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访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蒋志培
本报记者 王羚 发自北京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法学博士蒋志培是个有近30年审判经历的资深法官,自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开始审理技术合同等知识产权案件,在最高法院担任知识产权审判庭的负责人也已经近十年。二十多年间他不但亲身或者带领全庭先后审理相关案件、起草司法解释建立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并著有多篇许多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学专著和论文。2月7日,第一财经日报记者对蒋志培进行了访问。
《第一财经日报》:国外总有声音说中国在刑事保护知识产权方面做得不够, 认为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是立法强于执法,行政保护强于刑事司法保护。您怎么评价这个说法?
蒋志培:这个问题要一分为二地看。首先,应该客观地说,中国在刑事保护知识产权方面取得不小的成绩但也尚属于存在薄弱环节。比如说,2000年到2004年,五年共审结知识产权刑事案件1754件1375人。这些案件主要集中在侵犯商标犯罪,占全部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85%;其次是侵犯商业秘密罪,占8.6%;其他知识产权犯罪较少。所以从这个数字来说,中国在刑事保护知识产权方面既有成绩也还有许多工作要做。
但同时特别要关注的是,中国刑事保护知识产权的力度在不断加大,侵犯知识产权的刑事案件在增加。比如说,被送入监狱受到刑事制裁的犯罪分子,2004年一年的数字就是653人,接近于2000年到2003年四年的总和。从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数来说也是这样,2004年全年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受理近一万件,与2003年的一审、二审和再审案件总和持平。
尤其是去年12月份,高法、高检公布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司法解释,降低了刑事定罪量刑的门槛。这几个月人们更加关注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侦察起诉,我估计2005年下半年起诉到法院审判的涉嫌犯罪案件将会增长。
第一财经日报:像您刚才谈到的数字,有些国外媒体就举出来作为中国刑事保护知识产权做得不足的证明,比如说中国在四五年内才将1000多名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分子送入监狱。您怎样评价这种说法?
蒋志培:这个问题我想需要澄清一下。其实,目前的司法统计并不能准确反映出中国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的实际状况,实际被送入监狱的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分子要高于这个数字。因为在实践中有大量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是按照刑法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和非法经营罪来定罪处罚的,例如涉及著作权的犯罪就多以非法经营罪来处理。
另外中国还有大量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是按照《治安管理条例》等来进行治安处罚,或者进行其他行政处罚,这些就都没有作为犯罪数字来统计。但是西方社会一些发达国家和中国在法律规定和文化背景上有很大差异,比如美国就有轻罪和重罪之分,轻罪有时就是罚罚款,但也被归作刑事处罚。我国的违反社会治安管理条例和其他知识产权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行政制裁,这在有的国家就是轻罪的范畴。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实际上是分为知识产权民事侵权、行政违法和涉嫌知识产权犯罪的行为分别处理的。所以,中国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实际打击力度远比司法统计数字显示的要大。
第一财经日报:在这些案件里面,涉外案件是不是有明显增多的趋势?
蒋志培:涉外知识产权案件这两年并没有明显的增多。涉外案件主要有两类,一是中国企业侵害国外企业知识产权的,二是国外企业侵害中国企业知识产权的。2002年和2003年审结的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分别占1.98%和2.83%,2004年这个数字在3%左右。其实现在有不少国外企业抱怨比较多,但是并没有很多实际的法律行动。中国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态度是鲜明的,我们也希望相关的外国企业不要只是仅是抱怨,要真正行动起来把侵权、犯罪分子送上法庭审判进监狱,这也是我们愿意看到的。
第一财经日报:中国有不少法官认为,知识产权案件是最难判的案件类型之一。您作为一位有20多年工作经验资深的专家型的知识产权法官,怎么看这种说法?
蒋志培:的确,知识产权案件事实复杂,证据繁多,法律关系交叉多,专业性、技术性比较强。尤其是近几年,新类型案件在不断增多,知识产权授权和维持程序与侵权诉讼程序往往交错进行,合同诉讼与侵权诉讼、权属诉讼相互牵连,审理周期较长。
这种现状也给中国知识产权法官的队伍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由于知识产权案件具有地区分布不平衡的特点,在广东、上海、北京等地,案件比较多,而人员相对就少,所以也面临着一个适当扩大编制、迅速提高素质的问题。
第一财经日报:在审理知识产权相关案件时,您最大的感触是什么?
蒋志培:我的感受就是现在不少中国企业在把知识产权作为工具和武器来维护自身利益方面做得还很不够。有的企业来法院告技术秘密被侵犯了,但是自己到底有几个技术秘密点都说不清楚,连审案的法官都为他们着急。我曾经去美国、欧洲等地考察,看到当地的企业内都设有知识产权部,他们的知识产权意识都很强。相比较而言中国企业在这方面还比较被动。现在国内外市场竞争都很激烈,中国企业应该学会使用知识产权这个武器,既避免侵犯别人的权利,也要依法保护自己的权利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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