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已有成就 | 法律法规 | 审判机构 | 政策精神 | 审判信息 | 案例分析 | 文书精选 | 法官论坛 | 学术讨论 | 行政执法 | 诉讼讲座
      专家专栏 | 记者专栏 | 来稿选登 | 协会动态 | 网友论坛 | 国际条约 | 域外法制 | 环球科技 | 读者来信 | 对外交流 | 各地法院
      照片选登 | 问题解答 | 随      笔 | 书       讯 | 站点地图 | 中文繁体 | english   | 在线投诉 | 我要在线投诉
 
您的位置:首页 - 审判信息
中国“闪客”告耐克公司侵权被判胜诉获赔30万

 

    新华网北京12月29日电 (记 者李京华)耐克公司的广告中使用动画人物“黑棍小人” 形象,笔名“小小”的中国知名“闪客”朱志强以其网络动画作品主题人物均
为“火柴棍小人”形象为由,状告美国耐克侵犯著作权结果胜诉。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9日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耐克公司、耐克(苏州)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被告北京元太世纪广告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经营侵权广告,被告北京新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发布侵权广告,被告耐克公司、耐克(苏州)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在新浪网首页就其侵权行为发表致歉及消除影响的声明,并连带赔偿原告朱志强经济损失30万元。

    据介绍,自2000年起,朱志强相继创作虚拟空间的网络动画《独孤求败》、《小小3号》等作品,并分别进行了美术作品的著作权登记。这些虚拟空间的网络动画作品的主题人物形象均为“火柴棍小人”形象。2003年10月,耐克公司、苏州耐克公司等被告在宣传推广耐克新产品中使用了“黑棍小人”。通过对比,“黑棍小人”形象的基本构成要素与“火柴棍小人”完全一样,二者的头部均为黑色圆球体且没有面孔,二者身体的躯干、四肢和足部均由黑色线条构成,二者黑色线条的粗细、厚重、圆润程度以及给人的整体美感程度基本相似。法院认为,原告在设计“火柴棍小人”形象时,以自己独特的表现方式,对公共领域中通用的“线条小人”形象的线条及其组合方式进行了审美意义上的再创作,已构成中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即美术作品。且在其于2000年4月完成并发表该动漫形象之前,公共领域并未出现过与该形象完全相同的动漫美术作品,“火柴棍小人”形象具有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依法应受到中国法律保护。

文章出处:新华网
本网发布时间:2004-12-30 20:51:12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回到顶部]
 

 

 

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