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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函复:对涉及注册商标授权争议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利冲突纠纷依法不予受理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就一起涉及注册商标权权利冲突案件的处理做出答复:

    一、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项、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涉及注册商标授权争议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权利冲突纠纷,告知原告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申请处理,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中的文字相同或者近似的企业字号,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其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可以依照民法通则有关规定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二款规定,审查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

最高法院民三庭(知识产权)负责人说,这是针对有些当事人将注册商标授权纠纷按照民事侵权纠纷提起民事诉讼的情形做出的。最高法院的这项答复十分重要,对于维护国家商标法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正当权益和统一全国法院处理此类案件标准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商标授权争议我国商标法已经作了解决争议的合法渠道,同时对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相关决定不服的,仍旧依法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获得司法救济。对于当前市场中存在的大量傍名牌现象,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应当依法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文章出处:
本网发布时间:2005-2-23 9:2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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