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已有成就 | 法律法规 | 审判机构 | 政策精神 | 审判信息 | 案例分析 | 文书精选 | 法官论坛 | 学术讨论 | 行政执法 | 诉讼讲座
      专家专栏 | 记者专栏 | 来稿选登 | 协会动态 | 网友论坛 | 国际条约 | 域外法制 | 环球科技 | 读者来信 | 对外交流 | 各地法院
      照片选登 | 问题解答 | 随      笔 | 书       讯 | 站点地图 | 中文繁体 | english   | 在线投诉 | 我要在线投诉
 
您的位置:首页 - 政策精神
我国首个关于著作权赔偿问题的专门规范出台


 
www.xinhuanet.com  2005年03月12日   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3月12日电(记者李京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12日向记者透露,北京高法日前出台的《关于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指导意见》,是专门对著作权侵权赔偿的一系列问题作出的明确规定,这是我国首个关于著作权赔偿问题的专门规范。
 
    据介绍,在著作权侵权诉讼
中有关赔偿问题多年来一直是个大难题。北京高法在调研中发现,全市法院判决的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原告诉讼请求的数额与法院最终判决的数额之间存在着相当大的差距,绝大多数案件中,二者之比都在50%以下,不少案件甚至没超过10%。
 
    日前出台的《关于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指导意见》中共有35条规定,内容涉及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赔偿的原则和方法、精神损害赔偿、常见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等方面。指导意见规定:法院确定的侵权赔偿数额应当能够全面而充分地弥补原告因被侵权而受到的损失,即体现的是“全面赔偿原则”。这也是现代民法最基本的赔偿原则,也是我国民法通则和知识产权法确立的赔偿原则。
 
    引人注意的是,该指导意见首次对著作权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作出了规定,即侵犯著作人身权或者表演者人身权情节严重,适用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仍不足以抚慰原告所受精神损害的,应当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具体包括“未经原告许可,严重违背其意愿发表其作品,并给原告的信誉、社会评价带来负面影响的;抄袭原告作品数量大、影响广,并使被告因此获得较大名誉的;严重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等8种情形。同时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应当根据被告的过错程度、侵权方式、侵权情节、影响范围、侵权获利情况、承担赔偿责任的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具体数额一般不低于2000元,不高于5万元。(完)

文章出处:新华网
本网发布时间:2005-3-16 12:19:51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回到顶部]
 

 

 

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