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明霞 发布时间:2005-02-25 08:46:28
2004年12月2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2005年1月14日温家宝总理签署了第429号令颁布了该《条例》,该《条例》将于2005年3月1日实施。为此,法制日报记者走访了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请他来谈谈著作权的集体管理。
记者:《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是我国2001年修订著作权法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后,第一次颁布有关著作权的行政法规,由此可见该《条例》的重要性。请问《条例》是在什么样的背景下颁布实施的?
阎: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对外开放的水平不断提高,版权保护在鼓励民族智力创新,维护有序的市场秩序,营建良好的投资环境,促进科技创新、文化繁荣、经济发展等方面的作用日益彰显。2002年初,国家版权局启动了《条例》的起草工作。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并参考了国际惯例和发达国家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国家版权局起草了《条例(草案)》,经国务院法制办多次修改、反复研究论证协调,于2004年12月提交国务院常委会议审议通过,2005年3月1日开始实施。《条例》的颁布实施不仅体现了政府对知识产权立法工作的重视,同时也表明了中央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鼓励创新的政策取向。
记者:“著作权集体管理”对我们还有些陌生,它有怎样的组织或概念?它对于我们的社会、经济、文化生活有什么意义?它与普通人有关系吗?
阎:著作权是一项民事权利,一般由权利人自己行使。但是,在很多情形下,由于权利人非常广泛,覆盖了社会的方方面面,而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利用方式又非常分散,有些权利如表演权、广播权等,权利人自己往往难以有效行使,或者权利人自己行使成本过高。例如,音乐作品一旦发表,作者个人面对全国各地的表演团体、娱乐场所、广电组织等数量众多的使用者,往往无法或难以控制作品的使用;另一方面作品的使用人也因为权利人的分散而无法为海量使用的作品去一一取得授权。为此,国际上形成了一种通行的做法,即由权利人授权集体管理组织代表自己集中行使有关权利,向使用者发放许可、为权利人收取报酬,将收取的作品使用费分配给权利人,并对侵权者提出法律诉讼,这就是著作权集体管理。集体管理制度是有效实施著作权法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衡量一个国家著作权法律制度是否完善的标志。集体管理在实现和维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为作品使用人提供了使用作品方便畅通的渠道,有利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广泛迅速传播。因此可以说,集体管理制度在广大的著作权人和众多的作品使用者以及社会公众之间搭建了顺畅便利的桥梁。
欧美发达国家建立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已有近两百年的历史,目前,欧洲各国以及美国、日本等已建立了相当完善的集体管理制度,集体管理的范围也从最初的文学、音乐扩展到美术、摄影、电影以及网络、多媒体等领域。
记者: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条件和程序是什么?如何保证使用费的有效收取和转付?
阎:按照《条例》的规定,依法享有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都可以发起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但设立的条件包括:不少于50名权利人发起;不与已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管理组织业务范围交叉、重合;能在全国范围代表相关权利人的利益;提交章程草案、使用费收取标准草案以及转付使用费办法草案。按照《条例》的规定,申请设立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向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在收到材料之日起60日内决定是否批准;申请人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到国务院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在发给登记证书之日起30日内将登记证书副本报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备案。
为保障使用费的收取和转付,《条例》明确规定,收取使用费的数额主要应当根据集体管理组织制定的使用费收取标准通过协商确定,并且该标准应当经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公告;集体管理组织收取的费用,在提取管理费后应当全部转付给权利人,不得挪作他用。
记者:集体管理在我国还是新生事物,《条例》规定集体管理组织属于非营利性组织,如何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实施有效监管?
阎:集体管理组织将众多权利人的权利集中起来管理,对某一种权利行使具有相对垄断性,因此为防止集体管理组织滥用权利,损害权利人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必须加强对集体管理组织的监管。《条例》从五个方面明确了对集体管理组织的监管:1.对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权益的手段、途径作了明确规定,以实现权利人与集体管理组织利益关系的平衡;2.明确规定集体管理组织的决策机构为会员大会,使权利掌握在作为会员的权利人手中;3.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的监管职责;4.规定了使用者和其他社会组织对集体管理组织的监督;5.规定了规范集体管理组织运作的各项制度。
记者:国家版权局将采取哪些措施来保障《条例》的有效实施?
