20021021日,而公司正式经营在200312月,没有能力并且国家政策法规也不允许被告公司经营这样一个网站,原告提供的证据表明“青岛捷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版权所有1999-2004”,但是1999年被告法定代表人尚在读书,不可能经营该网站;2jesn.net网站并非被告公司的网站,此域名信息上的所有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并非是被告公司的信息,同时注册顶级国际域名不需要提交企业营业执照等验证文件,任何个人都可以注册填写不真实的注册信息,所以国际域名的注册信息不具备法律上的说明效力;3、原告出具的证据存在多处疑点,不能证明原告所诉网站属于被告所有,也不能证明青岛信息网是在互联网上客观存在以及音乐听吧频道客观存在于青岛信息网所在的服务器上,更不能证明此音乐频道是由被告公司经营并维护;4、互联网上存在大量的与原告所诉的“青岛信息网”音乐频道相同的网站,所使用都是同一程序“包含10883首歌曲数据的音乐听吧程序”,这些被下载的歌曲均链接至同一网站“彭城视窗”服务器上的文件(ip地址为202.102.9.130),原告公证书也可以证明该点,说明原告所诉的音乐频道并非存在于青岛信息网的服务器上;5、被控侵权网站并非收费网站,每首歌曲也只有10次左右的下载量,并且该网站音乐频道也写有版权维护声明,不会给原告造成如此巨大的损失。综上,被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为了证明各自的诉辩理由,分别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结合对方当事人的质证意见,本院对证据分别作如下认定:

一、对原告提交证据的分析

1、原告制作的正版录音制品李克勤演唱的cd唱片一份,版权认证报告一份,原告用以证明其系涉案歌曲的录音制作者权利人。被告对该证据没有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2、上海市静安区公证处出具的(2004)沪静证经字5675号公证书,原告用以证明被告在其经营的网站www.qdinfo.net上提供了涉案歌曲的下载及试听服务。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该公证书的内容中有“青岛捷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版权所有1999-2004”的记载,而被告公司是在2002年才成立的,公证书第4页中的邮箱并非被告所有,并且公证书没有说明该网站和音乐听吧是在哪个服务器上的ip地址和公证时的网络环境。

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从该公证书的内容可以看出,对www.qdinfo.net网站的访问确系在互联网上进行。

3、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出具的(2004)京国证民字第12123号公证书,原告用以证明被控侵权网站www.qdinfo.net还有另外一个域名www.jesn.net,被告是该域名的所有者,被告是被控侵权网站www.qdinfo.net的所有者。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www.qdinfo.netwww.jesn.net并非被告注册;该公证书第20页显示的搜索结果,相应的网页快照显示的是http://www.qdinfo.net/life的页面而非www.jesn.net的页面,两个域名在中国web信息博物馆显示的记录存在不同,两个域名的ip地址相同也不能说明是同一个网站。

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4、原告通过www.baidu.com搜索引擎搜索的“青岛捷讯”的“招聘市场策划及推广”信息,原告对www.qdinfo.net/life/job/ 中联系方式的访问记录,原告用以证明被告系www.jesn.net域名的注册者。被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原告证明目的提出了异议。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52004826日在www.qdinfo.net对涉案歌曲的下载过程打印页,原告用以证明涉案歌曲在侵权网站上至少存在5个月。被告对该证据形式上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该证据没有表明服务器的ip地址,不能证明是真实存在的,该证据第9页文件来源于202.102.9.130,与证据三中的ip地址并不相同。本院认为,被告对此抗辩理由成立,由于原告不能证明对该网站的访问记录以及访问网站所处的网络环境,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不予确认。

6、对被告工商登记情况所进行的查询资料,原告用以证明被告在工商登记的电话、地址及法人代表信息与www.jesn.net域名登记的信息相同,被告是www.jesn.net域名的注册者,即www.qdinfo.net的所有者。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被告公司并没有在原告所说的地址经营,而且也未从事与互联网有关的业务。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7、香港公证转递发票、律师服务费发票、国内律师代理费发票各一份,国内公证费发票三张,原告用以证明因被告侵权而发生的合理费用。被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8、北京市公证处出具的(2004)京证经字第03411公证书,原告用以证明网站合法下载音乐的收费标准是每首歌曲99美分,这是原告对经济赔偿的计算依据。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这是美国苹果网站的收费方法,不适用于国内用户收费。本院认为,被告提出的抗辩理由成立,该依据不能作为计算原告经济损失的直接依据。

9、原告在www.baidu.com网站输入jesn的查询结果,原告用以证明jesn.com与被告之间的对应关系。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对原告的证明目的提出了异议,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二、对被告提交证据的分析

1、被告营业执照复印件,被告用以证明公司的成立时间、经营范围中并不包括互联网业务。原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提出了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

