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华纳诉唐人街卡拉ok 侵权案,无论是北京第二中级法院2003年12月5日的一审还是2004年4月28日北京高院的终审判决,都错了。理由如下:
1. 卡拉ok的经营者同任何其他消费者享有一样的权利,不能受到歧视。任何人在出售mtv时,都没有对卡拉ok的经营者实施任何区别对待,即在购买时说明卡拉ok的经营者不同于其他的消费群体,需要多付钱,或有其他附加的条件。
2. 即便著作权法规定用于商业目的应该付钱,但是并没有规定付钱的方式和数额。因此,只能由双方协商确定,即先由出售方确定出市场的售价,然后由消费者自己决定是否购买。可是在中国大陆的市场上,没有任何影音公司(包括华纳、索尼和其他的中国公司)曾经对卡拉ok的经营者增收过任何特别的额外费用。其原因在于mtv等影音作品一直允许卡拉ok的经营者与其他的消费群体一样,无偿使用。在此基础上,由于卡拉ok的经营者没有向去卡拉ok娱乐的消费大众再收取额外的点歌费用,因此在卡拉ok的经营者的营业地点享受免费卡拉ok人群,实际上是消费大众,而不是卡拉ok的经营者。
3. 卡拉ok的经营者在购买卡拉ok机器和mtv等影音作品时,特别是在购买内存式卡拉ok机器时,都属于善意的第三人。因此,他们的各项权利也都应该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人都没有权利骚扰他们。如果出现了任何责任问题,那就也应该是生产厂家和版权所有人之间的问题。
4. 我们知道任何知识产权作品在具备下述三个条件之一时,其权利构成就已经解体了,就进入了社会共有领域:(1)广泛流传,(2)所有人故意放纵,(3)超过实效。因此,新的卡拉ok作品的所有权因为(2),旧的卡拉ok作品的所有权因为(1)和(2),实质上都已经进入了社会共有领域。
5. 从另一个角度看,首先,假设郭富城的每首歌真是值十万元(其他歌手的表演也一样值钱),那么在使用有5000首歌的卡拉ok机的经营者就应该支付五亿的赔偿;假设郭富城的每首歌值5000元,那么在使用有2000首歌的卡拉ok机的经营者就应该支付1000万的赔偿。这种情形属于显失公平,原因是任何人都没有权利对赠送或捐献或放弃了的东西索要价款。其次,卡拉ok的经营在中国已经有了使多年,而国外的影音所有人实际上任其在大陆市场在放任自流。现在他们回头翻旧帐,要求卡拉ok的经营者再支付已经让广大消费者无偿享用的卡拉ok作品,也显失公平;因为由卡拉ok的经营者再向已经离去的广大消费者收费实质上已经不可能了。第三,法律必须公正:一般应该保护社会的稳定,尊重习俗和规则,保护大众的利益,而不是保护某一个利益集团,而不是制造矛盾和纠纷(特别是通过那些陈年旧帐)。
综上,如果中国和外国的影音业者打算向卡拉ok的经营者收费,他们应该在将来明码标价,让买方在有权选择,并在自行决定之后,才购买mtv或其他产品。当然,价格必须合理或有竞争性,否则就没有市场,不会受到消费者的青睐,其中也包括卡拉ok的经营者和卡拉ok机器的生产商。在此之前,只好让中国的消费者无偿享用卡拉ok了。
另外,用同样的上述理由,也可以对抗中国音像协会对所谓音乐版权的主张,以及对抗以菲利普公司等为首的3c联盟向中国dvd生产厂家索要专利费的主张。
希望消费者的生活更美好!
2005年2月8日星期二(年三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