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去的2004年对于中国经济发展和知识产权保护都是非常重要的一年。就经济发展而言,国家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强和改善了宏观调控,经济保持了良好的发展势头。就知识产权保护而言,国家加大了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开展了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取得了明显成效,中国的商标事业也在众多方面有了令人欣喜的发展。前不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局长安青虎撰文,总结了2004年中国商标领域的十件大事。 一、国家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2004年,经国务院同意的《2004年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将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列为全年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三大工作重点之一。国务院成立了由12个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吴仪副总理亲任组长。国务院批准《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方案》,决定“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并召开全国保护知识产权电视电话会议,吴仪副总理发表重要讲话,对开展全国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作出统一部署。 各有关部门按照上述精神,制定了专项行动方案,开展了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就商标保护工作而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开展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行动方案》,深入开展了三次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集中整治行动,分别以查处食品、药品商标案件和涉外商标案件,查处侵犯驰名商标和证明商标、集体商标专用权案件,查处非法印制及购买使用假包装、假标识、假商标违法案件为重点。据不完全统计,仅在下半年的三次集中整治行动中,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就出动执法人员99.1万人次,检查经营户253.2万户,检查商品交易市场8.7万个,捣毁制假售假窝点3,586个,共查处商标侵权案件2.4万件,其中涉外商标侵权案件3,828件。共没收侵权商标标识2528.9万件(套),没收专门用于制造侵权标识的工具10.3万件(套),没收、销毁侵权商品2308.2万件,没收、销毁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的工具2.9万件(套),罚款人民币1.6亿元,移送司法机关案件75件,移送司法机关涉嫌犯罪的个人43人。与2003年同期相比,查处商标侵权案件数量、罚款金额分别增长了47.84%和13.77%,移送司法机关案件数和人数增长了2.95倍和1.39倍。2004年的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行动成效明显,有力地保护了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力地维护了商标注册人和消费者的权益,有力地整顿和规范了市场经济秩序。 二、国务院批准向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开放商标代理服务 2003年6月和10月,内地与香港、澳门先后达成《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2004年10月,内地与香港、澳门签署《〈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根据该两个补充协议的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内地在商标代理领域对香港和澳门服务及服务提供者开放和放宽市场准入的条件。该两个补充协议的附件三进一步规定:允许香港和澳门的服务提供者“在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并取得法定经营主体资格后,在内地从事商标代理业务”。据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04年11月制定了《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开展商标代理业务暂行办法》,对香港和澳门的服务提供者在内地开展商标代理业务作出了具体规定。向香港和澳门地区的服务提供者开放商标代理业务,有利于促进内地商标代理行业的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有利于促进内地商标代理服务水平的提高。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农业部联合发文,合力推进运用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促进农民增收工作 近几年来,党中央、国务院一直把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200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进一步加大了运用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促进农民增收工作的力度。3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和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在北京联合举办了地理标志注册实务研讨会,对欧盟及其主要成员国和世界其他国家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进行研讨。6月底至7月初,商标局向社会公布已注册的110件地理标志。8月,在多次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向国务院报送了运用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促进农民增收的意见,得到了国务院有关领导的肯定。