2、对www.jesn.com网站注册信息的查询,被告用以证明该网站与被告无关,原告认为被告应当提交中文翻译件。由于被告没有提供中文翻译件,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3、对www.jesn.net网站和www.qdinfo.net网站的ip地址进行查询的结果,查询时间在2004105日左右,被告用以证明上述两个网站的ip地址不相同。原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原告此前所进行的查询可以证明两个网站的ip地址是相同的。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该证据仅能表明在此时间两个网站ip地址存在不同。

4、对www.jesn.com网站进行浏览所打印的页面,被告用以证明该网站与原告所述网站并无相似之处,原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

5、对www.jesn.net网站进行浏览所打印的页面,被告用以证明该网站与www.qdinfo.net网站并无关系,原告认为这是该网站的地址变化后相应产生的变化。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6、在本地计算机上搭建音乐听吧的操作过程记录,被告用以证明上述音乐听吧程序广泛存在于互联网上,并且可以在本地计算机上搭建音乐听吧程序,同时该音乐听吧的歌曲来源于同一个网站。原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侵权内容存储在哪里并不是侵权的构成因素,只要在网站上提供链接就构成侵权。原告所有证据均是在公证员的监督下从互联网上获得,不存在虚拟上网的情况。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通过本院认定的上述证据,本院查明下列与案件有关的事实:

原告环球唱片有限公司(universal music limited)系在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成立的从事录音制品制作的公司。2002年,原告制作并发行了名称为“李克勤”的cd音乐唱片,该唱片收录了由李克勤演唱的十六首歌曲。2004713日,国际唱片业协会亚洲区办事处亚洲区总监饶锐强出具版权认证报告一份,证明李克勤演唱的“一生不变、后会有期、夏日之神话、大会堂演奏厅、月半小夜曲、深深深、眷恋”七首歌曲录音制作者权属于原告享有。

原告环球唱片有限公司于2004326日发现,在互联网上存在一个名称为青岛信息网、网址为http//www.qdinfo.net的网站。原告申请公证机关对浏览网站的经过进行了公证,其具体情况为:点击该网站首页中的音乐栏目链接进入名称为“捷讯音乐听吧”;点击该网页上方的“男歌手”进入“男歌手”网页,再点击“李克勤”的链接,进入“李克勤歌曲列表”;该页面有李克勤演唱的“一生不变、后会有期、夏日之神话、大会堂演奏厅、月半小夜曲、深深深、眷恋”等七首歌曲以及由李克勤演唱的其他歌曲,上述歌曲可供网络用户在线收听也可以下载到网络用户的计算机中收听;在下载上述七首歌曲时,显示上述文件来自于www.qdinfo.net,上述网站页面的下方均标有“青岛捷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版权所有”的字样。

上述网站提供的可供网络用户在线收听与下载的李克勤的“一生不变、后会有期、夏日之神话、大会堂演奏厅、月半小夜曲、深深深、眷恋”等七首歌曲与原告制作发行的cd唱片中的歌曲完全一致。

为确定该网站的所有人,原告于2004924日在北京市国信公证处通过互联网进行了如下操作:1、登录名称为“第九门-搜索之家”(网址为http//www.9com.com),输入“青岛捷讯”进行搜索;进入“一搜:青岛捷讯”网页,该网页的第二个搜索结果标题为“青岛信息网”、相应的网址为www.jesn.net;点击该搜索结果的“网页快照”(即上述搜索引擎自动从网站上抓取的页面缓存),出现了http//www.qdinfo.net/life的页面缓存。2、在浏览器地址栏输入www.jesn.net,出现的页面显示该网站的名称为青岛信息网,网址为www.qdinfo.net3、在dos状态下对www.qdinfo.net网站与www.jesn.net网站的ip地址进行查询,上述两个网站的地址均为218.5.74.524、通过中国万网www.net.cn对域名qdinfo.net的注册人进行查询,该域名的注册人为jesn,inc shan dong qing dao,注册时间为2002822日;对域名jesn.net的注册人进行查询,该域名的注册人为qing dao jesn co., ltd 地址为4 area no.58,2-702 fu shan hou, qing dao,管理员联系方式为:guo feng qing dao jesn co.ltd.4area no.58,2-702 fu shan hou qing dao qingdao shandong 000000 china.tel 86 532 8755320 fax:86 532 8755320,注册日期为2003414日。

在青岛捷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中记载了如下事项:法定代表人为郭丰、住所为市北区浮山后四小区582-702室,联系电话为8755320。该公司成立于20021021日,经营范围为多媒体技术及系统开发、计算机软件开发、计算机程序设计。

原告为本案诉讼办理公司授权认证手续支出了港币4320元,办理版权认证报告支出了港币3470元,支付律师代理费5万元,支付公证费2200元。

被告在本案诉讼后的105日左右对www.jesn.net网站和www.qdinfo.net网站的ip地址进行查询的结果为两个ip地址并不相同,且www.jesn.net网站的内容与原告所提交证据不一致。

文章出处:
本网发布时间:2005-4-5 21:5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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