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统计,自2001年以商标法修订以来,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认定驰名商标共计17件,其中国外企业驰名商标3件。各地认定驰名的具体数额为:湖北4(涉外1件);北京2件(涉外1件);福建2件;江苏1件(涉外);浙江1件;海南1件;河北1件;云南1件;山东1件;上海1件;天津1件;重庆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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