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三庭尊敬的法官:
对《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讨论稿)》25条的意
见如下:
虚假一定会产生误解,存在的缺点和受处罚的记录应该给消费者知道,不一定就会
产生误解。
另外,“散布” 存在的缺点和受处罚的记录的主体、媒介及责任又如何界定。需
要考量。
顺祝!
国浩律师集团(广州)事务所律师
张胜
2005.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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