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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法院对商标权司法保护的进展

 

蒋志培[1]

2005127日)

 

 

 

女士们、先生们:

新修改的商标法已经生效实施三年有余了,这次修改是按照世界贸易组织trips协议对各成员保护知识产权的要求而进行的,是对商标法的一次全面性修改,成为我国商标法制建设的里程碑。三年来的商标司法保护实践又为我们增添了新鲜的经验。

三年前面对修改后的新商标法,人民法院对商标权的司法保护,面临一系列法律适用和具体实施机制程序问题亟待解决。2002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两个司法解释,解决了适用商标法中关于商标纠纷案件管辖、法律适用范围和诉前临时措施等问题。但商标法关于对侵权行为认定等重要法律适用问题还有待进一步解释和明确。

200210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实行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解决了上述问题。这样,涉及商标法实施和审判商标权纠纷案件法律适用就有了三个主要的司法解释。

我国入世后对商标权司法保护的新的机制和程序应当说基本完善了。人民法院对商标权纠纷案件依法审判时,在依照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的同时,也要适用这3个司法解释的各项规定,才能保证商标权纠纷案件审判的质量和执法水平。

为了实施新修改的商标法等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适应新的形势,三年来,人民法院系统在机构改革中在31个高级法院和一些中级人民法院设立和完善了审判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庭,商标权人可以在全国404个专业审判庭和专业法官的中级法院提起诉讼保护自己的权利。

法院近几年每年审理商标侵权案件600年左右,呈上升趋势,结案率在90%以上。

20017月至200411月,全国法院应当事人的请求在19个案件中认定了驰名商标,其中涉及外国人驰名商标的4件。比如:北京高院杜邦公司(e.i.du pont de nemours and company)诉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天津二中院箭牌糖类有限公司(wm. wrigley jr. company limited)诉天津开发区恩波科工贸有限公司、天津市众发制版印务有限公司商标侵权案,湖北高院立时集团国际有限责任公司诉武汉立邦涂料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无锡中院霍尼韦尔国际公司(honeywell international inc.)诉无锡亨利威精密制造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等。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了三次全国性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在国家法官学院和地方分院举办和还要举办多起知识产权法官培训班,以便扎扎实实地做好商标纠纷案件的审判工作。

对驰名商标的司法保护可以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在注册阶段的保护,二是在注册后发生商标侵权阶段的保护。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保护,就是注册阶段或者称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对他人在中国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侵犯(此种侵犯是指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要件的),可以请求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对第十三条第一款又作了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法律责任的规定。法律和司法解释中规定的不予注册和禁止、停止使用,就是对权利的救济措施。我国与大多是国家一样都实行商标注册保护制度,要享有商标专用权都要进行注册。因此,驰名商标也要进行商标注册才能获得商标专用权,才能享有前面提到的第二层次的保护。同时最高法院关于商标法的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项对跨类别侵犯注册驰名商标的,做出了承担各种民事责任的规定。这些都是对驰名商标加强保护的规定。

自商标法等知识产权法律修改以来,内地法院设立了知识产权禁令制度。从新修改商标法实施以来,北京、上海、山东、广东、浙江等六个省市人民法院做出诉前禁令和诉前证据保全裁定申请224件,支持154件、驳回12件,当事人撤诉58件。其中广东省受理最多100件,山东支持最多72件。

“诉前禁令”在我国民诉法领域是一项新制度,我国法官在实践中不断地总结经验,对于“诉前禁令”制度,适用的思路是积极慎重,稳步推进。所谓积极是指只要符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的申请,法院经审查后在48小时内及时地作出;而慎重则是因为案件还未经审判,因此在每个程序如申请、担保、复议等都依法认真地进行审查。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发出通知要求各级法院进一步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制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和犯罪行为,知识产权法官将更充分运用诉前禁令等司法措施,积极慎重,把国家的知识产权法律落到实处。

商标的功能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独特的作用,一个法治的、诚信的、充满活力的市场,迫切需要商标法制。众多的消费者们,迫切需要商标法制。我国企业走向国际、融入全球大市场迫切需要商标法制。当众多的商品和服务、并且它们不可能都具有高科技的含量时,充分发挥商标的功能,对众多的企业等民事主体来说极为重要。商标将指引消费者、将区分商品和服务的来源,将给我国企业指明为建设小康社会的成功之路! 我们也愿意同诸位一道,实施好商标法,为中国法治、诚信、顺畅、充满活力的市场经济充分发展,做出我们的贡献。

谢谢!

 



[1]蒋志培, 194910月出生,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学博士;曾在英国伯明翰大学法学院、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美国天普大学法学院任高级访问学者,国家法官学院、中国政法大学、武汉大学、华中理工大学兼职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学研究基地研究员。

19686月参加工作, 197910月后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任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民庭副庭长、庭长,1985年任该院副院长;19901月经遴选任最高人民法院民庭助理审判员、审判员、涉外港澳台组审判组长,19939月任副局级审判员;19952月任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办公室副主任;199610月任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20008月任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同年10月任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版权协会副理事长、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常务理事、国际知识产权协会中国分会(aippi)副会长、中国科技法学会常务理事、 中国法官学会理事。

参加我国民法、知识产权法、民诉法等民商事法律的立法工作以及民商事许多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主编、创作和参与创作《知识产权诉讼》、《网络与电子商务法》、《入世后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研究》、《知识产权指导与参考(1-7卷)》、《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例与评析》、《知识产权法律适用与司法解释》等多部著作和论文。1999年起创立《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http//:www.chinaiprlaw.com www.chinaiprlaw.cn

e-mailjudgejiang@china.com

 

文章出处:
本网发布时间:2005-2-20 20:2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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