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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全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交流材料综述(二)》的通知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

现将我院归纳整理的《全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交流材料综述(二)》印发给你们,由于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在我省尚未出现,此材料请组织从事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法官认真学习,掌握审判信息,了解这类案件的基本特点,以应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发展。

特此通知

〇〇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全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交流材料综述(二)

 

00四年十一月在成都市召开了全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就法院审理 “植物新品种”案件进行了专题经验交流,此项审判业务在全国尚处在起步阶段,即个农业大省受理的案件相对较多。我身还没有出现这类案件,为便于学习和掌握审判信息及案件的基本类别,在此,为便于学习、借鉴,介绍以下情况。

一、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交流材料中提出:

(一)采取及时措施,有效实施证据保全

侵权品种的生产、销售一般是在农村地区,证据难以取得且易于转移、灭失,取证难度大,当事人往往申请法院采取证据保全措施。济南中院鉴于知识产权案件的特殊性,对知识产权案件,立案庭仅负责形式上的立案工作(办理立案手续)及管辖权异议的审理,而立案的审查工作及立案后的其他一切实体和程序工作,包括送达、保全、庭审排期等均由民三庭直接负责。为做好诉前证据保全工作,民三庭专门制定了规章制度,由承办法官负责,书记员配合,在收到立案庭转来的卷宗后立即审查保全申请是否合法,符合法定条件的立即制作保全裁定书,并保证在48小时以内送达裁定书采取保全措施。因证据保全的任务急,时间紧,且危险性大,济南中院对此确定了知识产权案件保全及临时强制措施的配警制度。    (二)关于当事人在证据保全中进行现场指认的问题

济南中院根据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的特点,为保证取证的准确,在一般情况下仍要求当事人到现场指认。为防止矛盾的出现,首先法官释明允许当事人到现场的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并告知妨害民事诉讼的法律后果。如果对方当事人当场提出异议,除非涉及商业和技术秘密,一般法院不予考虑。对涉及商业和技术秘密的,异议人必须对哪些方面涉及秘密作出合理的解释,如果其解释的理由成立,告知指认的当事人负责保密的义务并当场制作笔录,保全的程序继续进行。在充分保护品种权人的前提下,对对方的合法权益也做到依法兼顾。

(三)关于推定侵权证据有对方当事人掌握的问题

济南中院认为,对当事人有证据可提供而不提供的,可以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75条的规定,推定其持有侵权证据。这样即可以加强对权利人的保护,减少保全的风险,有可以有效的遏止抗法行为,便于保全措施的顺利完成。

(四)关于鉴定问题

    1、鉴定单位的鉴定资质问题

目前对植物新品种的鉴定,尚无国家规定的标准方法和授权的鉴定资质单位。法院还是应当从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审判宗旨出发,不能仅仅因为资质问题而不去委托鉴定。只要鉴定单位具备相应的技术检测水平和专业技术人员,采用了科学先进的鉴定方法,其作出的鉴定结论就可以采信.

2、鉴定方式和标准问题。

dna指纹技术、醋酸同工酶电聚焦电泳和蛋白质电泳的方法,是目前我国通用的三种种子鉴定方法。但这三种方法除个别国家认可外,尚不是国际上公认的方法。相对于国际公认的种植方法(dus方法),这三种方式有其快捷、方便,成本低的优势。鉴定方法的选择,既要考虑公正,又要考虑诉讼效率,兼顾诉讼成本。采用上述三种方法进行鉴定是首选的鉴定方法,种植的方法可以作为最终的手段。若一方当事人对采用上述三种方法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且提出了充分的证据反驳,才可以采用种植的方法。即使采用种植的方法,也要对如何进行种植设定相应的标准,以保证从种到收这一长段时间内不出现差错。

(五)关于销售方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在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中,销售方对产品的来源的合法性有严格审查的义务,销售方应当承担严格责任。这是由种子生产、经营的特殊性所决定的。我国《种子法》对此有专门的规定,因此应当适用特别法。生产方必须严格按照许可证许可生产的品种进行生产,经营方从生产方处购买种子首先要审查生产方的生产许可证,看其生产的种子是否具备生产许可的条件,也就是说经营方必须对种子的来源进行严格的审查。因侵权品种的生产方未经权利人许可,无法取得权利品种的生产许可,其对外销售侵权产品具有明显的违法性,经营方若再购买销售,就具有明显的主观过错,两者的行为已经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六)被告就不提供有关侵权获利的证据,赔偿数额的计算问题 