阎:国家版权局作为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按照《条例》规定负责主管全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并具体承担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及其分支机构的审批、备案工作,章程、使用费收取标准、使用费转付办法的公告工作以及对其资产使用和财务管理的监督工作等。为保障《条例》的有效实施,国家版权局将在近期依照《条例》要求,加大工作力度,严格标准,规范程序,大力推进相关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筹建审批和人员培训,包括对现有集体管理组织的重新审核备案工作。由于集体管理在我国还属于新生事物,并且涉及面广,《条例》的颁布引起了社会和媒体的广泛关注。国家版权局将组织开展宣传活动,广泛宣传新《条例》,为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健康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小资料
中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进行时
中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起步较晚,且发展也较缓慢。从1992年成立第一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以来,我国现有正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一家(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筹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两家(中国音像著作权协会、中国文字作品著作权协会),分别从事音乐作品、音像制品、文字作品的著作权集体管理业务。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成立于1992年,由国家版权局和中国音乐家协会共同发起,是我国第一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其会员主要是词、曲作者和部分音像制作者和创作团体,主要管理音乐作品的表演权(包括现场表演和播放背景音乐)、广播权和录制发行权(包括制作广播电视节目、背景音乐制作、音像制品制作、网络下载等)。截止到2003年底,协会共有会员3103名;管理各类音乐作品1400万件,其中中国大陆著作权人的音乐作品16万件,出版商授权管理的作品400万件,海外同类组织委托其管理的作品1000万件;2003年全年收取的使用费2751.4万元,给会员的分配2238.9万元,自1993年年中起,至今累计收入9227.9万元。
中国文字作品著作权协会(筹)
该协会是1999年11月向国家版权局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于2000年5月成立的,但尚未经民政主管部门批准。该协会的筹备工作由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和中国作家协会权益保障委员会共同负责。协会管理的权利主要包括文字作品的法定许可报酬收转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数字化复制权等。现在协会以发展会员为主要工作,同时也借助原有的中国著作权使用报酬收转中心开展报酬的转发工作。协会现有会员2200多人,主要为国内各类文字作品著作权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协会(筹)
国家版权局2001年11月5日批准中国音像协会负责筹备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主要管理音像制品的公开表演权、广播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经权利人特别授权的部分复制权、发行权。从2001年筹备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以来,已有70多家音像单位与协会签订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议,授权协会进行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
著作权集体管理:喝咖啡喝出的组织
世界上的作者协会起源于法国。1777年,著名的戏剧家博马舍(《费家罗的婚礼》的作者)创立了法国戏剧作者和作曲者协会(sacd)。但是,在著作权集体协会的发展历史上,最重大的事件则是法国著名作曲家比才(歌剧《卡门》的作者)于1847年在巴黎爱丽舍田园大街的一家音乐咖啡厅里喝咖啡时,发现该咖啡厅正在免费演奏他的作品,于是拒绝支付咖啡费,并到法院起诉咖啡厅,要求咖啡厅赔偿使用费,法院判决比才胜诉,咖啡厅支付比才音乐使用费。接下来,在比才和其他一些音乐家的倡导下,成立了世界上第一个管理音乐作品著作权的组织,这就是现在的法国音乐作者作曲者出版者协会(sacem)。
随后,德国、意大利、奥地利、英国以及北欧、东欧各国纷纷成立了类似的组织。1926年,18个国家的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联合组成了国际作者作曲者协会联合会(cisac)。到2004年,cisac的会员协会包括109个国家的208家集体管理组织,代理着超过200万名各类音乐作者,成为真正世界性音乐著作权人的组织。同时,其他作品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也相继设立,如德国文字与科学作品集体管理协会、法国多媒体作者协会等。其管理作品的范围从最初的文学、音乐等领域逐步扩大到美术、摄影、电影、多媒体等领域,管理的权力也从传统的表演权、复制权扩大到了广播权、出租权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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