9月和11月,商标局先后在新疆和重庆召开地理标志工作会议,宣讲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工作对促进农民增收的重要意义,交流各地运用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促进农民增收的典型经验,举办地理标志产品及特色农产品展示活动,并要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商标管理部门和商标管理人员认真做好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工作,积极促进农民增收。 12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农业部联合发出《关于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商标注册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农业主管部门要从服务‘三农’的高度,充分认识到做好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商标注册工作的重要意义,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精心组织,把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商标注册工作推向深入”。这一联合发文,必将推动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全国农业主管部门两大系统在运用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促进农民增收工作中全面合作,意义重大。 四、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降低侵犯商标专用权犯罪的定罪标准 2004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办理《刑法》规定的7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做出解释。《解释》共17条,其中直接涉及商标的有7条,间接涉及商标的有2条。与200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若干规定》相比较,《解释》在定罪标准、严密程度和权威性方面均有所不同。《解释》不仅大幅度降低了侵犯商标专用权犯罪的定罪标准,明确界定了《刑法》有关商标犯罪的10个术语和该《解释》中的2个术语,而且调整了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罪与非罪的界限,调整了商标专用权刑事保护与行政保护的范围,调整了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在保护商标专用权方面的职权。这一《解释》的出台,对于加大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力度,对于增强《刑法》对商标侵权人的威慑力,对于商标专用权的刑事和行政保护,都具有深刻影响。 五、我国商标注册年申请量逼近60万件 2004年是我国商标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年。年初,我国的商标注册申请总量和注册商标累计总量先后跃过300万件和200万件;年底,各类商标申请的总量达76.2万件,比2003年(59.9万件)爆增16.3万件,增幅达27.16%。其中商标注册申请量增幅尤为明显,商标注册申请量继2002年、2003年先后突破30万件和40万件后又突破50万件,直逼60万件(58.8万件),比2003年增加13.6万件,增幅达30.04%,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2001年的2.17倍,仅三年便翻了一番还多。中国的各类商标申请总量和商标注册申请量已连续三年居世界第一。 国外申请人在中国的商标注册申请量也攀升到一个新的高度,2004年首次超过6万件(60335件),比2003年增加1.4万件,增幅为29.82%;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2001年增加近2万件,增幅为48.45%。 面对商标注册申请量连年大幅跃升、商标注册工作任务日益繁重的形势,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加强管理,加强自动化系统的运行保障,积极应对,全体工作人员在商标注册流程的各个环节尽职尽力、勤奋实干,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2004年共审查各类商标申请51.3万件,比2003年(482341件)增加3.1万件,增幅为6.44%;共核准注册商标26.7万件,比2003年(242511件)增加2.4万件,增幅为9.94%。 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法认定驰名商标153件 2004年,根据《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及《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并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开展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行动方案》的有关要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法先后认定驰名商标153件,其中商标局在商标管理案件中认定116件,在商标异议案件中认定14件,在商标国际注册异议案件中认定1件,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商标争议案件中认定22件。153件驰名商标中,有注册商标151件,未注册商标2件;有中国企业商标125件,外国企业商标28件(涉及7个国家:美国15件、法国4件、荷兰3件、瑞士2件、英国2件、德国1件、意大利1件)。这些驰名商标尤其是涉外驰名商标的认定,对于优化我国投资环境、增强外商投资信心具有特别意义。 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开始公布商标异议裁定书 为推进政务公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于2003年11月开通了《中国商标网》,公布商标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布商标注册申请程序和收费标准,公布商标工作的有关动态信息,并于同年12月开始在该网站上滚动发布处于异议期内的12期《商标公告》。2004年,为进一步增强商标工作透明度,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还开设专门网页,宣传介绍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行动的进展情况及取得的成效,并决定自7月起开始向社会公布《商标异议裁定书》。第一期《商标异议裁定书专刊》已通过《商标公告》和《中国商标网》纸质、电子两种形式公布。