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已有成就 | 法律法规 | 审判机构 | 政策精神 | 审判信息 | 案例分析 | 文书精选 | 法官论坛 | 学术讨论 | 行政执法 | 诉讼讲座
      专家专栏 | 记者专栏 | 来稿选登 | 协会动态 | 网友论坛 | 国际条约 | 域外法制 | 环球科技 | 读者来信 | 对外交流 | 各地法院
      照片选登 | 问题解答 | 随      笔 | 书       讯 | 站点地图 | 中文繁体 | english   | 在线投诉 | 我要在线投诉
 
您的位置:首页 - 记者专栏
蒋志培博士接受记者采访:要提升对注册商标权司法保护水平

 

商标权的司法保护如何“更上一层楼”

——专访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三庭庭长蒋志培

 

本报记者  侯志红  王建新

 

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十起知识产权案,黄味金等假冒注册商标案、应红霞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赫然在列。人民法院为什么要加强商标专用权的司法保护?如何认定商标侵权行为?怎样确定损害商标权的赔偿数额?带着这些问题,本报记者近日专访了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三庭庭长蒋志培。

 

人民法院加强商标权案件审理

中国消费者报:从2001年商标法进行修改以后,法院对商标权的保护越来越重视,这几年法院在商标专用权的司法保护方面的情况怎么样?

蒋志培:《商标法》是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颁布的第一部法律。2001年,根据加入wto的要求,我国对《商标法》进行了比较大的修改,对于司法保护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最高人民法院为全面贯彻实施《商标法》,先后制定了三个司法解释:《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和《关于商标法实施的一些问题的司法解释》,对商标法中关于商标纠纷案件管辖、法律适用范围诉前临时措施,商标侵权案件的地域管辖等做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及时制止侵权行为。

 

去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大大降低了商标刑事犯罪的门槛,对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力度进一步加大,在国际国内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估计今年对关于商标刑事犯罪的案件审理数量会有所增长。

从组织形式上看,自2000年以来,人民法院系统进行了机构改革,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和全国31个地方高级人民法院都建立了审判知识产权案件的民事审判第三庭,3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首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等也建立了审判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商标权的纠纷案件由全国404个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也可以在大城市确定1-2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这样的组织形式,有利于提高商标侵权案件的审判质量。

从近年整体情况看,人民法院对商标权的保护力度大大加强。

 

商标侵权行为认定至关重要

中国消费者报:商标侵权纠纷案件中,对对侵犯商标权行为的认定至关重要。法院是如何对商标侵权行为进行认定的?

    蒋志培:对侵犯商标权行为的认定,是审判商标侵权纠纷案件最重要的环节。对侵犯注册商标权行为认定的过程,法官一般是这样的思路:一是确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是认定商标侵权的基本依据。判断商标侵权行为能否认定或称是否构成所考虑的一切因素都是围绕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来进行的。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显然,从这条规定看,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只限于核准注册的商标和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该范围由两个方面因素来确定,一是核准注册的商标;二是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二者的结合,构成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也就为认定商标权侵权行为确定了与被控侵权对象进行比较的标准,以便得出是否构成侵权的结论。二是确定被控侵权的具体对象。被控侵权对象的确定由两个方面的因素所决定,一 是被控侵权的商标,二是被控侵权的商标所使用的商品。确定被控侵权具体对象的意义,在于确定和固化被控侵权行为的载体,为下一步与商标权的保护范围的比对打下坚实基础。它与确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同样重要,它是认定商标侵权行为的另一比较对象。三是将被控侵权对象与注册商标和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进行比较,认定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是否相同或者近似,以及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是否属于同一种类或者相类似。公正、客观地确定该商标是否为易使消费者造成混淆的商标,最后确定是否侵权。

 

损害赔偿数额如何确定

中国消费者报:根据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商标权损害赔偿数额如何确定?权利人因调查、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律师费用是否计算在损害赔偿额之内?

蒋志培:商标权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主要有三种:一是以商标权权利人因侵权 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作为标准计算赔偿额;二是以侵权人的非法获利作为标准计算赔偿额;三还规定了“法定赔偿”,即难以确定损失的,由人民法院根据情节判处50万元以下的赔偿。而且,法律还确规定了侵权人就其侵权行为对权利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不但要赔偿因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或者获利,还要赔偿权利人因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支出。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 律师费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中国消费者报:按法律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时效为2年。但二年的诉讼时效规定如何适用,特别是对持续侵权行为诉讼时效期间的如何适用呢?

蒋志培:商标权侵权纠纷案件的诉讼时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至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日止已超过二年的,不能简单地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判决驳回。如果简单地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判决驳回,就意味着未经许可使用了某项注册商标后,过了两年侵权人也成为了商标权人;真正的注册商标权人不但丧失了两年的商标使用费,还要丧失整个商标权。因此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超过二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限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

 

商标权的司法保护将进一步加强

中国消费者报:为什么要进一步加强对商标权的司法保护?

蒋志培:商标与市场的联系相当紧密,商品和服务都不能没有品牌。商标作为商品和服务的区分标志,是企业参与竞争的重要手段,也是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的必备利器。由于商标所涉及的利益巨大,商标权的侵权行为也就日益突出。今后,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加强对商标权的保护。

目前,我国一些企业对知识产权,包括商标专用权,认识还不够,对依托商标将企业做大做强,思路也不是很清晰。事实上,企业要想发展,不光要看到国内的市场,还要看到国际的市场,要研究透国内国际上的商标保护法律法规,。比如,你的产品要打入欧盟的市场,打入美国的市场,企业就应该先研究这些国家的商标法律制度,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包括法律环境,然后制定自己相应的品牌战略。要商标先行,知识产权先行。

我国商标权领域中的假冒、违约等故意侵害商标权,破坏市场秩序的侵权行为,如今还很猖獗,消费者对此常常无可奈何。作为人民法院,应当充分运用司法手段,加强对商标权的保护,同时,社会各界也应动员起来,联手打假保优。《中国消费者报》在打假保优、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有着自己独特的舆论宣传优势,希望《中国消费者报》多报道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内容,为知识产权保护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文章出处:中国消费者报
本网发布时间:2005-2-17 19:59:29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回到顶部]
 

 

 

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