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促进科学技术进步
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共分六部分,47条,将于2005年1 月1日起施行。
《解释》主要针对法院审理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等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作了解释,还进一步明确了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有关的程序问题。《解释》细化了职务成果与非职务成果的区分标准,明确了职务成果的利益分配方法,确立了未约定权属的技术成果出资、技术成果共同所有和共同享有以及技术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的后续改进技术成果等权利归属认定规则,使有关科技成果的产权关系更加明晰,这将有利于激发有关单位和个人增加科技投入、从事科技创新的积极性,促进科技进步。《解释》明确了“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的认定标准,这将有效地防止知识产权滥用,制止科技开发和转让中的垄断行为,维护技术市场的公平竞争,促进科技资源的优化配置。《解释》界定了各类技术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技术合同的解除条件,增强了合同法有关规定的可操作性,强化了技术合同的规范性和预见性,这将有利于科技成果流转秩序的建立和完善,促进科技成果的应用、推广和转化。《解释》完善了确认侵害技术秘密合同无效后的法律后果,在制裁侵权行为的同时,既保护技术秘密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又保护善意使用人的正当权益,这将有利于实现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解释》提高了技术合同案件的级别管辖,规定此类案件原则上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这将有利于加强技术合同案件的审判,维护司法标准的统一。
《解释》的起草工作开始于1999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于1999年10月1日施行后,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及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依据原技术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制定的《关于审理科技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规定》也于2000年7月25日废止。原技术合同法的内容基本被合同法总则和分则第十八章所取代,但原技术条例的有关内容基本没有被新的法律或者法规承继。《解释》,作为合同法司法解释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旨在更好地贯彻实施合同法,完善人民法院技术合同审判法律适用体系,正确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并解决近年来技术合同审判实践中反映出来的一些新问题。《解释》的起草,坚持合同法一般规定与技术合同特殊规定相协调、合同法与专利法相衔接、国内法与trips协议相一致的原则。在全面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拟定初稿,并广泛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多次进行修改。2003年11月,通过《人民法院报》和中国法院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反馈的建议和意见,完成送审稿,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审议通过。
《解释》的出台,是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对于进一步完善技术合同法律适用体系,规范技术市场秩序,依法保护技术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鼓励技术创新,推动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提高国民经济的整体素质和竞争力,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