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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制裁决定书

 

2004)宁民三初字第219号

 

被制裁人江苏福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汤泉镇汤泉经济开发区银泉路88号。

法定代表人华叔平,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药科大学与被告江苏福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瑞公司)侵犯企业名称权及虚假宣传纠纷一案中,查明福瑞公司在其产品“天聪i号”胶囊的外包装和宣传单上盗用中国药科大学的名称,在随该产品销售赠送给消费者的《孕产妇、小儿营养膳食宝典》产品宣传册中,没有事实依据地宣称“天聪i号”胶囊是中国药科大学的高新科研成果,中国药科大学和福瑞公司携手合作在此领域研究并取得了一系列重大科研成果,“天聪i号”胶囊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明专利,并假冒专利号zl981086.x、国际专利主分类号a61k31/202。福瑞公司采取擅自使用中国药科大学名称和虚假宣传手段,欺骗消费者,扩大其产品“天聪i号”胶囊的社会影响,获取不正当利益,其行为已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侵犯企业名称权及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福瑞公司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其行为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构成冒充专利的行为。为了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制止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江苏福瑞科技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15万元。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十日内,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本决定暂不执行。

 

 

                                        二00四年十二月九日

文章出处:
本网发布时间:2005-3-16 20: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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