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稿人:殷媛媛 供稿时间:2004-12-28
技术成果是技术合同中一个十分重要的概念,到底什么是技术成果?都有哪些类型?最高人民法院23日公布的技术合同司法解释,对“技术成果”的概念以列举方式确定为6种,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等首次纳入“技术成果”范围。
司法解释规定,技术成果,是指利用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经验作出的涉及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等的技术方案,包括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
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蒋志培说,技术成果是一种无形财产,是技术合同的重要标的,如何精确界定技术成果的概念,直接涉及到技术合同法律规范的适用范围。
其它司法解释
■善意获取的技术秘密需付费侵害他人技术秘密的技术合同被确认无效后,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善意取得该技术秘密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在其取得时的范围内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但应当向权利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并承担保密义务。
■非法垄断技术明确6种情形对于合同法第329条所称的“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技术合同司法解释明确为“限制当事人另一方在合同标的技术基础上进行新的研究开发或者限制其使用所改进的技术,或者双方交换改进技术的条件不对等”等6种情形。
■明确单位与职工技术成果归属单位与职工之间的技术成果权属纠纷一直较受社会关注,技术合同司法解释,对此予以明确。
对职务技术成果与非职务技术成果的界定,首先要尊重当事人的约定。其次,要界定个人完成的技术成果是否属于“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
■合同纠纷案中级以上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23日公布的技术合同司法解释规定,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一般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司法解释提高了技术合同案件的级别管辖,将有利于加强技术合同案件的审判,维护司法标准的统一。
司法解释规定,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并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指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技术合同纠纷案件。其他司法解释对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