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第一小组讨论会记录
第二次小组会议记录
2004-11-12
地点:五楼会议室
参加人:大会第一小组
内容:讨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的意见(意见)》
广西杨多铭院长:请大家就《意见》开始进行讨论。
王永昌:我介绍一下背景,不正当竞争案件在实际工作中遇到了许多困难,这方面的问题也非常多,所以我们急需一个这方面的指导意见,统一大家的认识,让大家一目了然。这份《意见》说理性的东西很多,重点有两个,一个是侵犯商业秘密,假冒伪劣商品;另一个就是竞业禁止。想听一下大家的意见。
杨多铭:先对第一部分的内容进行讨论。
?:能不能把各地情况与《意见》相结合,把不同意见的方面说一下。
王永昌:第三条,对地知名产品的处理,我们这里讲的“知名商品”是全国范围内;第二条,知名商品的认定,工商总局与我们的定位也不同,我们考虑知名商品应该从实体的角度去认定,对商品知名程度的举证也应该是商品所有人的责任;第七条,对商品的包装做出一个明确的规定;第六条,产品合法性;第五条,对产品的形状,形成了保护与不保护两种意见;第九条,以造成混淆为由,向法院提起诉。
张广良:
我认为第一条,在实际中基本是没用,这条可以删除的;第二条在应该对知名商品的起诉的期限规定在3年内;第八条的第一款,如果是在后使用就是违反法律规定;第九条,应该把名称、包装、装潢删除,只要是擅自使用就违反了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我觉的还要尊重原告的选择权。
云南赵佩丽:
我认为应该建立对已经成为当地知名产品但未注册商标的产品和商家加以保护,树立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意识。工商总局对商标注册的标准不一样,例如:地名与当地商品名称相同的不注册。这样就造成了先前因和当地地名相同而不给注册的商标,虽然是当地知名商品,也不能注册商标,而后又有人恶意注册,强占了本来的市场和领域,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这也是我对商标注册标准的一点思考。
广西林立:
认定知名商品方面,1、“相关的公众”怎么理解?不同的产品有不同的消费者,多少人知道才算是知名商品?市场占有率怎么算?市场占有率的证据又应该怎么举?2、第三条,知名的范围,如果说是在全国知名,那么市场占有率就没办法算,知道的人数就更难计算。
王永昌:第三条第二款可以解决你担心的问题。
广西林立:第九条,“径行处理”怎么理解?
王永昌:直接判决企业名称不能使用。
长沙何文哲:
第二条最后能不能这样改:“如无相反证明,原告无需再行举证。”第十二条,能不能把“相关公众”适用在本条。还有就是“经营者”的认定,例:作者。反不正当法中有明确的规定了经营者的概念的性质,其中不包括作者,所以“作者”是不是经营者?
王:当然是经营者,写作出书也是一种经营的方式。
?:第十条中的“自实际使用”能不能改为“知道或应当知道实际使用”?
杨:现在讨论第二部分虚假宣传与商为诋毁。
王:争议较大的是第二十二条,这四种情况都是从引人误解的角度来说的。
长沙何文哲:
能不能加一些文字表述,“鉴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调争是竞争关系的,消费者不能提起诉讼”。
广西林立:
广告方面存在的问题也很多,在国外,知名的演员做的广告,消费者使用后出现问题是要承担责任,而我国在这方面没有这方面的硬性规定,一些导致消费者不适的广告属不属于虚假广告?
杨多铭院长:现在讨论第三部分侵犯商业秘密。
王永昌:我讲一下重点:1、怎么对商业秘密的认定;第二十七条中“信息公开”;2、客户名单的认定,第二十九条从这个两方面去认定是否合适;3、第三十二条的保密措施;4、第三十八、三十九、四十条,就商业秘密的规定。
张广良:第二十七条对信息的公开和公开程度在顺序上作一个调整;第三十条,只限定为“竞争优势”讲是不是更为恰当;还有,保密的标志,是不是盖了保密章的就一定是秘密;
广西林立:三十七条,如果客户与员工是自愿交易的,员工离开后客户跟着走了,这样的案件算不算侵犯商业秘密,如果算,应该怎么查?
孙元清: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能不能提到前面;第二十九条客户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交易内容、习惯等信息能不能做一个具体限定。
杨多铭院长:现在讨论第四部分不正当竞争行为
广西林立:第四十三条中的“第二十条”是不是打错了,应该是第二条。
张广良:第四十条写的规定是有效的,但没有解决实际问题,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应该把什么样的竞业禁止合同是有效的写出来。并且竞业禁止案件应该先通过劳动合同,一些企业没有和职工签订一份合法有效的合同,一旦发生就纠纷就直接成了竞业禁止案件。
林立:没有补偿的竞业禁止合同有没有效?
张广良:没有。而且竞业禁止应该和商业秘密相结合。
孙元清:第四十三条还是要改一下,应该先归纳几条罗列,这样写,太笼统了。
赵佩丽:职工因工作需要所掌握的技术在其主动辞职后能不能认定为侵犯商业秘密?如果可以认定,就失去了一个平衡点,也不利于保护职工的利益。
b:在原单位工作时,应该把其所掌握的技术做一个约定性的合同,不能就技术成份一概而论。
杨多铭:现在讨论第五部分。
张广良:第五十一条就侵犯商业秘密的规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建设将这条删除。
杨:第六、七部分一起进行。
赵佩丽:六十四条的规定是不是能改一下,因为如果刑事立案审理了,我们就相关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案件就不适宜再继续审理。建设《意见》这样写的话,应该把相对的必要性阐述明确。
?:我建议还是改成知识产权庭,这样的话,对涉及的所有案件都可以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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