曹建明副院长在讲话中指出,“对于那些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又拒不提供其记载因侵权所获利润情况的会计账册或者提供虚假会计账册的人民法院除了可以查封其账册等资料。依法组织审计外,也可以综合全案的证据情况,推定原告的合理主张成立,不能使侵权行为人逃避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讲话的精神与《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75条的规定是一致的。在被告拒不提供有关侵权获利证据的情况下,完全可以推定原告主张的合理赔偿数额成立。如果被告的生产规模大,并以侵权产品为主要的经济来源,完全可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全部赔偿数额。

(七)关于侵权产品如何处理问题

    这个问题主要涉及农民的利益。种子生产企业一般委托农民制种,并按照合同进行回收。若侵权产品仍在田间,按照品种权不延及收获物的原则,应允许种植农民收获。但不能按照种子进行收购,应作粮食收购并加工,以防止其作为种子再流入市场。由此给种田农民造成的差价损失应当由侵权人承担。为维护农民的切身利益,如果品质权人同意,也可以由此根据制种的质量按照种子回购。若侵权人已经回收种子入库,应当依法收缴,并加工为成品粮出售,粮款收归国库。

 

    二、河南省郑州市中院在交流材料中提出:

    (一)关于利害关系人的诉权问题

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39条规定是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权对侵犯植物新品种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的具体法律依据,但是面对纷繁的侵权案件而言,则显得过于原则。利害关系人在什么条件下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以什么形式参与诉讼,法律没有具体规定,实践中各地法院的做法不一。该院在审理中认为利害关系人可以和品种权人共同提起侵权之诉。如果利害关系人符合相应的条件,也可以单独提起侵权之诉。因生产、销售同一新品种,侵权人不需支付任何费用,而被许可人必须支付使用费,那么被许可人的产品成本必然高于侵权者,侵权者的产品在市场上将具有更强的竞争力。因此侵权案件中经营者往往是更大更直接的受害者,所以必须赋予利害关系人以相应的诉权。

利害关系人应当是指品种权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根据实施许可合同的性质不同,利害关系人主要有以下两种:一是独占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独占被许可人是当然的利害关系人,有权独立地对侵害品种权的行为提起诉讼。二是非独占被许可人。非独占被许可人未经品种权人的许可不得单独提起诉讼。但非独占许可人可以在许可合同中与许可人约定对侵权诉讼享有诉权。如果有合同约定,非独占许可人也可以享有单独提起诉讼的权利。

(二)关于植物新品种权的侵权判定问题

1、品种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为是指在品种权的有效期内,行为人未经品种权人的许可,生产、销售、使用其授权品种的行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品种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应当是:①有被侵犯的有效品种权的存在。一项品种只有在其被授予品种权的有效期间内,才受法律保护,在授予品种权前、品种权期限届满后、品种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已经终止后,第三人的使用行为不构成侵权。在品种权有效地域范围内的行为才可能构成侵权。②有利用品种权的行为,如生产、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③未经品种权人的许可。许可应包括书面许可、口头许可以及默示许可等形式。④商业目的,即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一定的行为,才可能构成侵权;不以营利为目的,不构成侵权。

2、不构成侵权的抗辩理由

根据《条例》的规定,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即不构成侵权的抗辩理由应当包括以下四种情形:①品种权人的权利限制,即合理使用和强制许可使用。合理使用包括科研特权和农民特权。②品种权终止。③品种权被宣告无效。法院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被告可在答辩期间内向行政主管机关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植物新品种权无效,因植物新品种权的授予是经过实质审查,法院一般不应中止诉讼。④诉讼时效。应适用《民法通则》关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和最长时效期间的规定。对于连续实施的侵权行为可以依照最高法院法[1998]65号《关于全国部分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的规定执行,即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至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日止已超过2年的,在该项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期间,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额应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2年计算,超过2年的侵权损害不予保护。

    实践中当事人常以持有种子管理站颁发的种子生产许可证作为抗辩理由,对于此种抗辩,一般不予采纳。各级种子管理站如果没有审查申请人是否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而颁发了种子生产许可证,这种颁发证书的行为并不必然认可其生产授权品种行为的合法性。因为生产品种包括授权品种和非授权品种,根据《种子法》的规定,在申报生产许可证之前,申请人必须确认自己所申报的品种是否授权品种,这种确认行为是一种法定义务,违背了法定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关于损害赔偿的原则、计算方法

l、品种权侵权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和赔偿范围

在品种权侵权损害赔偿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同时确定全面赔偿原则为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但不适用“惩罚性赔偿”原则。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指对侵权直接造成的品种权使用费等收益减少或丧失的损失,因调查、制止和消除不法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间接损失是指品种权处于生产、销售、转让等增值状态过程中的预期可得利益的减少或丧失的损失。

