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除“多余指定”原则不符合专利法的立法精神--保护发明人的首创
1. 导致立法的稳定性--以前有,不能突然取消 2. 不符合中国历史发展水平和现状:国外的专利保护经历了200年的发展历史,而中国专利发展只有二十年,国外保护专利最初是从说明书开始的,到现在以权利要求书为准经历了漫长时间,中国专利的撰写质量及保护方法也应该有个相应的合情合理合乎情理的发展过程。 3. 不能保护发明人的首创精神:要防止进行简单修改就能侵权的情况发生。 4. 专利审查授权与专利法律保护不能脱节:只要核心技术方案符合三性就授权,但保护却只保护字面,未考虑核心技术方案,两者是脱节的。所以专利保护的本质是保护具有专利性的核心技术方案。专利保护与专利授权的原始初衷、实质原因不一致。 5. 如果仅从字面上保护,除了废除“多余指定”外,连“等同原则”也应该废除,而这实际上是不可能的,这也印证说明了专利保护的本质是保护具有专利性的核心技术方案。 6. 不符合“偷一件东西也是偷,偷两件东西也是偷”的中国基本法精神 7. 对发明人不公:专利的本质及专利性应该是客观的、一致的,不仅等同替代核心要素属于侵权,在核心要素基础上对不相关要素的增减也是对专利权的侵犯。发明人在发明一个最初的产品时,往往在核心功能技术上附加了一些另外的功能,专利法是鼓励的,这种具有许多附加价值的专利产品在人们的现实生活中也是非常需要的。但在专利保护时却由于发明人的更多的创造思考和考虑限制了发明人的权利导致不能保护,这对发明人来说是极其不公正极其不合理极其不能接受的,如果专利法不能保护发明人的首创,将违背专利法及民法的精神,其权威和存在地必要性就会受到发明人的怀疑。这实际上是法律的悲剧。 以上意见对否,望指正。 致 礼!
一名即将退休的科技人员:刘桂生 2005.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