岁末年初,各大单位都得盘点一年来的工作成果,据工商总局商标局有关负责人近日介绍,在2004年的几次集中整治行动中,各级工商机关共查处商标侵权案件2.4万件,罚款人民币1.6亿元,其中移送司法机关案件75件。
24000:75,这显然是一个悬殊的对比。众所周知,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作为知识产权的保护手段,其威慑力度迥然不同。一般而言,行政处罚仅限于罚款扣货、吊销执照,与侵权行为牟取的高额暴利相比,罚款最多被作为商业成本计算罢了。而刑事处罚既可以附加刑处以罚金、没收财产,又能剥夺罪犯的人身自由,一旦累犯,更可加重处罚力度。问题是,为什么2.4万起案件只有很少比例进入司法环节呢?
从立法上看,定罪标准的不确定是主要问题。
从行政环节过渡到刑事环节,升格的标准不是罚款数额的升降,而是侵权行为的危害程度大小,量化标准自然得回到涉案金额上,比如销售金额、非法所得以及非法经营的数额。然而,我国刑法的有关条文在数额标准和相关术语解释上一直语焉不详,长期以来,案件定性方面一直由各地司法机关根据当地实际灵活掌握。因为法律条文的模糊,司法机关也就不敢贸然介入商标侵权类案件,生怕在案件定性上有偏差。
2001年,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出台了《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对商标类犯罪的认定标准加以规范,其中,假冒注册商标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的起刑点被定为10万元。该标准澄清了司法实践中的一些疑难与争议,对打击各类商标犯罪也有一定指导作用。但在控制商标侵权行为上,依然收效甚微。原因之一,就是追诉标准的起刑点过高,而目前活跃在市场上的商标侵权者,主要是各类小型作坊和小分销商,由于其分布广泛、网络密集,单靠行政处罚起不到威慑之效。
因此,在去年年底由最高法、最高检出台的司法解释中,侵犯商标专用权犯罪的定罪标准被大幅降低。若干术语的含义也被重新定义与精确化。针对频频发生的累犯行为,司法解释加大了处罚力度,规定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销售金额可累计计算。
事实上,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是保护知识产权并行不悖的两把利刃,大家依照规则各司其职方是均衡刑事政策的运行之道。降低定罪标准并不意味着为刑事案件的依法移交打开了顺畅的通道,从工商机关来讲,端正依法行政的意识,不唯罚款是图,顾全大局,细密行政法网才是极为重要的环节。打击商标侵权行为,是我们履行入世承诺、构建健康完善商业氛围的重要步伐,像秀水街这样的出头鸟拆掉了,可无论是春节的庙会还是各地的小商品市场,大量的商标侵权商品依然比比皆是。可见集中清理、综合整顿固然好,可是春风吹又生也得有人防。说到底,打击商标侵权,始终是行政、司法机关一个常抓不懈的过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