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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反对将“人民法院”去掉“人民”二字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改革不能脱离中国现实
 
 
www.xinhuanet.com  2004年12月07日 22:15:13  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2月7日电(记者 田雨)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7日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强调,人民法院的各项改革不能脱离中国的现实。

     近来一些媒体在关注人民法院改革时,谈到了脱离行政区划设立法院、改革审判委员会、改革死刑复核制度等话题。针对这些议论,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作上述表示。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说,人民法院改革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中共十六大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为依据,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进行。

    据介绍,最高法院将严格遵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围绕“公正与效率”法院工作主题,围绕理顺完善法院内部管理体制、科学设置诉讼程序、有效监督司法裁判、切实解决执行难、规范法官职业行为等问题进行深入调查研究。进一步强化合议庭的审判职能,维护司法公正;完善巡回审判制度,方便人民群众诉讼;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弘扬司法民主;完善诉讼调解制度,防止矛盾激化;改革审判活动的行政化管理,建立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管理制度;建立统一领导的执行工作体制,解决执行难问题;完善法院内部人员的分类管理。

    这位人士说,人民法院的改革,需要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包括专家学者的建议和意见。但需要强调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每一项改革措施都是十分慎重的,任何未经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有关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都只代表言论者本人的观点。

    这位人士说,继续深化人民法院改革,就是要按照中央确定的司法体制改革的重点和方向,以加强监督制约为重点,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维护群众利益,维护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

     这位人士还指出,一些新闻媒体将人民法院组织法如何修改等问题与最高人民法院联系起来,并作出报道和评论是不准确的。

    他说,人民法院组织法的修改是依法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措施之一。按照立法法的规定,修改法律是立法机关的职权,人民法院只能就相关法律的修改提出建议,并配合立法机关做好相关法律修改的调研、论证工作。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尚未就人民法院组织法的修改提出过任何方案和建议。(完)


最高法院:反对将“人民法院”去掉“人民”二字 

    新华网北京12月7日电 (记者 田雨)最近有学者在媒体上发表言论,建议中国将“人民法院”改称“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7日对此明确表示反对。这位负责人说,绝不同意将“人民法院”去掉“人民”二字。这位负责人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说,宪法规定,中国四级法院为“人民法院”,这不仅规定了中国法院的称谓,更重要的是规定了中国法院的基本性质。人民法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国家审判机关。人民法院行使的审判权,是由体现人民意志的宪法和法律赋予的,为人民掌好、用好审判权是人民法院的法定职责。

   这位负责人说,我们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特征贯彻于法院工作实际,就是要落实司法为民的要求,就是要通过司法手段履行好便民、利民、护民的职责,就是要通过公正高效文明的司法活动切实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这是由人民法院的性质、地位、宗旨和任务所决定的。近来,一些报刊和网络就人民法院组织法修改等涉及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问题进行报道,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完)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改革绝不能照抄搞“三权分立” 
 

    新华网北京12月7日电 (记者 田雨)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7日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强调,学习借鉴国外司法经验,必须立足于中国国情,绝对不能照抄照搬,搞“三权分立”。

   这位负责人说,在对外开放过程中,中国法院加强了对外司法交流,对于一些发达国家的法治建设方面的有益做法和经验,特别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司法权内部运行机制、法院管理等方面的有益经验,进行了比较性的考察和研究。这位负责人说,中国是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社会主义国家,国体、政体、司法制度都与西方国家有着本质的区别,这就决定了学习借鉴国外司法经验,必须立足于中国国情,绝对不能照抄照搬,搞“三权分立”。这位负责人说,回顾人民法院改革的历程,在中共中央的坚强领导下,我们在依法推进人民法院改革,特别是学习借鉴国外的做法和经验时,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不动摇,这是不断推进人民法院改革的根本政治保证。

   这位负责人说,有利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是检验人民法院改革是否成功的首要政治标准。据介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提出具体的改革措施,首先要广泛、深入地开展调查研究。其次是充分听取法院系统、有关部门、社会各界,包括专家学者的意见。第三,坚持依宪改革、依法改革,对于需要修改法律才能实施的改革措施,要按照法定程序向立法机关提出立法的建议。(完)

文章出处:新华网北京12月7日电
本网发布时间:2004-12-8 10: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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