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组分组讨论会议记录
时间:2004年11月11日14时30分至17时40分
地点:太成宾馆7楼会议室
参加人员:第三组成员
主持人:浙江高院副院长童兆洪
记录人:刘小晴
讨论内容:最高法院曹建明副院长讲话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童兆洪(浙江高院):曹院长的讲话有助于我们理解知识产权审判方面的问题,请大家结合自己的实际谈谈体会。我先谈一下:这次会议能够看出最高法院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很重视,意义是很深远的。1、贯彻了十六届四中全会的精神,知识产权保护不再是民事保护的意义,曹院长的讲话从六个方面讲了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全面论述了全国法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意义。联系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要求各级法院将知识产权的审判工作提高认识。2、方向明确。会议明确提出了下一步工作的重点。3、内容新。讲话中从国际到国内,从宏观问题到具体案件的审理,着重布置了今后的工作。会议对我们下一步的工作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意义重大。联系我们浙江的工作实际,这两年经济发展比较快,从审理情况看存在以下特点:1、案件呈上升趋势;2、案件类型相对集中;3、新类型案件不断出现,虚假广告、侵犯商业秘密等案件不断增加,今年还涉及到房地产名称不正当竞争的状况出现;4、案件分布不均匀,在经济发达地区较为集中;5、争议标的逐步增大。全省知识产权审判法官有60名,硕士学位的有28人,省高院硕士学历占审判人员占较大比例。针对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的专业性,我们这几年也加强了调研工作,今年对知识产权审判情况也作了问卷调查。这次会议十分重要,我们也准备在22日在温州召开全省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落实这次会议的精神。我们现在存在的问题是审判力量不足,在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重视还不够,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审理缺乏精品意识,宣传工作做得还不够好。我们准备在温州的全省会议中对以下五个方面进行讨论、改进:首先要在思想上要有新的认识;第二是在工作上要有新举措;第三是在调研上要有新进展,准备在温州的会议后召开民营企业家的知识产权座谈会;第四是在宣传上加强力度,特别注意对好的案例的宣传;第五是在队伍上要求新水平,通过贯彻全国会议的精神,要求法官要有新的认识,对新的司法解释要熟悉,把工作做好。这是我们浙江高院的一点体会和打算。
郑伟(福建高院):我对曹院长的报告的体会:曹院长的报告是对我们今后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一个指导性很强的解释。1、报告很有新意。报告全面地体现了在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如何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报告对于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与十六大科学发展观、新的政绩观的关系讲得非常好。对于我们怎样在具体工作中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具有非常强的指导性,解决了我们如何按照党的十六大及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提高对知识产权审判的指导。2、报告结合了当前知识产权审判的形势和任务对今后的工作进行了布署。报告中所提到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任务是我们全国法院的审判人员在今后的审判工作中应当落实的。这是一项非常及时和重要的工作布署,我们省也及时地根据电视电话会议对我省的工作作出了布署和要求,曹院长的讲话对我们的工作布署也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性,对我们在今后开展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更加明确了工作的要求和举措,紧密结合了我们当前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我省会根据讲话的精神,切实落实我省的审判工作。讲话对于我们当前审判工作中碰到的难点、热点也具有很强的指导性。这次会议以后,我省会以曹院长的报告作为贯彻会议精神的重点,要求审判人员真正从思想上提高认识,真正做好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以此作为今后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重点。曹院长的报告内容非富,值得我们反复学习。
蒙洪勇(重庆高院):曹院长的报告立意很高,把知识产权的保护和 作了比较清楚的阐述。2、对今后的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提出了清晰的思路。知识产权保护不仅是保护民事权利,对国家的发展战略和民族工业的保护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3、重庆知识产权诉讼的基本情况:重庆知识产权案件的数量不大,每年基本在200件左右,但种类齐全,且涉外的案件数量比较大。重庆的摩托车企业正面临着一些外国行业诉讼,对国外的诉讼感到非常困惑。重庆的知识产权的案件发展不平衡,重庆二、三、四中院基本没有知识产权的案件,大部分是在重庆一中院。最近的工作思路:1、配合行政部门搞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开展,做好宣传报道,表明法院打击盗版的决心和力度;2、帮助企业建立知识产权的保护体系;3、加强学习和交流;4、尽快安排时间对肖杨院长的信和曹院长的讲话进行深入学习,并组织尽快对三个司法解释进行学习。
刘成祥(吉林高院):1、报告立意新、高、深,政治性很强,提出的四新是很有新意的;2、参加这次会议在我思想上进一步提高了对知识产权审判重要性的认识;3、这次讲话对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给予了很高的认识,知识产权的审判和保护是十分重要的,对国家经济、政治、形象的影响也是很大的,我认为知识产权保护在审判方面是最前沿的;3、进一步明确了知识产权审判今后一个时期的任务。曹院长的讲话是具有纲领性的,对今后的知识产权审判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对一些难点、热点提出了指导性意见;4、这次会议对解决当前的难点、热点问题是十分及时的。开会将要讨论的四个司法解释是我们审判工作的武器,知识产权审判工作难度大,这次的讨论将会对今后的审判工作作出有力的指导。
