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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版权局今日详解《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

 
www.xinhuanet.com  2005年02月22日   来源:北京晚报
 

    今天上午,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举行新闻发布会,详细解读了即将于3月1日施行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什么是著作权集体管理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共分七大部分48条款。

    《条例》明确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集体管理组织经权利人授权集中行使权利人的有关权利,并以自己名义与使用者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收取使用费、转付使用费并进行有关法律诉讼仲裁等活动。同时,《条例》对可以进行集体管理的权利进行了界定,即著作权法规定的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等权利人难以有效行使的权利可以授权由集体管理组织管理。《条例》还重点规定了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程序、集体管理组织的机构组成、集体管理活动的内容、对集体管理组织的监督以及法律责任等。

    如何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按照《条例》的规定,依法享有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都可以发起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但设立的条件包括:不少于50名权利人发起;不与已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管理组织业务范围交叉、重合;能在全国范围代表相关权利人的利益;提交章程草案、使用费收取标准草案以及转付使用费办法草案。

    申请设立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向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在收到材料之日起60日内,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决定是否批准;申请人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到国务院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在发给登记证书之日起30日内将登记证书副本报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备案。

    使用费收取数额协商确定

    为保障使用费的收取和转付,即将施行的《条例》明确规定,收取使用费的数额主要应当根据集体管理组织制定的使用费收取标准通过协商确定,并且该标准应当经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公告;集体管理组织收取的费用,在提取管理费后应当全部转付给权利人,不得挪作他用。

    《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两个或两个以上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就同一使用方式向同一使用者收取使用费,可以事先协商确定由其中一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统一收取。统一收取的使用费在有关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之间经协商分配。使用者在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使用费时,应当提供其使用的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名称、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和使用的方式、数量、时间等有关使用情况;许可使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使用者提供的有关使用情况涉及该使用者商业秘密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负有保密义务。

    管理费按比例减半提取

    《条例》附则第四十七条规定,负责转付使用费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从其收到的使用费中提取管理费,用于维持其正常的业务活动。管理费应按照会员大会决定的该集体管理组织管理费的比例减半提取,而且管理费的比例应当随着使用费收入的增加而逐步降低。除管理费外,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不得从其收到的使用费中提取其他任何费用。

    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转付使用费时,应当编制使用费转付记录。使用费转付记录应当载明使用费总额、管理费数额、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等的名称、有关使用情况、向各权利人转付使用费的具体数额等事项,并应当保存10年以上。

    违反规定将承担6大法律责任

    对于违反《条例》行为的个人或使用者,将承担包括限期改正、罢免或解聘主管责任人、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处分、追究刑事责任等6项法律责任。

    《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未将与境外同类组织订立的相互代表协议报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备案的、未建立权利信息查询系统的、未根据公告的使用费收取标准约定收取使用费的具体数额的,由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权利人、使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如何对集体管理实施监督

    集体管理在我国是一个新生事物,而且《条例》规定集体管理组织属于非营利性组织,那么如何才能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实施有效的监管?今天上午,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向记者介绍,集体管理组织将众多权利人的权利集中起来管理,对某一种权利行使具有相对垄断性,容易滋生滥用权利的现象,损害权利人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即将施行的《条例》从五个方面明确了对集体管理组织的监管:对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权益的手段、途径作了明确规定,以实现权利人与集体管理组织利益关系的平衡;集体管理组织的决策机构为会员大会,使权利掌握在作为会员的权利人手中;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的监管职责;规定了使用者和其他社会组织对集体管理组织的监督;规定了规范集体管理组织运作的各项制度。

    《条例》完善了《著作权法》的法律体系

    今天上午,北京市知识版权局版权处赵明仕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认为,《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颁布完善和丰富了我国《著作权法》的法律体系,“如果缺少了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法律规定,那么《著作权法》就不是一部完善的法律。”同时,《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出台不仅能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还有利于艺术作品的传播。

    链接: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的建立与发展状况

    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起步较晚,且发展也较缓慢。从1992年成立第一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以来,我国现有正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只有一家(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目前正在筹备中国音像著作权协会、中国文字作品著作权协会两家集体管理组织,分别从事音乐作品、音像制品、文字作品的著作权集体管理业务。

    其中,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成立于1992年,由国家版权局和中国音乐家协会共同发起,是我国第一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其会员主要是词、曲作者和部分音像制作者和创作团体。

文章出处:北京晚报
本网发布时间:2005-2-22 19:5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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