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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顺德:要加大对国内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作者:李春     来源:中国工商报    发布时间:2005-2-22

  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是否过度?跨国公司是否享受到“超国民待遇”?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主任李顺德近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
  ●企业要增强知识产权保护的3种意识;
●有关部门应有保护民族产业的意识;
●商标是比较容易实现的“自主知识产权”
  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究竟是需要进一步强化,还是已经过度?近来国内一部分学者和业内人士围绕这个问题展开了讨论。有的经济学家认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已经超出了经济发展水平,属于“过度保护”;有的学者认为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有偏向跨国公司的倾向,跨国公司享受的是“超国民待遇”;也有学者认为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我国还需要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针对这个热点话题,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副主任李顺德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对这个问题需要全面看待,必须认识到,现在强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主要指的是保护国内的企业和民族品牌,而不是单纯地保护发达国家的利益。
  李顺德指出,从国际范围内看,知识产权保护是否过度也有争论,但是从世界贸易组织到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等各个国际组织都在为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进一步努力,世界上不少国家也不断地通过立法和执法实践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所以强化保护是一种趋势,这一点是肯定的。
  针对国内目前争议较多的“过度保护”问题,李顺德认为,这是个不需要再争论的问题,因为我国已经入世3年多,肯定要履行入世的承诺。他同时强调指出:“对我们这样一个发展中国家,更需要通过保护知识产权来保护和促进经济的发展。”所以,现在讨论的问题应该是在现有制度下,如何使我国企业更充分地利用知识产权来发展自己、保护自己。
  李顺德指出,经过几年的发展,企业运用知识产权的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今后企业和政府应增强3种意识。
  首先是要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这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要加强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二是要尊重和保护他人的知识产权。
  其次,要增强知识产权的“发展”意识。要充分认识到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是为了推动我国的经济发展,发展生产力和科学技术。同时,要看到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本身也是不断发展的,立法、执法等工作都要不断发展以适应生产力和科学技术的发展。
  李顺德特别强调需要强化的第三种意识是知识产权“竞争”意识。他指出,我们必须认识到,知识产权是企业、行业乃至国家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工具和法律武器。企业要充分认识这一武器的重要性。他还提醒广大企业,近来一些在知识产权方面占有优势的企业,尤其是跨国公司在竞争中滥用其优势,国内企业对这种情况要有充分的认识,不要盲目迷信跨国公司,不要认为它们历史悠久就自然会遵纪守法。实际已经证明,有些跨国公司在这方面做得并不好,不那么光明正大,也会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甚至滥用知识产权垄断市场限制竞争。比如西门子在德国抢注海信商标的行为,就严重损害其企业形象。再如某跨国公司对“采乐”商标的缠讼,不仅采取不正当竞争的手法打压民族品牌,而且一些做法显然有悖于中国的法律和国际通则。李顺德指出,国内企业遇到这种情况时要积极抗争,该采取法律手段就采取法律手段,不能因为觉得自己实力不够,打不过对手就忍气吞声。企业要充分利用知识产权法律工具,国外公司通过滥用知识产权搞垄断,国内企业应当运用知识产权的规则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就是“竞争意识”。李顺德举了美国思科公司诉我国华为公司的例子,认为华为做得相当不错,通过抗争赢得了最后
调解结案的结果,华为公司也得到继续发展。最近国内企业针对美国dts公司将dvd专利和商标进行捆绑搭售,要求有关部门对其涉嫌垄断经营进行调查,也值得肯定。
  “在知识产权竞争中,我国企业不要妄自菲薄,不要认为优势都在别人手里。并不是别人说我们侵权,我们就一定是侵权了。其实国内企业经常是有道理的,要学会运用知识产权这种武器,与滥用权利的企业进行抗争。”李顺德说。他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在遇到这种案件时应该在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范围内,尽量作出有利于保护民族产业和国内企业的裁决。“我们的企业本来就弱小,在有道理、合法时还得不到保护,这是个悲剧。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国内的企业更需要被保护。”李顺德说。
  采访即将结束时,李顺德对记者说,现在全国都在讲“自主知识产权”,这里面比较容易实现的,是在商标方面。因为专利的实现对技术、资金、实力和时间要求都较高,但商标可以通过独立设计、市场运作,一步步把品牌做大做强,相比技术开发要容易一些。“对企业来说,要真正做大做强必须有自己品牌,定牌加工永远是给别人打工,从长远来看企业不可能有大发展。现在已经有很多企业明白了这个道理,我们的商标保护也应该在这方面努力,鼓励更多的企业拥有自己的商标,实施商标品牌战略。”说最后一句话时,李顺德的话音提高了。可以听得出,他对国内企业充满了美好的希望和祝愿。

文章出处:中国社会科学院网站
本网发布时间:2005-2-26 8:3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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