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 苏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5)苏民三终字第0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福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汤泉经济开发区银泉路88号。
法定代表人华叔平,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药科大学,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童家巷24号。
法定代表人吴晓明,校长。
江苏福瑞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药科大学侵犯企业名称权及虚假宣传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宁民初字第2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5年2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江苏福瑞科技有限公司于2005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苏福瑞科技有限公司要求撤回上诉不违法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江苏福瑞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7010元,减半收取3505元,由江苏福瑞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汤 小 夫
审 判 员 徐 美 芬
代理审判员 王 天 红
二00五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 芳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