该期《商标异议裁定书专刊》汇集了商标局自2004年7月7日至9月20日期间做出的《商标异议裁定书》329件。 向社会公布《商标异议裁定书》,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接受社会和公众监督、实现商标信息资源共享的重要举措,也是我国在商标确权程序中增强透明度的重要举措,对于提高商标异议案件的审理水平、裁定质量及审查人员的工作素质,普及商标法律知识,开展商标实践和理论的研究,加强国内外商标界的交流和沟通具有积极意义。此前,《商标异议裁定书》只发给异议双方当事人。 八、北京市、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通告》保护涉外商标 2004年,在开展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行动中,北京市、上海市创造了新的方式保护涉外商标。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事人的要求,于7月发出《通告》,对法国、英国、卢森堡等3个国家4家企业(路易威登马利蒂、香奈尔股份有限公司、勃贝雷有限公司、普拉达有限公司)的“路易威登”、“prada”、“香奈尔”、“burberry”、“lv”、“louis vuitton”、“纪梵希”、“givenchy”、“fendi”、“celine”、“miu miu”、“chanel”、“coco”、“burberrys”等25件高知名度商标进行强力保护。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事人要求,于10月发出《通告》,对法国、荷兰、瑞士、卢森堡、英国、德国等6个国家10家企业(路易威登马利蒂、爱马仕国际集团、卡尔蒂埃尔国际有限公司、查理莫特国际公司、康斯坦汀有限公司、蒙特布兰-辛普洛公司、艾尔弗雷德.邓希尔有限公司、香奈尔股份有限公司、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有限公司、普拉达有限公司)的“lv”、“路易威登”、“万欣纪梵希”、“卡地亚”、“香奈儿”、“爱马仕”、“万宝龙”、“普拉达”、“江诗丹顿”等40件高知名度商标进行强力保护。这是我国政府部门首次以发布《通告》的形式保护涉外商标,体现了我国政府部门对保护涉外商标专用权的高度重视和商标行政执法的力度。上述《通告》涉及的国家、企业和高知名度商标均较多,并且保护对象具体明确、保护措施坚决有力、保护效果显著直接,在国内外均有较好反响。 九、泛珠三角区域九省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签署协议,在商标行政执法方面进行实质性合作 2004年9月,泛珠三角区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高层联席会议在广州召开,9省区(福建、江西、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参加了会议。会议签署了包含《关于商标行政保护合作的工作方案》等5个专题工作方案在内的《泛珠三角区域工商行政管理合作协议》,审定了《泛珠三角区域工商行政管理服务区域经济合作发展的工作意见》。《关于商标行政保护合作的工作方案》规定,加强对著名(驰名)商标的保护,加强跨省(区)商标案件协查,建立商标行政保护信息通报制度,建立商标行政保护协作委员会,在较高层次上实现了商标行政执法方面的协作。并规定:“以各成员方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相同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的字号申请登记,属同行业的,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不予受理;属关联行业的,如足以误导公众,致使该著名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可能受到损害,确实造成影响的,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不予受理。已登记注册的,依《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处理。”这一区域协作的实质性规定,不仅有利于在泛珠三角区域九省区内避免和减少企业字号与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冲突问题,而且也为其他协作区域解决类似问题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十、中欧知识产权合作s2垂直项目圆满完成 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和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的紧密合作下,中国──欧盟知识产权合作s2垂直项目于2002年12月启动,2004年7月全部顺利完成。该项目共有15项活动,几乎涵盖了商标注册与管理的各个方面,包括人力资源管理、财政及预算体系、办公自动化、档案管理与维护、驰名商标、地理标志、商标使用证据、商标审查准则、商标审查程序、商标实质审查等等。在项目实施中,欧盟方面有7个团组17位专家来华参加研讨会并演讲,中方有8个团组42人赴法国、西班牙、意大利、葡萄牙、丹麦、英国、德国等欧盟国家进行专题考察和调研,我国直接参加各项活动的人数超过了1千人,分别来自中央国家机关、法院、商标代理机构、学术研究机构、企业界、新闻媒体等领域的数百个单位和企业。此次商标合作涵盖的内容之广、参与的人数之多在中国商标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前所未有。中国──欧盟知识产权合作s2垂直项目的实施,增进了双方商标管理机构及商标界的沟通和理解,为中欧进一步加强商标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以上列举的十件事情,从不同侧面反映出我国2004年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高度重视、所做出的巨大努力和取得的显著成效,商标注册申请量的迅猛增长则充分反映了我国经济生机盎然、市场蓬勃发展和社会商标意识日益增强的喜人趋势。前所未有的商标注册申请量出现在2004年决非偶然,一方面反映了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和深入开展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行动的成果,另一方面,前所未有的外国申请量反映出外国商标注册人对我国投资环境、法制环境和市场的更大信心。可以相信,2005年,在国务院和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的正确领导和全国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必将取得更大的成效,我国的经济必将获得更快更好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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