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构成要件中的因果关系,同一般民事侵权行为一样,仅仅指的是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在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中,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前者引起后者的这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客观联系,就是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侵犯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等的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表现为两种形态:
一、直接因果关系。这是指违法行为不需要与其它因素相结合,就可以直接引起损害事实发生的因果关系。如对他人享有发明专利权的产品未经许可的制造和销售而因起专利权人的经济利益受损,对作品的抄袭和剽窃造成著作权人享有的著作财产权的损害事实,即均为直接因果关系。直接因果关系中的原因可能不止一个,有时会有若干个,但这若干个原因都是结果产生的共同的直接原因,这些原因相互作用,产生了这一共同的结果。在这些共同的直接原因中,因发生作用的情况不同,可以分为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其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要原因,起次要作用的是次要原因。它们都是损害事实发生的直接原因。对原因主次的区分,在有多个侵权人或者多种侵权行为的案件中,对准确认定责任具有意义。
二、间接因果关系。这是指针对知识产权的某一违法行为并不直接引起损害结果的发生,只有在另外的原因作用下或偶然地介入了其他因素,才可能产生损害事实结果的因果关系。如向侵害知识产权的侵权人提供进行非法实施、销售、复制、展示侵权复制品的场所、设备、资料(计算机解密软件)等,使侵权人达到了侵权目的。在这种因果关系中,损害事实并不是违法行为(前述提供行为)的直接的、必然的结果。违法行为作为一种诱因或者条件,在其他直接的或较为直接的原因作用下,使这一侵犯知识产权的损害结果得以发生。
我们在判断某一违法行为与某一损害结果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时,应当注意抓住因果关系的特性。凡因果关系一般均具有顺序性的特性。即前因后果呈现时间上的顺序。如果不具备顺序性,就不构成侵权责任构成上的因果关系。法官在审判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中,往往面对原告起诉的损害事实,对因果关系的判断则需要从损害结果向回逆推。由此来寻找此项损害事实在客观上是由哪一违法行为或其他原因造成的。在审判实践中,对损害事实来说,多因一果、多因多果的情况比比皆是。作为损害结果的原因,有的是违法行为,有的则属其他原因,还有的则是另一侵权主体实施的违法行为。这都给法官对侵权构成因果关系判断带来困难。这就要求法官掌握唯物辩证法的基本原理,结合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著作权和邻接权等的司法实务,科学地客观判断、准确地解决问题。在确定某一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要依实施行为时某一领域一般专业知识水平作为判断标准,认为该行为有引起该结果的可能性,而在实际上该行为确实又引起了该结果,则应当认定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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