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执行合同法、专利法和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正确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04年11月30日第1335 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将于近日公布,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现行的合同法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原技术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科技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也于2000年7月25日被废止。技术合同审判面临着许多曾有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可以援用而现在却无明确法律依据的问题和一些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
为完善技术合同审判法律适用体系,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在总结审判经验的基础上,经以多种方式广泛征求意见和充分论证,历经五年多,先后九易其稿,制定了这个以贯彻合同法技术合同规范为主的司法解释。
《解释》的起草贯彻了以下指导思想:确保合同法总则对技术合同的统领作用,同时充分体现技术合同的特点;合理继承原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有关技术合同规定的基本内容,体现技术合同审判工作的连续性;根据审判实践需要,增加、完善新内容;坚持与trips协议和国际惯例相一致的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副院长曹建明在最近召开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强调: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即将公布的《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依法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实施,促进科技创新和高科技产业的发展。
最高人民法院该司法解释的出台,将对进一步完善技术合同法律适用体系,统一司法标准,规范技术市场秩序,依法保护技术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鼓励技术进步和科技创新,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充分保护知识产权,推动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提高国民经济的整体素质和竞争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