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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官:讨论知识产权权利冲突问题
第二小组关于审理涉及权利冲突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记录稿

 

时间:20041113日上午1015

地点:太成宾馆六楼会议室

参加人员:蒋庭长、第二小组成员

主持人:江苏高院副院长周晖国

记录:陈娟

 

:将来的指导意见在结构上要考虑与商标有关的相对集中一下,如第二条和第六条。权利冲突类型中商标的比较多,著作权等其他放在后面。

:第十一条关于判决的,审判中争议比较大。十一条出来就明确了。

:变更是可以的,现在是责令变更,给一定期限,如果在期限内不变更的,由当事人到工商局强制变更。

:变更是不好变更,去掉可以。

:停止的话当事人的诉请目的就达到了。

:现在主流的观点是停止。变更的不利于强制执行。

:停止是最简单的做法,其他就不管了。

:工商局现在比较好的办法,工商局根据判决书,要求当事人变更,要不就删掉名字。

:名称停止了但企业还在经营,工商局最后吊销,再注销。吊销和注销不是法院的本意,这样矛盾更大。

:工商局现在也没有办法,吊销是它的后盾。

:如果是很短的可以强制执行。

:五年受注册商标的影响,五年了没变更是否还可以变更。

:按照第六条和第九条的规定,是否等到二审终审后再启动。

:有两种意见,大家讨论什么意见好。

:我们倾向于直接判。

:这要看最高院的指导思想。

:从现在法律规定的来看是通过行政诉讼解决的。如果用民事诉讼来解决有点冒风险。

:工商局的态度是什么?

:现在在征求他们的意见。

:我估计是不会同意的。

:原告享有著作权,被告享有商标权,原告认为被告的商标权来源于原告的著作权,原告起诉要求确认著作权。法院是否判决。

:如果取第一种意见,去评审。第二意见就是判。

:突出使用就是解决了商标侵权的问题。

 

文章出处:
本网发布时间:2005-3-1 22:2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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