吉林将对这次会议的精神进行尽快地落实。吉林在知识产权审判方面的案件数量较少,每年不会超过200件,特点:1、每年有小幅度上升,审理难度较大,主要以著作权、商标权等案件为主。吉林对知识产权的案件是采取专门管辖,由专业的合议庭进行审理,省高院也成立了知识产权合议庭,以保证审理的专业化。2、提高素质,采取“送出去”的方式,将审判人员送出4、5位左右到国外学习。在审判人员的配备上保证高学历,保证审判人员素质。3、加强调查研究,对新类型的案件加强学习。回去以后会加强学习这次会议的材料。
宋战平(贵州高院):从贵州的知识产权案件的类型和数量来看,都比其他法院少。曹院长的报告是政治性、业务性比较强的,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角度来谈了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重要性。曹院长讲话的第一部分对我们认识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重要性意义十分重大。贵州的知识产权案件数量较少,因此没有成立专门的知识产权审判庭,知识产权审判庭是设立在现在的民二庭,从案件数量上是来看是能够适应的,但我觉得可能对指导工作的开展有一定的影响。相比浙江和吉林法院,我们的工作相对滞后。我认为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不仅是分管领导应当提高,还有党组成员认识的提高,审判人员的意识的提高。我们的机构现状从发展来看是不太适应的。贵州的地方保护主义相对严重,我认为贵州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审判工作,打破地方保护主义是突破口。曹院长的讲话是十分务实的报告,对审判工作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对我们下一部落实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主要任务都是有益的、可行的。贵州法院也将这部分案件进行了专门管辖,但相比其他法院可能欠缺一点。讲话中有比较切合实际的部分。对于高院是否需要成立民三庭,可能还得经过院党组讨论决定。
冀怀民(山东高院):通过对讲话的学习,主要是提高了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山东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绝对数量是较小的,但也存在告状无门的情况,说明意识和宣传工作还不到位,济南中院、青岛中院受理的案件数量相对较多,说明他们所作的宣传工作是比较好的。2001年成立知识产权审判的专门机构时,全省有5个中院进行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今年年初改变由全省17个中院均可受理知识产权案件。全省从99-01年,一审案件受理500件,02年、03年、04年案件数量有一定幅度的上升。植物新品种案件今年也受理了80件左右,审理难度也比较大,希望通过这次学习一下其他法院的经验。
宋海萍(河南高院):结合河南的实际情况,学习了曹院长的讲话后觉得比较振奋。我们庭是2001年成立的,虽也列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试点单位,但我觉得上级行政机关对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重视性是不够的。曹院长讲话中引用的温家宝总理的话“未来的经济发展靠的是知识产权的竞争”,这也将知识产权保护提高到了另一个高度。我会将这次会议的精神和重要性带回去,向领导作详细的汇报。河南是2001年成立民三庭,案件在500件左右,每年呈缓慢上升趋势,但河南有一些中院的案件几乎没有增长,我认为这主要是在思想上重视不够。郑州中院在专利案件集中管辖之后,办理案件的数量和质量都是比较好的。特别是植物新品种案件,至今受理大致有70件左右,但由于审理难度比较大,大约40件左右都是调解撤诉。通过这次会议我们也会学习一下其他各个法院的经验。另外,我们感到专利、植物新品种的案件审理难度较大,这次会议要研讨的司法解释非常及时。曹院长的讲话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审判人员的可操作性也比较强。在人员方面,我们庭的人员配备素质也是比较高的,有两个博士,其余都是硕士,书记员也是双学士。主要存在的问题是案件数量不多,可能是因为宣传力度不够造成的。我回去会对党组作一个专职的汇报,在明年年初将召开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届时会把这次的会议精神作全面传达。我认为郑州中院也需要成立专门的知识产权审判庭。河南高院可能会在明年组织审判人员到有经验的法院进行考察。
王惠英(陕西高院):曹院长的讲话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将其提到了体现党的执政能力、贯彻十六大精神、加快经济发展的高度,阐述了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意义。知识产权案件数量相对较小,但影响是很大的,审理也有一定的难度。这次会议体现了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新阶段,现在经济生活中,权利冲突、不正当竞争的案件数量上升比较多。审理知识产权案件如仅从专利权、技术合同方面,感觉还存在一些问题。只有将不规范的经济行为加以有力的制止和处理,才能更好地进行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在这次会议上将讨论的几个文件也是很重要的,在会议上我们将会认真地学习、进行讨论。曹院长讲话中提到的问题我们也会向院里全面汇报、及时贯彻会议精神。陕西的知识产权案件大致每年在120件左右,从2001年机构改革以来,按最高法院要求对知识产权案件进行了集中管辖,对于提高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质量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对于某些法院来说,由于案件不多,重视也不够,专门的知识产权合议庭审判人员也不是很齐,对案件审理造成了一定的困难。西安中院受理的案件类型也比较多,但同时也造成了对知识产权审判的调研工作不足,另外省院对于这方面的业务指导也不是很够。宝鸡中院按最高法院的规定是不能受理知识产权案件的,但一部分当事人不太愿意到西安去进行诉讼,也就只作一些咨询,也影响了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受理。我们对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宣传也不够,对于保护知识产权,还缺乏主动参与的精神。回去将对会议精神作汇报,尽快作进一步传达。
(休息十五分钟)
童兆洪(浙江高院):对于曹院长讲话的内容,其他法院还有没有补充?