2、损害赔偿额的具体计算方法

基于品种权与专利权的相似性,参照专利法的有关计算方法,确定品种权损害赔偿的具体计算方法。①以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作为损害赔偿额的依据。根据品种权人的授权品种因侵权所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授权品种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权利人销售量减少的总数难以确定的,以权利人生产的平均利润与行为人已销售的产品数量乘积作为损害事实。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作为损害赔偿额的依据,根据该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总数乘以每单元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权人的营业利润计算,对于完全以侵权为业的侵权人,可以按照销售利润计算。③参照许可使用费,根据品种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许可使用费的数额、该许可的性质、范围、时间等因素,参照该许可使用费的13倍合理确定赔偿数额。④确定法定赔偿额。品种权的保护规定没有确定法定赔偿额,但是根据曹建明院长2001612日在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其他侵犯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酌定赔偿额问题,可以参照专利、著作权等有关司法解释的精神,由人民法院根据侵犯的知识产权的性质和侵权人的侵权情节公平合理地予以确定。专利权是与品种权最相近似的知识产权,在酌定赔偿额上参照专利权赔偿数额的规定。

    (四)关于申请植物新品种权中的完成育种问题

植物新品种的育种是在选取一近似的品种,结合选取的其他品种运用现代生物技术,经过“代”的繁育和试种,进而培育出具备区别于现有品种,具有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的品种。品种培育往往需大田种植,这一特点导致新品种的繁殖材料易于窃取。品种培育的地理环境的特殊要求往往是在海南、甘肃等少有的几个地区,这又为繁殖材料的泄密提供了便利。而直接运用繁殖材料进行培育时往往速度会有所提高,因此,在判定谁为完成育种的单位和个人时,应由主张者提交其从品种(系)的选育到成形的全程培育书面记录或者共同参与培育的记录,无记录或者无受让证明的单位和个人则不是完成育种的单位和个人.

    (五)关于证据保全的问题

    在以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被侵权人所受到的损失作为损害赔偿额的依据时,能否查证侵权人侵权销售的数量直接关系到权利人赔偿请求的实现。

在采取保全措施时,一是从仓库入手,直接到仓库清点库存被控侵权产品;二是控制被告的财务帐册、入库单、销售发票,由于目前种业公司管理相对规范,财务帐册、入库单、销售发票等资料比较齐全,能够比较完整地反映其销售量。三、通过铁路部门调取货运单据和附随的植物检疫证等证据,证实其调入的种子量。

许多侵权者为了逃避责任,采用散装种子销售,销售凭证、账目、货运单据均不体现侵权品种名称,或者干脆变换名称出售,既使掌握了这些证据也无法确定是否为被控侵权品种时,可以考虑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即由被告举证证明其购进的或销售的品种名称。否则,法院可以调取的销售量作为全部侵权产品的销售量来计算损害赔偿额。

 

    三、甘肃省高级法院在交流材料中提出:

(一)     举证责任的分配

鉴于多数侵犯品种权纠纷中,亲本来源难以查清的情况,可以通过证明责任转移和推定来帮助认定案件事实,既由权利人证明其品种权存在、被诉侵权人使用了(生产、销售、非法出卖、套购等)权利人的授权品种。在权利人完成以上证明责任后,则将证明责任转移至被诉侵权人一方,由被诉侵权人证明其所使用品种的合法来源。不能证明的,则推定构成侵权。

(二)农户责任的认定问题

鉴于目前公司委托农户种植时,多将亲本的名称以自编的代号代替的情况,对农户责任的认定,一定要严格以主观过错作为认定侵权事实的必要要件,对植种农户主观上不知亲本为侵权产品的,不能认定其与制种公司构成共同侵权。

(三)证据保全和侵权产品的处理

在相关规定尚不明确的现阶段,在证据保全和侵权产品的处理方面要针对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对于被诉侵权人对侵权品种无异议,且处于生长期、铲除后尚来得及补种其他作物不至于造成更大损失的,可判决侵权行为人铲除侵权品种;对于侵权品种尚难以从外观性状准确判断或已作出准确判断,但如判决铲除再行补种已误农时难以补种其他作物的,可对被诉侵权品种的种植区域确定地址,在当地村民委员会、原被告双方共同参加的情况下,以现场勘验笔录、摄像、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待收获后再行收集证据或处理侵权产品;对于已收获的侵权产品可借鉴种子行政管理部门的一些处理方法促成调解。由权利人以商品粮或略高于商品粮的价格回收。如调解不能促成权利人回收侵权产品的,可判决将侵权产品交由粮食收购部门收购,由侵权人赔偿损失。在粮食部门收购前,对侵权产品一定要采取保全措施.收购后要监督侵权产品混入商品粮,防上其流入种子市场。

(归纳、整理、打字:罗霞)

 

文章出处:
本网发布时间:2005-3-10 21:4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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