金页善(西安中院):提一下人民陪审员的问题,我们庭受理的案件属于新类型案件,比较复杂。我们的知识产权合议庭人员都不齐。我们院里对知识产权的案件还是比较重视,要求的人员素质也比较高,但基于知识产权案件的专业性太强、业务学习量大,判决以后执法的尺度难以掌握,一旦改判容易打击审判人员的积极性,所以没有一个专门的知识产权合议庭。今年我们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有100多件,大部分是著作权相关的案件,关于植物新品种的案件有2起,也是以庭外和解的方式结案的。曹院长在讲话中提到了人民陪审员制度,我们也希望选一些专业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但由于基层法院不办理知识产权案件以及专业人员陪审费用的问题不好解决,所以在人员推荐聘用上存在一些问题。希望最高院向人大提出建议,能否由中级人民法院选择或推荐人民陪审员。
贾维铎(山东高院):陪审员是随机抽取的,如果抽到不懂专业知识的陪审员就会又回到“陪而不审”的状态。
童兆洪(浙江高院):下面讨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我建议将这个意见分部分讨论,先宣读内容,再进行讨论。
郃中林(最高法院):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部分:假冒行为。
童兆洪(浙江高院):我觉得这个名称是否应当用“解释”不应当用“意见”。
郃中林(最高法院):这个仅是作为指导意见使用,不作为司法解释。
童兆洪(浙江高院):我觉得第一段为了的“了”字不要,“依法”和“合法”有点重复。第一部分能否改成“关于假冒行为的认定。
金页善(西安中院):在不正当竞争案件中,当事人会选择赔付较高的法律条款。
曹波(青岛中院):即然存在特定区域内的知名商品,在其他区域内就不是知名商品了。
宋海萍(河南高院):应当把这个范围划定,在什么区域内属于知名商品。
贾维铎(山东高院):第三条第一段,理念不错,但知名商品主要是在区域内的知名商品,操作难度比较大。
金页善(西安中院):知名商品商标应当以什么尺度来判定是知名的,在全国市场知名还是在特定的区域,应当有明确的尺度。
傅和平(郑州中院):第二条第二段,我认为原告如果使用判决也算是举证,“原告无需再行举证”的说法不严谨。
金页善(西安中院):我们遇到的“小肥羊”商标的案子,北京一中院的判决是侵权了,但河北石家庄判决的是不侵权。两种判决书怎么采用?
周根才(浙江高院):知名商品是否包括服务商标?
郃中林(最高法院):实际现在大家都认为应当包括服务商标。
冀怀民(山东高院):我认为可以考虑明确写上包括服务商标。
周根才(浙江高院):第五条最后一句“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不是很恰当,应当是说“不予保护”。
宋海萍(河南高院):我觉得这一条第二种意见也有一定的道理。
周根才(浙江高院):我不同意第二种意见,商品从没有名气到有名气的过程也需要三、五年,不受保护不太恰当。
刘延杰(济南中院):机关不得参与经营是国家有规定的,第15条的提法是否有冲突。第十六条第二段的“该自然人”指代不明确。
周根才(浙江高院):第八条第二款,判决附加区别标识在民事上没有这种承担方式,如果是双方均可合法使用就不能判决“附加适当的区别标识”。
王利平(贵州高院):希望将这个意见简化一点作为司法解释比较适合使用。
冀怀民(山东高院):第八条第二款,先使用和后使用如果都可以继续使用,应当判决由谁附加标识?
曹波(青岛中院):我认为应当是判定后使用的附加。
周根才(浙江高院):第九条中“商标注册没有超过5年,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的提法不恰当,法院不应当主动中止诉讼。我认为采用专利法有关中止的规定比较恰当。
刘延杰(济南中院):第十二条第四段,我觉得这一条主观性太强,不是太妥当。
周根才(浙江高院):第十条我认为当事人可能由于不明知而没有起诉,我认为这一条应当去掉。第二十条,当事人的权利如果同时受其他法律保护,如果同时起诉行不行?
冀怀民(山东高院):这涉及到当事人的一个选择问题。
傅和平(郑州中院):基于同一事实是否可以同时起诉?
曹波(青岛中院):我认为如果有一项权利受到保护,就不能再就同一事实以另一案由起诉。
傅和平(郑州中院):如果分开选择起诉可以成立,我认为同时起诉也能成立,还可以节省审判资源,这样做是可行的。
童兆洪(浙江高院):今天的讨论到此结束,明天继续后面部分的讨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